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被撞但肇事者不承認他撞到人!

這裡居然還能聽到無罪推定~

只能說還是有人清醒吧

一個倒地的路人頭髮很長,我開車過去剛壓到頭髮,這樣有罪嗎??

證據用推論的真的很可怕

像是:頭髮都被你壓到了,不是你撞是推撞

阿明明就不是我撞的阿...

我也支持無罪推定,不然台灣法律太可怕了

還是要找點證據,旁邊人看起來很多,看有沒有願意出來做個證

可以說一下事後會給紅包什麼的,應該比較容易有人出來(這有沒有違法我就不知道了)

yatungj wrote:
請問一下!小弟丈母...(恕刪)


你遇到的是想吃案的員警

沒碰撞會有粉碎性骨折?

要自摔能摔到粉碎性骨折...那要多大的動能!

再來頭髮都捲到輪子了...還要整眼說瞎話!

那我能不能把刀藏在外套裡

接近人時捅一刀(不要讓人看到刀子或是拍到我拿刀捅的畫面)

然後我跟警察說

人不是我捅的

警察問旁邊的人也沒看到我動作~監視器也沒拍到

然後我就沒事可以離開??

是這樣嗎??
建議: 找 議員 、 立法委員 、 事發地點(基隆成功路橋下)的里長(請里長勸證人出庭作證) 協助 。

受害人(丈母娘) 住在 基隆 嗎?

基隆市議會
http://www.kmc.gov.tw/
地址 :基隆市信義區壽山路 5 號
電話 :(02) 24266135 (代表號)

基隆市議會 議員資訊
http://www.kmc.gov.tw/member/allmembers

基隆市議會 議長
http://www.kmc.gov.tw/chairmen
聯絡電話:(02) 2426-6135
服務處電話:(02) 2422-2928
服務處地址:基隆市安一路20號2樓
電子郵件:sungweili729@yahoo.com.tw

基隆市議會 副議長
http://www.kmc.gov.tw/deputy-speaker
聯絡電話:(02) 2426-6135
連絡地址:基隆市壽山路5號
電子郵件:16705@kmc.gov.tw


立法院
https://www.ly.gov.tw/Home/Index.aspx
立法院:02-2358-5858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立法院中部辦公室: 04-2217-2900 地址:(41341)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4號

立法院 -本屆立委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09

基隆市選舉區 蔡適應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900
國會研究室:02-2358-6686
安樂服務處:02-2431-0070
基隆服務處:02-2426-0182
國會研究室: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0505室
安樂服務處:基隆市基金一路135巷21弄2-1號
基隆服務處: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14號2樓



建議您 請律師 ,您可向 法律扶助基金會 提出申請:

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
法扶會全國專線 412-8518
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幫我一把)

法扶服務據點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contact

總會 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 (02)2322-5255 (02)2322-5289 legalaid@laf.org.tw

基隆分會 20041基隆市忠一路14號11樓 (02)2423-1631 (02)2423-1632 keelung@laf.org.tw

審查室:(0836)26883 matsu@laf.org.tw





警察吃案,
您可以寫信(E'mail)到 警政署(署長信箱) 及 基隆市警察局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 陳情 ,

警政署
https://www.npa.gov.tw/
總機:02-2321-9011
本署各單位服務時間:08:30-17:30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警政署 署長信箱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np?ctNode=11672&mp=1
E'mail信箱: ethics@npa.gov.tw


基隆市警察局
http://www.klg.gov.tw/
地址:20101 基隆市信二路205號 服務時地:本局各業務單位08:00 ~ 17:30,勤務單位24小時。
電話:02-24268181~5(可轉本局各單位)
klg00102@klg.gov.tw
klg50090@klg.gov.tw


您可至 分局 的 偵查隊(以前的刑事組) 報案 , 分局 偵查隊 也可能會吃案 , 如果 偵查隊 吃案 , 您可寫信(E'mail)到 內政部 及 警政署 、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 督察室 申訴 ,

您可至 基隆市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 報案 , 刑事警察大隊 值日室 基隆市信二路205號 02-24222636 00:00—24:00


您可至 PTT (批踢踢) 、 Facebook 發文 、 YouTube 上傳影片 , 請廣大的 網路鄉民(網友) 協助 、 蒐證 , 警方 受到 媒體 、 社會與論 的壓力後 就 不敢吃案 , 會積極偵辦


您 及 受害人 可 直接 至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地檢署) 提告 (提起告訴)


臺灣基隆法院檢察署
http://www.klc.moj.gov.tw/mp026.html
地址: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 電話總機:(02)2465-1171

臺灣基隆法院檢察署 為民服務中心
http://www.klc.moj.gov.tw/ct.asp?xItem=1018&CtNode=40769&mp=026
電話:(02) 2465 1184

