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輝 wrote:
車禍事故, 感謝員警的協助
2024-11-13 10:34


10/1晚上接到警方電話, 家人因機車車禍腦震盪昏迷, 要我們到醫院去.
當天因為家人昏迷, 前往處理車禍的員警跟著受傷的家人到醫院, 協助家人作各種檢查,
等家人清醒後再通知我們到醫院, 這點很感警員警的協助.
在醫院就接肇事者(剛滿18歲拿到駕照)父親的電話, 指責我們是自己撞上來的,....................
隔天肇事者母親也發Line, 說他們機車沒倒, 人沒受傷, 我們不要以為車倒人受傷就可以提告.
期間家人除了腦震盪,還有全身(含臉部)擦挫傷及左手肘縫了三針休養了三週才恢復上班,
從肇者媽媽發Line對我們嗆聲後, 對方也就沒有任何訊息了.
家人出事的記憶都沒有, 也無法作筆錄, 就詢問員警要如何處理 ?
警方說肇事的路口有清楚的影像, 這會比筆錄更有公信力, 要我們記得申請初判表等文件.
而且我看完影像其實就有底了, 對方的爸媽當下根本是在瞎扯.
11/8拿到初判表+現場照片+現場圖, 對方全責. 我就發Line把初判表給他, 也詢問對方有沒有要和解.
對方只有強制險, 11/12才回訊息" 我們還在討論中, 請給我們時間 " 之後就沒消息了.
這件事對方全責, 對方連我們的傷勢如何, 要求償的項目及金額都不知道,
回的訊息說還在討論中, 到底有什麼內容需要討論?
其實很不爽對方車禍當下及車禍後的態度,目前就等調解通知, 只要一次無法調解, 我就提告了.



希望傷者早日康復

這種"三寶"果然是有"良好"的家教
看來調解是不太可能 (因為沒有法律強制性 會浪費至少1-2個月)

要準備提告傷害吧! (6個月內才有效)
其實也根本不用"先調解"
直接提告後
檢察官也是會要雙方"先談和解"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如果初判表你...(恕刪)

初判表載明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對方則載明
這種惡劣的態度一律提告再說了,調解只是在拖時間而已
祝福你的家人可以早日康復,平安順心
高銘輝 wrote:
對方的初判原因如下,...(恕刪)


超車不當的車禍,

超車方會是全責沒有錯,

如果對方有保險,
產物保險公司也會直接這樣認定,
法院判決書當然都有類似判決。

剛好我最近處理也是類似的肇事原因,
違規超車方有第三責任險,
我不是賣保險,
但我還是要誇讚一下南山,
直接全責賠償,也沒有申請鑑定。

當然,沒有第三責任保險的肇事者,
不容易直接全賠,
求償路會很辛苦。
11/25更新 區公所調解
對方由父母出席, 他們連初判表都沒有申請, 還是現場才看到影本, 以下是簡要對話:
調解委員: 你你有申請初判表嗎?
對方: 沒有 (調解委員就拿影本給他們看)
封方: 這初判結果我們不能接受, 這種判定不公平.
調解委員: 初判表是由警方判定, 有任何疑問就自己去申請鑑定.
你們雙方有先試著談過了嗎? 對方你們知道他們要求的賠償嗎?
我方: 沒有, 對方都已讀不回, 而且今天不是來討論對錯的, 應該針對雙方的要求項目來談
(我拿出求償明細給調解委員, 調解委會拿給對方看)
對方: 我們很有心要和解, 但你們要求的和解金過高
我方: 有心要和解? 你們車禍到今天為止根本就都不聯繫, 我太太的傷勢你們應該也不知道吧.
賠償項目都有收據, 你們看一下有什麼問題我可以說明
對方: 我就知道你會這麼說. 我們也很有誠意, 只是有收到調解書就想說等到今天調解再談.
旅遊的損失為什麼要我們賠償? 精神損失50000太高了
我方 : 我和太太10/4預計要參加團體行程到日本, 9月份也都繳了團費 , 每人25000,
10/1發生車禍腦震盪昏迷等傷勢, 要怎麼去?
對方: 你太太不能去, 你可以去啊. 而且精神賠償50000是什麼? 沒見過這種要求
我方: 看了一些相關判例, 從刑事來說, 你兒子至少有2個月刑責, 易科60000.
(但他們這態度, 我想法官會判更多天)罸了錢讓小孩子有前科, 加上民事求償的部份,
除了單據的之外, 精神撫慰金會在50000到150000之間, 我們是用最低的判例金額.
對方: 總之扣掉旅行損失和精神賠償的金額我們就和解. 我兒子每天上課打工, 你們讓小孩子
要付這麼多錢, 這樣子好嗎?
我方: 你兒子的人生不是由我負責, 他自己就應該要負責. 今天我們提出的數字不是亂提的.
你知道我太太腦震盪昏迷, 手腳受傷, 臉部受傷. 左側腹的肌肉還會疼痛. 受傷的傷口有癒合,
受傷部位的疤痕都會留著, 尤其是臉上的傷口疤痕左右各5*5公分大小是永久存在的.
不然你自己開一個數字我們參考一下.
對方 : 就是扣掉旅行損失和精神賠償的金額,和解金45000.
我方: 那就沒什麼好談了
調解委員: 看來雙方的落差是存在的, 要不要考慮彼此冷靜一下, 下回調解再談
我方: 不用了, 對方的態度很清楚, 等下我直接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 下回就法院見了.
到了偵察庭我方金額不會減少, 就讓你兒子背前科吧.

