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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you wrote:
開車撞死人判6個月!檢提上訴 因和解改判緩刑「罰金也免繳」
詹男2021年11月12日上午開車行經彰化市慈生街、中正路口準備左轉時,有一名騎著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的許姓婦人,正在過馬路,兩人不慎撞上,造成許姓婦人死亡。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電動代步車視為行人活動輔助器材,依一般行人管制規定,詹男應負100%肇事責任。
二審法官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由,詹男所犯過失致死罪在加重其刑後,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最終改判詹男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不過,由於詹男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法官審酌其無前科紀錄,肇事後當場自首,坦然面對法律責任,「一時失慮致蹈刑章」,因此予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益團體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這案例鼓勵交通肇事一定要將對方撞死
撞死只要和解大家都沒事,多好
不和解也只關6個月,6個月省幾百萬也值
謝謝台灣法官給大家更明確的交通指引
一旦煞不住車一定要補足油門給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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