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羅155 wrote:結論:無論國內、國外,法理情俱在! 你的結論完全錯誤!你還真的搞不清楚,想不透,對你來說真的有這麼難啦!立法的時候考慮情理,要讓法律合情合理,立法之後,就是一切依法,執行就是法、法、法而已!這是英美德國的作法。情理一直是法律內含的東西,而不是和法律同等地位、或可以相提並論。很多臺灣人就是不接受法律內的情理考量判決,硬要破壞法律額外講情理,所以造就很多不公不義,司法威信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