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沒良心?立法一招解決

EnglishVeryFAQ wrote:
我很好奇的是,那些立法委員立的法。
把路人再度逼到馬路上!


立法委員是

"檢舉達人" 和 "檢舉魔人" 和 "違規達人" 和 "違規魔人"

選出來的...
小保羅155 wrote:
只要自家住戶門前停自已的車,申請家庭專用停車證免罰
不錯耶~~
跟里長申請就可以了嗎
firedragon wrote:
很多售屋的廣告都寫一樓可停車
結果是停門口...
看來很多人觀念根深蒂固,自家門外也是自家的
花盆桶子就直接占位


警車在巷子行駛並沒動作不是嘛...

所以 "應該" 是合法的
小保羅155 wrote:
結論:無論國內、國外,法理情俱在!

你的結論完全錯誤!
你還真的搞不清楚,想不透,對你來說真的有這麼難啦!

立法的時候考慮情理,要讓法律合情合理,立法之後,就是一切依法,執行就是法、法、法而已!這是英美德國的作法。

情理一直是法律內含的東西,而不是和法律同等地位、或可以相提並論。

很多臺灣人就是不接受法律內的情理考量判決,硬要破壞法律額外講情理,所以造就很多不公不義,司法威信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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