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檢察官司法認證,01...(恕刪) 我違規付出代價就是是罰單一個人違規違法了,不代表你們有權利罷凌謾罵別人為什麼叫網路酸民,因為只會躲在網路後面出一張嘴,以為可以不用負責任只要有IP就可以查到本人,你跟我解釋這麼多幹嘛,先去警察局做筆錄再說【無恥】算不算公然侮辱,你以為每個人判決都一樣分享一個亂留言罵人被告的影片酸民被告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還有一點說明,不是跟...(恕刪) 能讓你為了一句【無恥】,再去跟檢察官說一次,反正你很閒多跑一趟不會怎樣,不起訴書不是你的擋箭牌對了告你的人是告【損害名譽】但是我要告【公然侮辱】只能麻煩再去跟檢察官說一聲
神奇老大 wrote:我違規付出代價就是是...(恕刪) 笑死,完全沒看到有人在情緒性謾罵啊違規還敢貼上來給大家笑,現在動不動又說要告人我來跟你說清楚吧「把車停在路中間占用道路,就是自私、沒水準、違規的行為」看清楚,我是針對這個行為作出評論相信這個評論在可受公評的情況下,算是客觀事實吧那你選擇做出這種行為,還貼來網路留下違規足跡我不確定你是哪種人欸你說呢哈哈哈還告人,去多念點書吧。
神奇老大 wrote:我違規付出代價就是是...(恕刪) 影片中是被告是針對原告個人行徑(支付員工薪水與勞保)提出質疑或毀謗,且原告帳號為本人照片與姓名,確實有涉及到公然侮辱而你照片中違規屬可公評之事,且回覆者都是針對違規進行評論,頂多稍微酸了點還有如同前面回文所說,01你也不是用本人照片與姓名,更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毀謗根本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情境與案例整篇看下來根本沒半個可以起訴,跟其他討論串相比,這串網友們的用詞已經算很溫文儒雅
神奇老大 wrote:.............(恕刪) 你真的太好笑了,想告人就必須把原文留著,你知道你擅自更改原文就已經沒有立足點了嗎?拿改過的內容要去告人?????(警察第一個會問...."原文在哪???開始點在哪???")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啊,以為用嚇唬人的方式就會讓人停止批評????(看來你根本沒去告過人,報案公然侮辱時要把網路過程及內容全部給警察看,警察確認文字內容確實有侮辱字樣,才會拿報案人證件開始填寫過程....)你知道"意圖使人心生恐懼"也是觸法....你知道告人不成會有"反被告誣告罪"的可能.....法律不是保障好人或壞人,法律是保障懂"法"的人.......還有麻煩學聰明點,要恫嚇人公然侮辱,麻煩先去網路查一下法院"認證"的那10大價目表,不然是告不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