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3987 wrote:這不是監理站管的申訴(恕刪) 要糾正一下,大部分的罰單真正主管單位是監理單位......請參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樓主雖然無法檢舉攝影車是龜車 (沿用各位所講的:速度類的違規.除了警察之外.任何人都無法舉證)同樣的道理~攝影車也無法舉證自己是在最高速限狀態攝影車既然無法舉證自己是在最高速限 (假設該路段是110k/h)攝影車就無法檢舉樓主未達安全距離因為本車是怎樣的時速 就該搭配怎樣的前方安全距離時速130 110 或60 甚至30 車前的安全距離是完全不同的攝影車既然無法舉證自已的車速 (搞不好只有30k/h)攝影車就無法知道自己車前方的真正法定安全距離那麼這個檢舉是不合法的建議樓主可以朝這個方向去申訴
K.J-Huang wrote:我看事由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是不是你左下那張照片已壓線卻未打燈? 贊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有可能是壓線時未打燈,也有可能是方向燈只閃1-2下就切了,方向燈沒有打好打滿,不確定是不是有這種習慣被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