您可以請 地檢署 及 法院 傳喚 證人 出庭作證。

物證: 車子 撞到 受害人 , 受害人 的 衣物上可能會有 該車的油漆(烤漆) ( 受害人事發時所穿之衣物應予以保留(勿清洗,妥善保存) ) , 肇事的車輛上 應該(可能)會有 受害人 的 衣物纖維 或 血漬 、 毛髮(頭髮) 、 皮屑 , ...等 , 應請 警方 (地檢署) 扣留 該車輛 (物證) 或 做 刑事鑑定(刑事鑑識)(採樣(從該車輛上採集 受害人 的 衣物纖維 、 血漬 、 毛髮(頭髮) 、 皮屑 , ...等)) 。


http://www.klg.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277
刑事警察大隊值日室 基隆市信二路205號 02-24222636 00:00—24:00
鑑識科 基隆市中正路428號 02-24634353 週一至週五 0800─1200 1330─1730


建議: 應請 警方 逮捕 該名肇事嫌犯 並 移送 至 地檢署 , 請 地檢署 向 法院 申請 羈押 。 申請羈押原因: 該名 嫌犯 有 逃亡之虞


刑事訴訟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五 節 證據保全

第 219-1 條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第 219-2 條
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219-3 條
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第 219-4 條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
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之情形準用之。
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或受命法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219-5 條
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
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概要。
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第 219-6 條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於偵查中,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
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第 219-7 條
保全之證據於偵查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
審判中保全之證據,由命保全之法院保管。但案件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第 219-8 條
證據保全,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章、前章及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法務部
https://www.moj.gov.tw
法務部: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10048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電話:(02)2191-018


法務部調查局
https://www.mjib.gov.tw/
總機:(02)2911-2241
傳真:(02)2918-8888
地址: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監察院
https://www.cy.gov.tw/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號
電話:(02) 2341-3183,陳情諮詢專線:0800-200662(免付費電話,惟行動電話及國際電話不適用),傳真:(02) 2341-0324

yatungj wrote:
這部份是被車子壓過...奇怪的事,難道出事都要受害人提供證明才可以成立?


不用提出證據就可以告別人才是真的奇怪吧
一知半解比什麼都可怕

情況證據也是證據的一種
會不會有問題, 證據力夠不夠, 會不會定罪是另一個問題, 跟能不能告該不該告不宜混為一談

getalusmind wrote:
可以說一下事後會給紅包什麼的,應該比較容易有人出來(這有沒有違法我就不知道了)


不建議, 心證會打折扣

yatungj wrote:
請問一下!小弟丈母...(恕刪)


很簡單啊
動用私刑
了解了嗎
緑茶、麦茶、ウーロン茶、でもやっぱり〜あきちゃ
那我能不能把刀藏在外套裡
接近人時捅一刀(不要讓人看到刀子或是拍到我拿刀捅的畫面)
然後我跟警察說
人不是我捅的
警察問旁邊的人也沒看到我動作~監視器也沒拍到
然後我就沒事可以離開??
是這樣嗎??



沒錯啊,不然呢?


某個街友要吃牢飯,到警局去說我殺了人,就能判他殺人了?


你現在為什麼可以坐在家裡不用去法律開庭?全台灣只要有一個陌生人說你插了他一刀,你就得上法院了不是嗎?


就是 沒有證據




以樓主例子而言,他可以向付近任何路人、住戶提供說人是他們撞的,不用證據嗎?
人沒看到、沒有監視器,你就不能主張是誰撞你啊

我覺得樓主也只文字簡單說明,大家別那麼快定論,新聞素質大家知道搞不好到最後那個真的只是後來的路人也說不定
很多受害人家屬評斷是非是完全不理性的,(有點像是醫院那樣,只要人死了~~就一定是醫生的錯)還是交給警方吧
說明一下,開車撞到人,但開車的人不停,我丈母娘倒地,他還要繼續開,壓到頭髮了才被路人欄下來!(再不攔車,可能連命都沒

了)

現在只是找不到人願意出來做筆錄....

我們沒有那麼惡劣,路上隨便找一個人就當替死鬼....

和大家一樣.買菜走在路上,因為路太小條,被車子壓到就這樣!

很多人應該都看到只是沒人願意出來幫忙證明....

粉碎性骨折很痛吧!誰願意沒事走在路上就被撞(壓)

目前是在警局提過失傷害和肇事逃逸!

謝謝大家!

0938193756 wrote:
建議: 找 議員 ...(恕刪)


謝謝你的幫忙!!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你遇到的是想吃案的員...(恕刪)


沒錯只要沒有指紋血跡人證影片等證據證明是你刺的就是會無罪,
被害人的確被刺死跟是不是你刺的是兩回事,
國內外有很多的判例自己去查查就知道,這是基本的法律概念,
就跟這情況老人家確實被車撞到但是不是這個人撞的也是兩回事,
難道法官判刑是要用猜的,用推論,用常理判斷就可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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