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ios_JP wrote:
偶爾回來一次就看到不...(恕刪)

留言等後續
大頭鑫 wrote:
真的是很療癒,不過...(恕刪)


有 車主不但進入人家家裡還停了車明顯有侵佔及私闖民宅問題
屋主可提告侵佔及私闖
若能提出財損證明可一併要求車主賠償
若有財產遺失可再對車主提告失竊提高成刑事案件讓警察去偵辦
車主將會因此成為竊盜嫌疑人
若屋主不嫌麻煩要稿車主這車主真的吃不完兜著走
屋主要稿你什麼都能稿

車主真的很敢停阿





babuzhz wrote:
小心強制罪⋯⋯⋯⋯⋯...(恕刪)


有點常識好嗎?強制罪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心命詩 wrote:
那請教一下.這些警告加上去之後..
還是有人亂停該如何處理?
報警??該車主會被處罰嗎?
我家空地已經有告示了..可是還是常被亂停..
但基於敦親睦鄰.只好隱忍...到....爆.....(恕刪)


這事常有的,自己老家空地還被蓋鐵皮停車位跟種一堆植栽,最後通知里長跟停車的車主並告知,不處理就當私人財產處理掉。
最後事主自行拆除後,我們事後自動把空地加上圍籬。

敦親睦鄰?是好來好去啦!問題是軟土深掘就不能接受了!我花錢買地繳稅讓您停免費可能還附加破壞咧!
大家留言好像都偏向告"侵占"
可是...誰會為了這點事走法院....
唉...別無他法了...
以後找不到停車位..停別人家騎樓或路口..
說不定還能有額外的小收入..(剛剛居然有人說若要搞屋主.還可以提車損..

鼓勵犯罪阿!!!

Latios_JP wrote:
偶爾回來一次就看到...(恕刪)



字條留在他前檔上
他進不來,怎麼看的到??

babuzhz wrote:
小心強制罪⋯⋯⋯⋯⋯⋯

我看到這篇笑出來
對不起...

心命詩 wrote:
那請教一下.這些警告...(恕刪)


既然都已經有告示了還被亂停,那不如就把空地畫出車位出租,當個包租婆增加收入好了~
室內設計/裝修工程管理
FB 上的文章,轉貼要清楚,不要只貼一半。
後來亂停的有聯絡地主,已經開走了。

giovan wrote:
既然都已經有告示了還被亂停,那不如就把空地畫出車位出租,當個包租婆增加收入好了~(恕刪)

很正常啊!無法可管咩!大家都不怕!

charles629 wrote:
看來真的是警察怕事、無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恕刪)


這些條文的前提就是要在公有道路土地上....
本案不適合..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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