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way wrote:
但他開豪車出來,就會關係到你我用路人的態勢了...恕刪
但他開豪車卻可能或已經讓你我的負擔加重,這真合理嗎? ...恕刪
bm2fhc wrote:
不過,遇到名車的賠償比例這狀況我也一直很無法接受?
就是感覺很奇怪,給人一種對方錯比較多,我卻要倒賠對方的感覺。 ...恕刪
感覺好像很有道理, 您想讓普通人免於不合理的負擔,但本魯想提醒各位朋友, 豪車車主平常多負擔的費用、被放大檢視、被要求更多的"責任",也是不合理的負擔。
大家別忘了,豪車車主當初買車時,可是花了車價四成給了政府(全體國民)。
同樣的險(譬如乙式),貴車搞不好是車價5%,普通toyota保費只要3%。
牌照燃料稅通常(本魯了解有i8, r8 e-tron等特例)也比普通小汽車車貴。
車價越貴,付得越多,其他的全體國民包含你跟我,被分的也越多。
所以,你這樣想或許會舒服些:他們當初買台名車時已付一倍於國外車價的錢給全體國民,去彌補大家承擔的風險,車價愈高,付得越多。
如果您覺得: "我才不屑這些", 那也沒關係,我尊重。 只是我認為,要檢討公平性就好好來徹底檢討,不管是豪車還是普通車,不合理的都該一併消除。
豪車車主們還有付出其他跟豪車本質有關的成本:
1.1 他們要承受外出辦事遊玩,車離視線後被仇富的人惡意破壞的風險。
1.2 他們要承受出車禍時對方看他是名車、貴車而瞞天喊價的情形 (某藝人兒子車禍,違規的反告人)。
1.3 他們要承受被不肖歹徒盯上勒索綁架家人的風險。
1.4 他們要承受不肖保修業者(含原廠)惡意瞞天喊價的風險。
1.5 他們要承受被別人放大檢視。
譬如同樣的違規行為,開日本車時被檢舉機率是n%,開賓士則會是10 x n%,開法拉利是20 x n%然後上新聞。
可以 google : 開法拉利亂丟垃圾
每天多少營業車、貨車亂丟菸蒂、檳榔、阿比空罐,後面的車看到連檢舉都懶得檢舉。 倒是看到法拉利見獵心喜立馬熱心回家剪輯影片檢舉 + 投爆料公社、頻果。
假定如你所說,我們該想個辦法讓人民免於不合理的『風險』。本魯沒什麼反對意見,但我認為要公平就要徹底公平。
我認為豪車車主上述之1.1~1.5 還有高額稅金也是不合理,我們也該一併保障。
假設解決辦法之一是立法限制賠償費用上限,你Toyota撞別人有保障賠償上限了,那麼我認為我們也該立法限制豪車車主被求償的上限。
也就是說,肇事車是Toyota也好,賓士AMG也好 還是法拉利也罷,一律同等。
葉冠亨因此得以主張受害家屬須接受過往Tercel、March、Vios等車主酒駕撞死判例之和解金額,再高就是不合理求償,是獅子大開口。
有朋友說 "給人一種對方錯比較多,我卻要倒賠對方的感覺"
說的很好,同樣的,我AMG車跟別人Toyota車做的錯一樣,為何我要賠比較多?
我開S63撞斷路人一條腿,跟他人開Tercel撞斷路人一條腿,人體的腿會因為是被S63撞所以比較痛嗎? 會因為是Toyota撞得所以細胞增長變快,復原迅速嗎?
稅金也是,Camry 一頓半的車重,佔馬路5米長的空間,憑什麼我一樣重,占路空間又短50公分的458要負擔比較多的牌照燃料稅?
然後未來立法規定不管肇事責任幾%, 你賠給其他人的賠償金額上限是50萬(假設啦), 那我也覺得我買車的牌照貨物貿易推廣稅等,也要來個上限50萬,不管我今天買的是Altis S 還是 Aventador S.
其他哩哩叩叩項目也是,我們不僅立法,也要來好好的教育人民,對待豪車跟普通車要一視同仁。
你看到法拉利丟菸蒂立馬剪接影片檢舉,你看到Veryca丟檳榔也該立馬檢舉。
媒體報導法拉利丟菸蒂,也請報導Fuso丟阿比。不要每個新聞都是報導雙B、保時捷、法拉利車主做了這個壞事,違了那條規,這樣偏差下去就移送NCC檢討,如何?
你幫Mazda 6修車賺30%利潤,你幫 BMW M6 修車也該設定好賺30%利潤,不然移送公平會,如何?
我認為,要優先檢討的,是檢討不肖車廠聯合保險業者灌水
以雙B為例,全新的料件報價,皆不含安裝工資:
車禍理賠報價 >> 原廠德訂 > 原廠庫存 >> 材料行/貿易商德訂正廠品 > 材料行庫存正廠品 >> 材料行副廠品
之前就有報導,一台賓士所有零件分開用原廠庫存料件買價算,不含組裝工資,其花費居然是一台新車的5倍(零件vs整車比,簡稱零整比,500%),還不說用車禍理賠的報價或原廠德訂的零整比,超過1000%都有可能。
三年前我們Mobile01有個案例,撞到panamera turbo,後保、尾門、尾管等維修更換就報價80萬。
好,我們來算算,工資算10萬好了(注意喔,永業正技師月薪不到五萬,時薪不到$300),料件價格就是70萬。
這已是新車價的7%! 但請問那幾樣東西是會是全車的7%零件嗎? 而且根本不是引擎電機等核心零件。
另一點就是,換下料件產權是屬於保險業者的,就算肇事方已賠償全額也是一樣!
這點也該修改。其實不要太誇張的傷害,一般車禍換下的常見物件如保桿、葉子板、門等,整理後仍可以4折到半折價格售出,破損燈具內部的魚眼、轉向馬達、安定器、控制電腦,剎車總成的卡鉗及競技來令等,都可變賣,對本篇所討論的『普通民眾』來說,拿回個2,3萬不無小補。
如果原po或部分朋友那麼熱心同理平民百姓,我建議您跟地方民代施壓,要求政府:
1. 徹查車廠聯合保險業者灌水、徹查車廠零整比。
2. 立法規定肇事者付清賠償金後,換下鈑件產權依賠償比例歸屬於肇事者及保險公司,產權大於50%那方有權處理變賣,變賣所得扣除整理成本後,依比例分還給產權持有者。
simon945168 wrote:
應注意未注意廢除的好處可以專注在"路權的判定"、"是否違規"來判定肇事責任比。..(恕刪)
林老木,騎著小綿羊去買菜,準備幫你做個愛心晚餐。
因為買的菜有點多,一時把手不穩摔倒在地,在她掙扎著爬不起來的30秒後。
我雖然遠遠的就看見她倒在地上,但是我沒超速、直行,路權在我!
所以我還是毫不猶豫的把她輾過去!
我相信你一定能諒解我捍衛自己路權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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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以上狀況中,明確指出,我違反哪條交通法規!
請不要說:注意路況~
所有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都是由這條衍生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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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承認自己有看到摔倒的林老木或是
承認自己恍神沒仔細看,均會被判有罪
而只要指稱自己沒看到,因為沒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所以會無罪
你認為我應該在法院上選擇甚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