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今天我幫警察上課了!!(有改管的請參考)

celica2003 wrote:
是剛好這位改的管聲音...(恕刪)


以下轉載自豹基:
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十二、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1.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1.1 車種代號相同。
1.2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五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若為內凹式構造,則取最接近之表面)等位置量測之溫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2.1 鋼鐵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3.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於正常騎乘或停放狀態,無碰觸乘員或行人肢體情形者,得免本項隔熱防護裝置檢測。

以上需由相關監理人員在場測量後以及明確指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始得開單告發。

以上條文並無規定一定要防燙蓋
而是須有"隔熱裝置"

今天我跟警察說我花這麼多錢買"碳纖維"外殼的就是我的隔熱裝置
起初他還不太相信
然後他就怕怕的摸下去然後說:"真的一點都不燙!"(剛好今天下雨,管子幾乎是冷的= =)
再來
須由監理人員檢測後始得舉發
如監理人員依照"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
測出溫度超過70度標準才能開單
最後!
必須舉出我的"碳纖維"隔熱裝置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並通過上述步驟始得舉發


以上我的說法警察完全認同

會怕的人
就換回原廠管吧
如果我叫警察摸我的白鉄管(無隔熱蓋)...會聽到嘶....一陣烤肉香味...他會加開"加害條子罪"吧
djian wrote:
以下轉載自豹基:依道...(恕刪)

原來真的有規定溫度啊
不過像大大改這種不燙.不吵.又不顏射的管
真的是少數中的少數
路上遇到的不是顏射就是超級吵(尤其檔車改管大部分都很吵)
論壇有找到公文了,CPOY帶在車上備查先
所以公文的意思就是要加裝一個跟排氣本體至少有3公分差距的"隔熱裝置"也就是俗稱的"防燙蓋"
又發現板主一個錯誤的地方了!大家注意一下!



djian wrote:
2.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五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若為內凹式構造,則取最接近之表面)等位置量測之溫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blockquote>




樓主剛好遇到講理的警察
不講理的還是得跟他盧半天

不過後面申訴硬要開單的警察這招不錯
king2007 wrote:
合法的範圍內,水果是...(恕刪)


多點像你這種有玩車的警察就好了

不然遇到那種只會衝業績的
真的很擾民

連警察署長王卓鈞在電視上都有講
目前尚無明確針對機踏車排氣管非法改裝之法條依據
只說之後會修法通過

北市大家長郝聾冰自行先偷跑
才搞的跟機車戒嚴一樣!
著實為擾民!
大大太厲害
社會就是要有這種人出現才可以
不然小老百姓的荷包就莫名其妙縮水了
無故被開一張 真是冤望阿
avast wrote:
我也是豹基車友PO文...(恕刪)


QQ...原來是雙哥好說好說...
難怪那個頭像很眼熟...呵呵...
3a1993 wrote:
...(恕刪)

這樣看來好像是呢
法條上面的1 鋼鐵材質者.2 樹脂材質者
是指隔熱裝置(也就是防燙蓋)的材質
而不是排氣管本體的材質啊

也就是說雖然鯉魚嘴管雖然不燙
但他上面要是沒有一個距離排氣管本體0.5~3公分的"隔熱裝置"
警察還是可以找碴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