後記 精神賠償本來是想說對方如果來了, 對我們說聲抱歉, 造成我太太受傷, 我們根本不會算進去.
結果對方父母來談是這種態度, 那我一毛也不會減了. 就算最後賠償比現在少, 我也甘願.
至少讓對方背前科了.
u9431030
這父母還真是恐龍,至少帶兒子一起道歉假哭裝下可憐求饒都不會。一開始嗆人、證據證明理虧時裝傻不回、最後上調解時哀哀叫討價還價,被告剛好。
只要對方刑事確定過失傷害有罪,

精神慰撫金一定要提出,

對方沒有法律素養才會說什麼沒有這一條,

法源依據還有保險公司還有所有法院判決都有,

當然上法院,開出的精神慰撫金,

法院會斟酌的大約是
受傷程度+雙方學歷+對方職業與收入,
尤其是對方的收入會是最大依據,
所以你開10萬與5萬,其實都不影響法院怎麼判這一條,
但就是要提出,切記。

至於旅遊損失,如果你拿的出單據確實是車禍前報名,

因為車禍不能前往,

這部分法院會判賠,

但是只會賠受害者一人的費用,其他人的不會判賠,

這部分要有心裡準備。

還有你的觀念很正確,
調解會委員根本不會想聽現場在爭辯誰對誰錯,

所以參加調解根本不用花口舌去解釋車禍為何發生,

就是用初判表或是鑑定結果來求償,

這一點你有掌握,

也會給委員留下好印象,

這種全肇責又不想賠錢,

上法院偵查庭一開再次調解,

還是有機會怕罰更多判賠更多,

所以是下一次談和解的好機會,

且主動權會完全在你這邊,

但就是要用時間來耗。
Bookwarm
印象中, 法院的第一庭就是和解庭(或是認罪庭), 法官認識一下雙方, 問看要不要和解, 認不認罪,然後就是訂下次庭期。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只要對方刑事確定過失...(恕刪)

謝謝, 我在調解會前就先預想他們會有幾種反應, 果然是在預想內的劇本.
我一直不希望對方才18歲的小朋友因此有前科, 可惜自始至終他們也不想面對不想溝通,
調解時只由父母代理出席, 但又搞不清楚狀況, 他們連委任書都沒有, 是調解會放寬規定才讓他父母可以調解的,
結果他的父母卻是害他有前科的幫手.
昨日已取得不成立證明書並致電承辦員警我方將提出告訴, 後續會進行訴訟的程序.
光是後面那一段,就可以再增加理賠額度了
我覺得對方完全是不想負責的心態(付個4萬5不叫做負責!),應該要用法律手段讓其"負責",不然永遠活在自己的想法。

高銘輝 wrote:
我方: 你兒子的人生不是由我負責, 他自己就應該要負責. 今天我們提出的數字不是亂提的.
你知道我太太腦震盪昏迷, 手腳受傷, 臉部受傷. 左側腹的肌肉還會疼痛. 受傷的傷口有癒合,
受傷部位的疤痕都會留著, 尤其是臉上的傷口疤痕左右各5*5公分大小是永久存在的.
Taiwan Nice wrote:
光是後面那一段,就可...(恕刪)

我是不想害小朋友18歲開始就背前科, 所以昨天有Line給他, 提醒他說他的父母親代理去調解,
而且他們在調解會上態度上比較強硬,所以我們提告了, 而且會讓他有前科, 請他們三思.
現在是已讀不回的狀況. 這是我最後的善意了.

上了法院我會將對方不理睬,不肯承認過失(就算初判表是全責), 連句道歉也沒有的態度,
以及我太太傷勢的影響等等詳細的跟法官說,
賠償金已經不重要, 我要的是對方背前科, 愈重愈好!!
高銘輝 wrote:
上了法院我會將對方不理睬,不肯承認過失(就算初判表是全責), 連句道歉也沒有的態度,
以及我太太傷勢的影響等等詳細的跟法官說,
賠償金已經不重要, 我要的是對方背前科, 愈重愈好!!


被告上了法庭,熬個夜紅眼睛,再點眼藥水假裝流淚,低頭不斷道歉認錯,法官就會覺得有悔意可教化,然後輕判!

侵權太易,維權太難,加害人的人權大於受害者的人權,台灣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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