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882 wrote: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你在牠後面,基本上,無法舉證,因為你不可能有牠"無正當理由"的證據。所以這條法規,就是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