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些樓層的說沒有經過經濟部的 驗證的儀器所以不能開罰. 請問誤差多少是經過驗證能接受的? 警察的 220 km的時速再加上周邊車輛的速度參考.就足以證明時速已經破表了. 還需要經濟部驗證? 重點還是在警察攔查不理會以及高速行駛造成周邊車輛的危害. 這才是最大條的. 但是我想這位車主是想驗證某些樓主說的速度表沒有經過驗證無法開罰. 這點要給法官大人稱讚. 畢竟是這個社會還有一些正義存在. 申訴駁回!
如果有EMI干擾器,
希望警察可以配用
如果有危險駕馭的使用EMI干擾器,來控制行車電腦就可以了。
也很安全。
看地上標線算時速,我在很久之前的發文就寫過了,
(還不是像有人可以看風景來算喔,這麼神?)
這是基礎速學,還用不到物理,而且國小沒有物理課,
看來有人連國小學什麼都還不知,台基電若請到這樣的人還真是可悲。

再則,影片速度可以調整的,
如果沒有任何時間參考註記,影像也只能當作參考。

對於這樣的行車,我也很討厭,
但我想強調的是大家口口聲聲的說尊重法律,
一旦遇到有意見時又以民粹為大,
這是尊重法律的表現嗎?

依據民國104年11月16日修正公告之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為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六、速度計:
(一)公務檢測用雷達測速儀。
(二)公務檢測用雷射測速儀(光達式)。
(三)公務檢測用感應式線圈測速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行政罰事件,依據公法爭議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
固應先由行政機關就其業已履踐相關正當法律程序,
以及人民應受處罰之客觀違反法令行為,負證明之責,
受處罰人就行政機關已為相當證明之前開事項,
若主張欠缺主觀歸責條件或為其他抗辯,亦須就其所辯提出反證。
台灣人真很會鑽法律漏洞,一旦成立,下次大家有樣學樣,行車記錄器時速誤差本來就沒很多,只有想逃避責任的會這樣說,無法公正,笑死人。
因為是警車的紀錄器!

一般民眾就絕對沒辦法,

而警方是法定的執法人員,有受過訓練,所以沒問題。


不過我實在很懷疑這則新聞的真實性,
我從各高等行政法院查到全國各地的地方法院行政判決,
都查不到這個判決書,還請各界高手賜教,
我想看看判決書全文,多多學習。

所有的新聞中,TVBS 的新聞最 Bull Shit,
節錄疑點如下:
國道員警8日凌晨3時、許姓車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
更新時間:2018/02/09 08:58


什麼時候我國的法院如此有效率,
8日凌晨三點發現→立即開單→車主不服→提起訴訟→法官判決→發佈新聞
全部只要30個小時?
別跟我說記者沒寫這是哪個月的八號喔!

原始新聞連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867374


是在運毒嗎?為何要一直逃跑?
開兩三百公里的時速
被罰還敢申訴
證明愛違規的拉基 恥度沒有極限
看會不會會遇到恐龍法官 罩他一把
很不幸失算了
就算警車儀器沒認證
跑車超速多少公里??
兩百多公里的速度..........
超過速限範圍大多了
違規事實明顯啊

qwert0 wrote:
節錄疑點如下:
國道員警8日凌晨3時、許姓車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更(一)字第9號

違規正確時間是

104年3月31日凌晨3時58分許

我是不知道TVBS記者哪個眼睛看到有8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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