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兒 wrote:
為了不讓機車以為能見縫插針
通常要右轉會盡可能的靠右 讓腳踏車都過不去....(恕刪)
我的駕駛方式差不多..要轉彎30公尺閃燈..紅燈也繼續閃..
先靠邊防止機車見縫插針..不過..仍然有幾次..
高速硬擠進來的機車(車與車間只剩下2~3公分間隙)..都是緊急剎車化解..
樓主的案例..旁邊留有自行車道..先靠右防止機車見縫插針..這招行不通..
提前打方向燈..注視右邊機車..慢慢靠右..確定機車不想超(機車停下來或改鑽車左)..
才繼續過去..才能化解..
感覺台灣的機車..一定要擠到沒辦法過才會停..
如果是右轉大貨車..機車就算停下來也來不及..變成輪下的案例太多了..
這是台灣每位車主..每天在路上都要遇到好幾回的"風險"..除了無奈..還是無奈..
二、轉彎車讓直行車只有是用在對向,理論上機車路權同汽車,在不得併排行駛,不得右側超車,轉彎車已靠最右側車道轉彎,根本就不會有車流交錯的問題,何來同向轉彎車讓直行車的道理〈法條只有寫轉彎車讓直行車〉,再來右側超車也不對吧。
三、根據交通部101.10.30.交路字第101003498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款之適用事宜乙案,其中有關的第7款,交通部函覆如後:「所詢旨揭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之適用乙節,經查上開規定除於對向車道車輛之適用外,於號誌化路口紅燈允許右轉車輛與橫向直行車輛等之情形,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併請參考。故可推斷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不適用於同向車道。
四、有時間就上法院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