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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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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16852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已經有規定,如圖,
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一、先講事件初判
1. 法規上結論: 就是這個路口你們都是直行車,然後你得讓右方的汽車。所以按照法規你應該權責
2. 但是台灣講情理面,你是騎機車有受傷,所以原先是權責,減少為你負擔七成
二、樓主提出的疑點
因為樓主覺得它有減速轉頭確認,但卻遭受法規這樣初判,所以提出其他的質疑
1. 對方車沒在中心線,是偏離車道
2. 對方沒減速、沒立刻停下來
那我來說明上述的情況給樓主理解
一、
1. 這點就無庸置疑,既然法規已經訂,駕照也考了,條文其實也講得很清楚,完全符合你的情境,你是左方車沒有讓右車,就是你疏失
2. 我認為初判表已經有考量你受傷的因素,所以只給你七成,否則完全依照規定,那你可是權責
二、
1. 樓主這點的質疑為何都沒被調解委員或是警察等人考慮呢,我認為有兩個因素
a. 汽車的道路兩邊都停了車輛,所以等於就像是僅一條車道寬度,雖然地上有車道線,但實際上汽車要行駛確實只能開在正中間。
b. 假如道路兩旁沒有停車,汽車開在路的正中間,那是 "汽車駕駛人自己違規自己的問題"是另外被法規給處罰,但跟你的事故是不相關,你跟他的事故情境,是上面所說的【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同我截圖藍線的註記處,你是左方車就是得讓右方車。
2. 關於這點,這是你主觀的感受,就算你敘述是對的,汽車等速率前進沒減速進入口,但法規規定你必須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我認為你想要推翻初判結果的唯一方式,就是要證明是你【已經】通過路口,而不是你們都準備進入入口。也就是你已經過到路口中間或一半以上,對方撞到你後方或正側邊。
講人話就是,你已經走一半拉,汽車撞到我側邊或後面車身,那就不是同時進入路口。But 如果真的是左方說的情況,騎車的人就會很慘,鐵定撞飛。
但是從初判表中撞擊點來判斷(不是只看汽車最後停的位置),汽車確實比較早進入入口,或許他速度沒停,而你停下來。因為沒監視器很難確定誰先通過路口,所以只能認為你們都一起準備通過路口,然後當然以這個路口的條件下,左方車要讓右方車。
汽車跟你確實有可能因為這棵樹、電線桿等干擾,不容易發現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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