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民眾檢舉違規停車罰單

簡大頭 wrote:
前幾天收到一張罰單...(恕刪)

這社會到底是怎麼了? 不先檢討自己反倒先檢討別人!
來這裡表演往自己臉上潑糞, 這是很有面子的事嗎?

請摸著良心自問是否有違規臨停, 如果有就不要再凹了,
不要浪費社會及網路資源與有限的警力在您這無意義的事情上,
讓已經嚴重不足的警力能用在對社會大眾公益有利的事情上吧,
這對所有人都好, 別忘了這也包括你自己與你的家人.
dmvz wrote:
先別管紅線了
開上去人行道
讓人拍不到駕駛座就不會開單了喔!!

親愛的市民您好: 一、您致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檢舉ABU-5869自小客車 於本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案,經檢視舉證照片係由後 往前採證,無法確認駕駛是否在座及違規事實,為免爭議, 爰不予舉發。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請不 吝來電指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敬上


親愛的市民您好: 一、您致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檢舉7319-LQ自小客車 於本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案,經檢視舉證照片係由後 往前採證,無法確認駕駛是否在座及違規事實,為免爭議, 爰不予舉發。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請不 吝來電指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敬上



這警察太瞎了,建議你去檢舉那位警察吧

開上人行道根本不需要看駕駛在不在車上,需要看駕駛在不在車上是因為有臨停的爭議(3分鐘)

警察就會拿這個來說他不知道是不是臨停還是停車所以為避免爭議,所以都不開(省一事,有夠鴕鳥心態)

因為車在人行道上這已經是事實,難道他下車用推上去的?

就算推上去人行道依然不能停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上面說的喔,可不是我亂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含機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項規定:「汽車(含機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因此如車輛停放在人行道(含無障礙斜坡道)上,且該處已設有禁止停車標誌告示牌時,即屬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或按規行為得依同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據予舉發並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你講到重點中的重點了!!!!!

nilkkk wrote:
所以大大到底有沒有...(恕刪)

dmvz wrote:
先別管紅線了開上去...(恕刪)

這根本就是在吃案了,把行人當成什麼了?!補送警政署檢舉吧!

RMFISH2 wrote:
他要是知恥就不會發這文來當寒單爺了


寒單爺+1
假如違規被檢舉,摸摸鼻子繳罰單就好
難道你不知道自己有沒有違規嗎?!
難道你申訴的那些時間不值那600嗎?!
現在很多人都是違規大聲就贏的概念...
又不是2400

才600你也要申訴

人家不會沒事去拍你
敢違停就不要怕被開罰~
簡大頭 wrote:
前幾天收到一張罰單...(恕刪)
沒有時間日期,是不可以當作開罰照片??

re:
事實上時間錯誤或沒有時間,還是可以罰的
只要事實陳述即可

不服申訴的的話
法院可以申請
檢舉者出庭作證


自私的駕駛,違停就是事實,還想凹,可見樓主公民素養低落,還想上網取暖
你被開罰單 罰的好,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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