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連救護車都不讓了何況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時速超過110是超速,但是你管不了要馬你就檢舉要馬你就讓開最內側車道根本不該有車在那除了超車的時候(非尖峰時段)常常看到外側根本沒車內線兩台車並排然後就一堆車卡在後面超過了一群前面又一群無限輪迴然後在那邊說 我開一百一啊你超過我就超速爲 內超 側車 車道 道
懶得解釋了,懂就懂,不懂就不懂吧【聯合報╱記者鄭惠仁、白錫鏗、楊濡嘉/連線報導】 2008.09.21 03:01 am圖為讀者開車時速九十二公里,遭警方開罰「龜速」的照片。記者鄭惠仁/翻攝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龜速」取締標準是多少?答案是時速一百公里以下;國道警方今年加強取締龜速車,有駕駛人時速九十八公里仍被罰,申訴被駁回,氣得大罵「搶錢啊!」一般民眾不清楚取締速限,認為相關單位宣導不力,且設在路邊的速限告示牌,明明寫著最低速限為六十公里,很容易讓人誤會六十就是「龜速」速限。警方未盡宣導之責開罰,有失公允。針對被罰民眾的抱怨,記者訪問交通警員、檢察官、法官及監理、交通裁決所的人員,發現多數「執法者」自己也都「莫宰羊」。高公局交管組副組長康志福承認,很多用路人不清楚內車道的最低速限與其他車道不同,會加強宣導;至於速限,因法令規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沒有最低速限,警方要怎麼訂,高公局尊重警方。「什麼!一百公里以下就算龜速?」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法官莊深淵都表示「不知道」,台中市警局前交通隊長宋順灶也說不大清楚。高雄市監理處官員被問到這個問題時,思索了一下,不敢確定,趕忙查資料,搬出「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中提到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中提到車速可達九十公里以上的路段,如果車速低於八十公里,就要行駛外車道,「所以,按照這個規定,就是八十公里啦!高雄市裁決所人員也肯定的說,高速公路內側雖然是超車道,速限也不能太快,「目前是八十公里以下開罰」。
瞭解了,因為我都是自己想辦法從其它車道超過去,剛出社會時也是開vios,那時超車也是很順,所以龜車和車子沒關係,和本人的技術個性有關係,別再扯到車子了Jack731109 wrote:開120主動讓到內2...(恕刪)
這不知道討論幾次了~~永遠都是兩派,要限制內側只能超車請法規改了再來說吧!!想要當龜車就不要遇到紅斑馬,龜車罰單金額不會比超速還少,請不要以自己的速度看別人的速度,要認定速度只有執法人員可以,當執法人員認定他有違法自然會取締,沒有認定他違法他也只有道德上的問題而已,對方不讓請自己想辦法繞過去,因為對方沒有義務要讓你,這我也遇過(標準三寶),她後面擋了一堆車,但我又能怎樣?逼他車?當然也只能鼻子摸摸繞外側車道超車,講那麼多還是那句話~~~~法規改了再說吧!!
speak97 wrote: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高公局交管組副組長康志福承認,很多用路人不清楚「內車道的最低速限與其他車道不同」,會加強宣導;至於速限,因法令規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沒有最低速限,「警方」要怎麼訂,高公局尊重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