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查改裝車直搗車行挨批 律師「2理由」力挺環保局

不懂,為啥不從源頭管理阿
一般的管有環保局檢驗標章或是鐵牌
就算是賽道用管,應該有啥非公道使用的資訊貼在管身上面

可以合法買賣改裝排氣管,買來裝上車又來派人東管西管
很浪費人力耶(雖然這些人可能也沒在做事就是了)

大聲只要在標準值內,真的是沒有意見,阿那種吵翻天的,麻煩拖去燒一燒沒關係
米奇~
因為標檢局認為, 機動車輛噪音源並非單一是排氣管的聲源也有引擎噪音及車身震動噪音, 所以要用整體管制.
阿呆徐 wrote:
進車行就先拔車牌

反正私人土地沒車牌拿你沒輒

記得哪個牌是哪台車就好
不行~會忘記
改大燈也該抓一抓
還有裝霧燈的
危害其它用路人安全
hch2006
就做秀阿, 因為市長說要, 過幾天市長也忘了 [偷笑]
不知道是法盲還是文盲比較可悲….
有發生噪音「之虞」,最後兩個字的意義,有限制必須是使用中的設備嗎?
機車、鋼琴、榔頭,哪些算是機動車輛? 鋼琴、榔頭可以依19條之3準用之嗎?舉例前有看過法條內容嗎?
噪音主管機關是不是環保局? 環保局依上述法條去檢查有發生噪音之虞場所內的機動車輛,哪一點有問題? 拿監理所出來混淆視聽,監理所隸屬交通部,是噪音的管理機關嗎? 到底誰是法盲?

douglas7122 wrote:
濫權無誤。

噪音管制法第19條真的有幾個人去看?

第 19 條
1.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2.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3.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裡面有寫可以針對未使用設備進行稽查嗎?
今天如果環保局衝去樂器行看到鋼琴或任何發聲裝置,就能說他製造噪音嗎?
今天如果環保局有種衝去特力屋,指著裡面榔頭說,因為榔頭可以製造噪音,所以要罰特力屋,我就服。

車輛改裝是監理所的職權,而非環保局,
監理所有權進入私場所進行稽查嗎?

我支持取締那些製造噪音的炮管,但要用科學方式取證,
而不是像那群法盲一樣,用眼睛取締噪音、用鄉愿取締噪音。
米奇~
嚴格來說這是擴權, 第19條是指可以檢查跟鑑定, 並非開立稽查驗車單, 況且這是針對營業場所, 車輛是在私人場所內並非公有道路, 這擴張的解釋有疑慮.
唉...

我是覺得法盲加文盲最可悲啦...
光憑19條,環保局就可以無限上綱,無視所有檢驗流程規則?

看不懂別人舉例,也是盲的可怕。

任何噪音都有相應的檢驗流程規則,19條並沒有說可以省略檢驗流程規則好嗎?
就像改裝車,監理站才有執法檢驗權力。
照這些法盲執法,以後世貿車展也不用辦了,環保局乾脆直接高雄港台中港天天去蹲點,
阿不就好棒棒~

對了,照你的說法,以後環保局也可以憑著19條,免搜索票,直接衝到你家賞車喔~!

cruiser58478 wrote:
不知道是法盲還是文盲比較可悲….
有發生噪音「之虞」,最後兩個字的意義,有限制必須是使用中的設備嗎?
機車、鋼琴、榔頭,哪些算是機動車輛? 鋼琴、榔頭可以依19條之3準用之嗎?舉例前有看過法條內容嗎?
噪音主管機關是不是環保局? 環保局依上述法條去檢查有發生噪音之虞場所內的機動車輛,哪一點有問題? 拿監理所出來混淆視聽,監理所隸屬交通部,是噪音的管理機關嗎? 到底誰是法盲?
用看的罰噪音,跟看到黑人就帶回警局沒甚麼兩樣
抓破管大家全力支持,沒可能有人反對的
但是這種非科學執法的方式,表現得跟獵巫沒甚麼兩樣,竟然也有人挺得下去
支持.法理情順序吻合,現場佐證只是留紀錄.跟有無科學執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成為對的人是要持續執行核心價值來成就自己附加價值的永恆.[V-Ing]By Myself
stoak wrote:
對於環保局「直搗黃龍」大家怎麼看?
支持?譴責?



支持進店裡檢查
譴責沒有連店家一起抄掉

機車行明明知道裝上去鐵定違法,還要裝這種店抄掉算了
講比較極端的
吸毒的罪比較重還是提供毒品的罪比較重?
當然是提供毒品的,沒有人提供一般人也不一定弄得到違法物品

電子煙就可以抓死源頭
不合規的汽機車零件就沒辦法抓..........
只是要不要立法要不要抓的問題而已
看了這篇文章才知道有這回事...

難怪這一陣子感覺安靜許多了呢!看來成效不錯。之前整夜整夜的呼嘯個不停的噪音,現在真的幾乎都沒有了!

之前就在心裡許願,誰能把車輛改管噪音問題解決的,我一定投他一票!

雖然自己對政治冷感所以上次投票我沒去投,但感謝有投票的人投下了正確的一票。
改管的8+9最好都被罰一罰,出門被車撞。
幫忙改吵死人管的店家也最好都生意不好倒閉,全家出門被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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