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一顆屎 wrote:
請問若此案件,原PO也有受傷(有申請證明)
那此案件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雙方互告嗎?讓法官去判是嘛
台灣法律是畸形的
A方超速,B方轉彎沒禮讓,那雙方都要為這次的事故負上一定比例的責任,而比例的多少由法官判,這個案例來說,只要被證明有超速,就不可能無肇責
民事方面,這場事故所造成的所有財務方面損失(看兩方提出來甚麼來,法院認不認)就照這個比例分配
刑事方面,由於A方人無傷,B方人有傷,B能夠對A提過失傷害告訴,A卻不能,如果A方在此事故中只需付擔1/10的責任,那就算按照比例分配,A方仍然有那1/10的刑事責任,上了法院也無法打成0責任,如果B硬告A不和解,A最後雖然因為B只是小傷不用關只需罰金,但會背上過失傷害的案底。
所以最安全的方式是,對方小傷,自己也去驗傷,兩人都有人損,就可以互相制衡對方不去提刑法的過失傷害,那就都維持在金錢賠償
大概就是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