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車持續閃爍方向燈,要以哪一條來檢舉?

用戶名: wrote:
照這樓邏輯來看。假如(恕刪)


第 174-1 條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
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你如果一直打方向燈,卻沒有轉向,是不是有“占用行駛”的嫌疑?
就是忘記,請大大息怒,人家真的只是忘記,沒有不敬的意圖
喬治奇摩 wrote:
要用反面解釋法,「轉彎或變換車道必須使用方向燈」的反面解釋就是「未轉彎或變換車道不得使用方向燈」。

補充:「反面解釋法」是法釋義學的一個方法,有興趣可以自己搜尋。

這個反面解釋0分
邏輯上
若p則q的同義詞是 若非q則非p
並沒辦法解釋成若非p則非q

ilg1029 wrote:
第 174-1 條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
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你如果一直打方向燈,卻沒有轉向,是不是有“占用行駛”的嫌疑

所以有嫌疑就能開罰嗎?
有殺人的嫌疑就能判刑嗎?
有嫌疑就能罰,北韓嗎?
那麼閒,作點對地球有益的事情好嗎?
喬治奇摩 wrote:
開頭燈的規定不是只有你講的狀況,同條(道路交通規則第109條)還有一些狀況都要開,在同規則的80-2與83-2都開頭燈的規定,以及新車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有晝行燈的規定。
當然反面解釋的結果是不是這些條件就不應開頭燈,只是裁罰權在警察,如果他們覺得不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困擾或危害,自然不會舉發。

所以,白天開大燈,一上路就開大燈,也是警察有裁罰權,還可以這樣的喔?
那是不是哪天全時開大燈,大燈不能關的摩托車,警察看你不爽就先開你一張單?
ilg1029 wrote:
若P則Q,若非Q則非P >>> 正確
若P則Q,若非P則非Q >>> 錯誤!
法學上的反面解釋,也是套用這個原則。

範例:
《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反面解釋:受軍事審判的僅有現役軍人

這條是有問題的
因為有可能在從軍期間犯的法,但是審判時已經歸民了
但仍可接受軍事審判
一個小路人 wrote:
這個反面解釋0分邏輯(恕刪)

Take easy, dude...
我只是回應前面有人提到,可以利用方向燈行使佔用機慢專用道的行為,要規避罰則...
這樣是有點鑽漏洞的,且不能保證警方不會開單。

另外你說的現役軍人,也是例外情形,
我也只是舉例好嗎~~
這種犯賤的人目前還是相當稀少

不過等到這種行為多起來,肯定就會有新法規來規範這種行為

打燈不變換車道 / 不轉彎

那你到底是在打三小
打籃球都可以假動作了,
他只是打燈假裝要轉彎.....哈哈....

老人家開車, 難免會忘記吧,
前一個轉彎太小, 方向燈桿沒有回跳, 自已也沒注意,
難免會有, 何必這樣就想罰人家呢?

如果他亂開一通, 或打錯燈號, 再來罰吧,
不要正義過頭了, 你最好都不會有忘記的時候.
老實說無法可法!!!
因為法條是講沒打而做會罰,沒講有打沒做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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