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us001 wrote:
就依你的圖來說,一共3個車道,主道-超車道/主道-外側車道與閘道-加速車道,你認為3種車道的車要如何通過這裡?
我的駕照告訴我是這樣:
在主道-超車道行駛車輛,持續直行不用打方向燈 (拜託,這裡討論方向燈用燈時機,跟快慢超車無關),
在主道-外側車道行駛車輛,持續直行不用打方向燈,但要注意右側閘道欲匯入車輛,
在閘道-加速車道欲匯入主道車輛,“打左方向燈,觀察前方與左側車輛狀況,適時加速匯入主道繼續行駛。
不管行駛狀況如何,只要跨線,就是要打方向燈,應無一例外,若有虛心受教!
對阿!
是不是切進來(切出去)的才要打方向燈?
那是不是中間車道不用做任何示意 他們依然知道要匯合?
同樣的邏輯套用樓主的案例:
你要匯出車道嘛~本來就要注意!
為何還要路肩車還要打方向燈提醒?
而且假如他打左方向燈是要違規切出路肩勒?
誰知道呢?
Lexus001 wrote:
嗯......微罪不罰原則.....請教:闖紅燈是重大違規嗎?逆向行駛是重大違規嗎?
如果是 “半夜3點,在荒蕪人煙的新市鎮重劃區路上,前後左右上下都看不到任何燈光車輛行人的狀況下?
如果是 “半夜3點,在荒蕪人煙的新市鎮重劃區路上,前方道路被違規廢棄土方阻擋,只有逆向能繼續前進時呢?
微罪 / 重大違規 標準在哪? 如何界定? 誰說了算?
如果任由法官自由心證,如果給予法官無上權力”自由心證微罪不罰“,那台灣就成了”人治“不是”法治“社會了。
法律是人訂的當然有漏洞,所以有立法委員立法院來對“不合宜的法律"進行修正。但是在修正前,必須依照現行法律執行,這樣才是法治,這樣社會才能長治久安。
你也太激動
舉個最常見的例子
就是超速十公里內
屬於微罪不罰
執法者是不能舉發開單
除非你都不開車,不騎車
不然你也是一直受惠在這個原則之下
還有我也寫的很清處
支持按照規定打方向燈
所以你真的不用那麼激動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