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名: wrote:照這樓邏輯來看。假如(恕刪) 第 174-1 條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你如果一直打方向燈,卻沒有轉向,是不是有“占用行駛”的嫌疑?
喬治奇摩 wrote:要用反面解釋法,「轉彎或變換車道必須使用方向燈」的反面解釋就是「未轉彎或變換車道不得使用方向燈」。補充:「反面解釋法」是法釋義學的一個方法,有興趣可以自己搜尋。 這個反面解釋0分邏輯上若p則q的同義詞是 若非q則非p並沒辦法解釋成若非p則非qilg1029 wrote:第 174-1 條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你如果一直打方向燈,卻沒有轉向,是不是有“占用行駛”的嫌疑? 所以有嫌疑就能開罰嗎?有殺人的嫌疑就能判刑嗎?有嫌疑就能罰,北韓嗎?
喬治奇摩 wrote:開頭燈的規定不是只有你講的狀況,同條(道路交通規則第109條)還有一些狀況都要開,在同規則的80-2與83-2都開頭燈的規定,以及新車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有晝行燈的規定。當然反面解釋的結果是不是這些條件就不應開頭燈,只是裁罰權在警察,如果他們覺得不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困擾或危害,自然不會舉發。 所以,白天開大燈,一上路就開大燈,也是警察有裁罰權,還可以這樣的喔?那是不是哪天全時開大燈,大燈不能關的摩托車,警察看你不爽就先開你一張單?
ilg1029 wrote:若P則Q,若非Q則非P >>> 正確若P則Q,若非P則非Q >>> 錯誤!法學上的反面解釋,也是套用這個原則。範例:《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面解釋:受軍事審判的僅有現役軍人 這條是有問題的因為有可能在從軍期間犯的法,但是審判時已經歸民了但仍可接受軍事審判
一個小路人 wrote:這個反面解釋0分邏輯(恕刪) Take easy, dude...我只是回應前面有人提到,可以利用方向燈行使佔用機慢專用道的行為,要規避罰則...這樣是有點鑽漏洞的,且不能保證警方不會開單。另外你說的現役軍人,也是例外情形,我也只是舉例好嗎~~
打籃球都可以假動作了,他只是打燈假裝要轉彎.....哈哈....老人家開車, 難免會忘記吧,前一個轉彎太小, 方向燈桿沒有回跳, 自已也沒注意,難免會有, 何必這樣就想罰人家呢?如果他亂開一通, 或打錯燈號, 再來罰吧,不要正義過頭了, 你最好都不會有忘記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