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小車禍為什麼有些人就是堅持要停在原地

要車禍當事人在警察來之前,於高速公路車道上繪現場標記,也是風險很高。
台灣警察對於沒現場標記且移動後的現場,原則上不繪現場圖

沒有現場圖,後續現場重建就僅憑口述,行車紀錄器,推測示意圖。
缺現場圖在現場重建就有較大的彈性。
Miles_P wrote:
我原本也是和大家想法一樣,上次在路口被撞,單線道,行車記錄器,畫線,拍照,移路邊,然後就是被撞的我自己出保險,鑑定寫無法鑑定,因為車輛移動,無現場事故圖. 警方會在小白單上寫車輛已移動後才報警.
下次我不會因為擋到後車而移車,一定等警察來.


這個社會非當事人說得都很簡單,等自己遇上了說法又不一樣了
很多人的觀念還是停留在早期的事故處理方式
堅持 等警察來蒐證拍照才移開

交通事故處理五步驟 : "放 撥 畫 移 等 "
看來政府宣導的還不夠

用畫的不如 拍照 或 錄影
放開那個女孩 ...
拍什麼照啦,直接手機拿起來繞一圈錄影就好,就沒有什麼角度問題,錄完了雙方講好然後把車移走就搞定
amt8361
很好的做法
樂觀樂觀 wrote:
看有些高速公路中間追(恕刪)


之前我被碰到就直接去路肩了 結果撞到我的人還在停在路中間...
趕快跑去前面揮手叫他往前開到路肩..
很會講的都一堆~~哈哈
Phant0m wrote:
可能有人不知道,行車紀錄器是不能當作證據的。警察可以用的只有道路監視器。


行車紀錄器當然可以當證據。
例如你在停車狀態被撞,行車紀錄器就可以做為證明(當時車輛為靜止)。
行車紀錄只是不能當"需要特定儀器才能測定的數據"的證據,例如車速。
Phant0m
應該說可以當作依據。但不能當作定罪的證據。就像強尼戴普v太陽報的法庭上撥放了錄音檔一樣。強尼戴普一樣敗訴。
保命之法就是拍照, 開到路邊等或是事後再求償. 風險是可能移動現場?
不要命, 停路中, 等警察來, 全程警察紀錄, 求償有門

求償, 對方沒錢, 怎樣都沒用, 對方有錢, 擔心證據不足
出保, 保險公司好說話, 怎樣都行, 保險公司甚麼都要刁, 你會抱怨怎麼不等警察

全部重點放在, 你被撞後, 在意不在意車損的選擇方式而已.
看來你沒出過險的經驗

只要一移動基本上警察在做車禍鑑定的時候 就會不精準,除非你自己準備粉筆畫一畫趕快閃

基本上看到車禍要有同理心 誰想出車禍 擋到你又怎樣??
除非自撞,不然樓主的問題就不僅是一台車。依照個人經驗,一串車禍時確實有些車會停在事發當地,有些車會移到旁邊路肩(結果佔了兩個車道),不知道這樣好不好。

我個人覺得除非全部車輛排除車道,包含路面上沒有殘留物,不然留在原車道擺好警示牌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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