國道內側真的要開在最高速限嗎?


esp1038 wrote:
的確是強人所難既然爛...(恕刪)

esp1038 wrote:
的確是強人所難既然爛...(恕刪)


少扯什麼爛政府之類的話...

遊戲規則本來就是已定且要大家遵守,阿不然讓機車、腳踏車上高速公路好了
要別人尊重你行駛內側的路權,你也要尊重別人行駛的路權

除了壅塞路況以外

內側本為超車道

你不超車,開在內側

擋住了需要超車的車輛

就是侵犯到他人需超車而使用超車道的路權

被罰剛好而已啦!~
為了讓交通順暢一點,這類的應該罰重一點
不管哪一道,可以的話我都嘛至少開到速限+10公里,
錶一定會有誤差,跟GPS對過你就知道你的車差多少了
國道警察 要多多 宣傳

開立 占用內線 未最高限速行駛之車輛 之類的 罰單

這樣 讓大家知道 , 別說警察都沒開單 只開 超速

蠻希望超車道速限可以向上加個10~20km
butterfly01 wrote:
時速84 走國道內側挨罰
2013-12-10 01:43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張姓男子在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以時速84公里的速度行駛,被警察攔下,以速度未達最低時速100公里開罰,張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被台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判決敗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是在今年4月12日下午,開車行駛於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上339.2公里的內側車道時,由於該車道是超車使用的車道,最低時速須達100公里,國道警察巡邏發現,張男的車速才84公里,立刻以占用內側超車車道行駛逾3公里,影響他車,於是將他攔下開單。

 事後,台南市監理站對張姓男子裁罰3000元,並違規記點1次。張不服,申訴無效後,轉向台南地院行政庭提出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是經過收費站減速後,才行駛於內側車道,質疑有執法過當情形。

 但法官朱中和查驗錄影帶,發現張男係在車況正常之情形下,持續以行車速度84公里占用內側超車車道,而且行駛逾3公里而遭攔停舉發,並非一時占用,張男被查獲地點已經離開收費站將近三公里,且經過收費站後的路旁,也設有速限標誌,張男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事實,判他敗訴。

 事後雖然當事人發現判決書將高速公路內側最低時速100公里寫成110公里,法官朱中和指出,這有可能是警方移送時誤載,但基本事實不變,此點錯誤並不會影響判決。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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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 http://udn.com/NEWS/LIFE/LIF1/6973012.shtml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王燕華、陳文星、紀文禮/連線報導】2012.03.20 02:45 am

民眾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時,得留意「要以最高速限」行駛,
否則可能被視為「違規」,開罰五千元!
國道警方從去年底開始,將取締占用內側超車道的「龜速」車列為重點,
但許多民眾並不清楚,行駛內側超車道要保持「最高速限」,否則就被視為龜速車。

「國道五號不是限速八十公里嗎?怎麼時速七十八公里是慢速車?」
最近有多位宜蘭縣民收到「龜速」罰單,罰款五千元,氣得向民代投訴。

宜蘭縣議員林棋山指出,民眾被開罰的地點,都是在國道五號南下四十八點九公里處,
被國道警察用雷射測速拍照舉發,理由是小型車違規「慢速」行駛內側車道。

林棋山說,該路段是個大轉彎,行經時都會減速,被罰民眾時速大都在七十六到七十八公里。

國道公路警察局九隊隊長劉正吉表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以國道五號來說,
必須保持最高速限九十公里。國道一號大安溪橋以北速限一百公里,
國三號土城交流道以南一百一十公里,民眾走內側車道,都不能低於這個速度,
但執行時會保持上下百分之十的彈性空間。

國九隊交通組員警雷國強說,很多人把高速公路當省道開,這是錯誤觀念,
不超車就應該開外側車道,讓內側車道保持順暢。

「龜速車還敢開在內側車道,罰五千元太便宜!」陳姓駕駛人說,龜速車開在內車道,
影響他人行車速度,他支持取締,否則高速公路豈不變成慢速公路?

國道公路警察局三隊交通組長黃修哲說,內側車道車速快,
駕駛人容易因「速度差」造成追撞,

國道三隊去年就開始執行慢速車取締專案,已取締五百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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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道內側真的要開在最高速限嗎?

那就是要剛好開在速限上,超速會被罰,太慢也不行,會不會強人所難?




...(恕刪)


內缐本來就是超車道!超車完請回中外線!

駕照怎麼考的?
最高速限行駛就好了,車多不要一直切換車道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 未駛回原車道。
(6)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行駛於內側車道。
(4)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 有超車行為。
(6) 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kjhgfdsa1021 wrote:
高速公路最低速限80
偏偏那位車主還在最內線開這種速度
被罰只是剛好


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是60km/h

內側車道除了超車外而且要以最高速限行車,但不代表你可以超速(搞不清楚這條的人不少)

那個取締10%空間,不少人喜歡拉到上限,沒有退縮空間很容易被拍照(我被拍過超速)
很懷疑被開單者有何資格去申訴!法規就清楚訂定,大哥您也有考筆試!莫非都是用猜的還猜到85分嗎?在國道沒事龜速害人害己,別對生命開玩笑了!被罰款開單第壹件事就是上網查法規,不然只是浪費時間請假去開庭而以。
有壹次太座停殘障車位,半天內被開兩張罰單外加拖屌費三仟多,原本也是要申訴,查的結果是開單者可每隔兩小時來開壹次直到您把車移走為止,也好讓太座學到教訓,不會再亂停車了。
butterfly01 wrote:
時速84 走國道內側...(恕刪)

slai60 wrote:
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是6...(恕刪)

內側車道最低速限為80
並非60
這新聞給你參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015/1144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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