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檢察官司法認證,01...(恕刪)



我違規付出代價就是是罰單
一個人違規違法了,不代表你們有權利罷凌謾罵別人
為什麼叫網路酸民,因為只會躲在網路後面出一張嘴,以為可以不用負責任

只要有IP就可以查到本人,你跟我解釋這麼多幹嘛,先去警察局做筆錄再說
【無恥】算不算公然侮辱,你以為每個人判決都一樣
分享一個亂留言罵人被告的影片
酸民被告了
哈哈
我沒有看清楚文章
我以為樓主要檢舉照片那台車
問鄉民騎樓停車算不算併排物
哈哈
我在這棟樓沒有對樓主打出不雅字眼喔
不要告我嘿
神奇老大
我不是不分對錯的人,每個成年人要為自己的發言負責,不要以為是網路就可以亂發言,不是說你喔
A辣愛怕跑
其實我反而覺得光憑那個照片~或是檢舉人開車經過的影片~是無法成案開罰~必須搭配我上面所說的三種方法之一.才有足夠的證據力定人於罪~因為光憑照片那樣~我自己是不會去檢舉別人的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還有一點說明,不是跟...(恕刪)


能讓你為了一句【無恥】,再去跟檢察官說一次,反正你很閒多跑一趟不會怎樣,不起訴書不是你的擋箭牌

對了告你的人是告【損害名譽】但是我要告【公然侮辱】
只能麻煩再去跟檢察官說一聲
神奇老大
我1個人 換眾人的時間划算阿
路人39
kevin850806 樓主在三重, "併排停車必檢舉"是住新莊在01有名的檢舉魔人, 不會南北跑[挖鼻孔]
神奇老大 wrote:
我違規付出代價就是是...(恕刪)


笑死,完全沒看到有人在情緒性謾罵啊

違規還敢貼上來給大家笑,現在動不動又說要告人

我來跟你說清楚吧

「把車停在路中間占用道路,就是自私、沒水準、違規的行為」

看清楚,我是針對這個行為作出評論
相信這個評論在可受公評的情況下,算是客觀事實吧

那你選擇做出這種行為,還貼來網路留下違規足跡
我不確定你是哪種人欸
你說呢哈哈哈

還告人,去多念點書吧。
神奇老大
可受公評你不要跟說,去跟檢察官說,當然你沒有罵人我也不會這麼無聊

神奇老大 wrote:
我違規付出代價就是是...(恕刪)


影片中是被告是針對原告個人行徑(支付員工薪水與勞保)提出質疑或毀謗,且原告帳號為本人照片與姓名,確實有涉及到公然侮辱

而你照片中違規屬可公評之事,且回覆者都是針對違規進行評論,頂多稍微酸了點
還有如同前面回文所說,01你也不是用本人照片與姓名,更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毀謗

根本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情境與案例

整篇看下來根本沒半個可以起訴,跟其他討論串相比,這串網友們的用詞已經算很溫文儒雅
神奇老大
M01跑出很多法律人? 你說的很有道理,能讓那些跑警局的網友參考,為自己的【發言行為負責】
01大家嘴砲來嘴砲去
不大建議去警局提告
你告的人
到時取得不起訴書
又反過來告你誣告
你也不見得輕鬆
我沒有指誰或指什麼特定的事情
純粹抒發己見
當然如果你家財萬貫不用上班~閒閒的~可以這樣玩~我沒有意見
kevin850806
誣告只限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不會被反過來告誣告;不過對方如果堅持不和解要開庭,申請移轉法院管轄後就是他要到處跑了
A辣愛怕跑
那一樣啊.依樣畫葫蘆~隨便取用他隨便一段話一段字句~就反過來告公然侮辱~管他會不會成案~學原告一樣亂告回去啊~反正會不會成案~也不是受理的員警能認定.一樣要跑到偵查庭.讓原告受一樣的苦
為何要刪文呢?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要過年了時間很多,有的話算我一個。
我是真想看看占了整條路不臉紅的人到底長什麼樣子
到時候給大家發照片欣賞欣賞
台灣這歹年冬啊違規人就是欺善怕惡
像新竹那個罰單六百壓根不在意,只有玻璃敲下去才會怕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被虎的吼叫聲嚇了一跳,再來通報山有虎會咬人,唉~何必呢
神奇老大 wrote:
.............(恕刪)

你真的太好笑了,
想告人就必須把原文留著,
你知道你擅自更改原文就已經沒有立足點了嗎?
拿改過的內容要去告人?????
(警察第一個會問...."原文在哪???開始點在哪???")
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啊,
以為用嚇唬人的方式就會讓人停止批評????
(看來你根本沒去告過人,
報案公然侮辱時要把網路過程及內容全部給警察看,
警察確認文字內容確實有侮辱字樣,
才會拿報案人證件開始填寫過程....)
你知道"意圖使人心生恐懼"也是觸法....
你知道告人不成會有"反被告誣告罪"的可能.....
法律不是保障好人或壞人,
法律是保障懂"法"的人.......

還有麻煩學聰明點,
要恫嚇人公然侮辱,
麻煩先去網路查一下法院"認證"的那10大價目表,
不然是告不成的........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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