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emicheng wrote:如果真的外洩, 警方是要賠天價的國賠, 等於中了大樂透 個資法第28條第三項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原來二萬元算天價
交通檢舉制度是國家彌補警力未逮之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設立初衷,確實是為了彌補警力不足與民眾守法觀念的侷限。彌補警力缺口:交通環境千變萬化,警力有限且無法無時無刻覆蓋所有街角。透過全民監督,能有效嚇阻駕駛人的僥倖心態。抑制重大違規:制度設計旨在針對酒後駕車、危險駕駛(如蛇行、逼車)及嚴重影響行人安全的重大違規進行蒐證舉發,藉以提升整體道路安全。他就是國家體制跟警察沒有辦法善盡其責的地方 開放權限給一般民眾補正著麼到今天一堆人認為 交通檢舉制度是國家開放給檢舉達人的恩典? 台灣近年一堆因為切西瓜 雙黃線 逼車 路口停車視線阻擋造成的車禍台灣 2300萬人 年/2800條交通事故殞命日本 1億2700萬人 年 / 2400條交通事故殞命陳歐柏委員也體恤眾位違規達人 讓最常見的路口10公尺內 一般紅線停車等檢舉限縮了但還是有很多達人不在意 覺得2800這數字的向上堆高 是它們的志業與榮譽~
marinese wrote:你一定是把違規當空氣...(恕刪) 我的空氣沒有神聖到不可侵犯只是對雙標仔深痛惡絕但凡是個正常人,誰沒有違規過?你都不會紅燈右轉切車道每次都會打方向燈、不會跨雙白線路邊停車都選沒紅黃線的地方是吧如果你這輩子都沒違規過那我佩服你或是你違規了會去警局自首請鴿子開你單那我崇敬你我自承做不到所以沒資格檢舉他人那如果做不到又愛檢舉別人的說是個雙標渣又有啥問題?別總是用聖人的標準要求別人卻用賤人的標準檢視自己
西歐踢 wrote:我的空氣沒有神聖到不...(恕刪) 我不檢舉別人但我違規被檢舉我會認份的去繳錢因為我就是違規了沒啥好說的不會再那邊婆婆媽媽的雞巴毛說一堆理由要麻我下次記得別違規要麻我多賺的點錢來違規但說實在台灣的罰單金額真的不痛不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