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申訴失敗(待轉指示牌被樹擋住,兩線道,內線未禁行機車)

frogghoul wrote:
你不打也會被右轉的汽...(恕刪)


雖然再回可能離題了
但是我認為如果待轉不打方向燈慢慢往右靠
至少旁邊的車子會留意觀察這台機車想做什麼
但方向燈一打,豈不讓右轉車確信該機車是要右轉不是待轉了嗎?

目前大眾常識多數認知,待轉不用打方向燈
若打燈造成誤判發生車禍,真的得不償失
o0o0o0o wrote:


雖然再回可能離題...(恕刪)

給你看個案例吧,以下影片她原本在我的車右邊側的柱與C柱之間,光是這點我根本從後照鏡裡看不到她,而不是我的車有盲點偵測再加上我習慣性看轉頭確認,我早就與她擦撞了,再來是她慢慢往前行駛的當下,根本不知道她要幹嘛,到底是要右轉還是要直行,還是要去待轉區,今天換成開大車你覺得大車會看得到嗎?再來今天是只有她一輛,假如換成很多輛機車,那右轉是不是都別右轉了?而且還會使外線車道嚴重塞車。
所以交通部既然要機車待轉,那就想辦法能讓右轉車知道機車要幹嘛。
https://youtu.be/zvhMGwgIqc8
frogghoul wrote:
給你看個案例吧,以下...(恕刪)


不確定該機車是不是看到你打方向燈還硬從右側過,還是你方向燈晚打
但要是我不會這樣騎,會讓汽車先轉
我通常要待轉不會跟汽車並行,當我在汽車盲點時,不管汽車的動線是什麼都會讓他先走
等左邊沒車(也就是沒有要右轉的汽車),且後方車輛可以明顯看到我時,才會慢慢飄去待轉

不過也就是她沒有打右轉燈又飄忽不定
你才會注意到而沒有碰撞不是嗎?
試想若她一樣的行車動線,加上打了右轉燈
你是否就會誤判她一樣要右轉而撞上去了呢?

當然我也知道有的路口直接左轉可能還比較安全,但目前法規就是這樣
我還是認為待轉時打右邊方向燈是很危險的行為
何患無 wrote:
這是待轉時停在行人穿...(恕刪)

不大對喔~

一、
文章寫得很清楚,該網友是「在沒有設置待轉的地方待轉,被依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的理由,開罰600元」

二、道交條例「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另外,道安規則規定「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也就是說,在沒有待轉格的地方,你想要待轉必須要避開上面這些地方才可能合法,這是不可能做到的
frogghoul wrote:
給你看個案例吧,以下...(恕刪)

關門要關好關滿啊
再來看這女的騎車技術不太好
還有你不知道她要右轉還是直行跟你會不會撞到他何關?
她有打方向燈你就不會撞到她?
她沒打方向燈你就會撞到她?
到待轉區打方向燈 你會不會以為她要右轉?
就是沒打才更要讓她先過 因為你路權低
frogghoul wrote:
你不打也會被右轉的汽...(恕刪)

可是有的路口你好好的在內線打燈左轉
就會發現有人貼心的在路邊等你
我會主張待轉不要打右轉方向燈
是因為有一次我開車要左轉
左轉的那條路有雙向四線道
剛好對面只剩一台機車並且打著右轉燈
我就想說他彎外線我彎內線
於是起步左轉
結果誰知道他是要去待轉
我就趕快急煞
因為他去待轉是會整個跨越我左轉的路線
跟直行沒兩樣
以下我自己總結出來的正確打法
還沒到路口時,就像要右轉一樣打燈,讓旁車及後車知道你要靠右;但是即將到路口時,就把方向燈關閉,讓對向車及行人知道你是要去待轉不轉彎的。
但當然還是直接左轉最快速方便且安全啦
發這一篇並不是要討論這個路口或其他路口,機車兩段式左轉的必要性。
而是看大家對於該指示牌是否明顯的看法,同時分享申述的過程。

我的想法是:
路口要轉彎要 30 公尺前必須顯示方向燈,並換入對應車道。
30 公尺是低標,離路口 30 公尺還看不清禁制標誌,顯然有瑕疵。

但這次的申述,我發現
舉發單位與裁決處,都不願意對於 "明顯" "不明顯" 做出判定而撤銷罰單。

另外,我並不想為了 600 元而行政訴訟。
所以,如開篇所說,我 10月4日 去市長信箱 (整合陳情平台) 陳情表達不滿。

陳情內容大致與原本相同。但多附了一張10月3日的照片。(離路口約 40 公尺)

對照 9月2日的照片 (同樣離路口約 40 公尺)

前方路樹被修剪、指示牌往前移,足證原本的設置有瑕疵。
(9月2日)
(10月3日)

後來要去線上繳罰單,發現罰單無法繳。打給裁決處,裁決處說,因為我陳情了,所以他們要重新裁決。

陳情還是一樣轉到裁決處跟交通大隊處理,只是這次裁決處多轉給養工處,請養工處確定路樹是否影響影響指示牌。

今天收到陳情的回覆。養工處的意見
1. 路樹不影響指示牌,並附了一張 9月 5日的該指示牌的照片,(與警方的照片一樣,站太近)
2. 這些路樹由鐵路局管理,不歸他們管。

所以維持原裁決。

大概意思就是...
警察局:有指示牌,我是依法開單,我沒有錯。
養工處:樹不歸我管,不會是我的錯。
裁決處:沒有單位認錯,那就是你的錯。申訴無效。

感想:浪費時間。
道安規則99條很明確地說了,二線道的道路,機車是不用兩段式左轉的!

地方官員很喜歡用地方自治的名義,去違反白紙黑字的中央法規,然後還大言不慚的說自己才是對的!
cinnamon coffee wrote:
道安規則99條很明確地說了,二線道的道路,機車是不用兩段式左轉的!
地方官員很喜歡用地方自治的名義,去違反白紙黑字的中央法規,然後還大言不慚的說自己才是對的!

道安99沒看到你說的規定...
已經在內線準備左轉了,結果到了路口才看到需要兩段式左轉?
這種設計真的是完全沒有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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