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ica2003 wrote:
是剛好這位改的管聲音...(恕刪)
以下轉載自豹基:
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十二、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1.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1.1 車種代號相同。
1.2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五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若為內凹式構造,則取最接近之表面)等位置量測之溫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2.1 鋼鐵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3.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於正常騎乘或停放狀態,無碰觸乘員或行人肢體情形者,得免本項隔熱防護裝置檢測。
以上需由相關監理人員在場測量後以及明確指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始得開單告發。
以上條文並無規定一定要防燙蓋
而是須有"隔熱裝置"
今天我跟警察說我花這麼多錢買"碳纖維"外殼的就是我的隔熱裝置
起初他還不太相信
然後他就怕怕的摸下去然後說:"真的一點都不燙!"(剛好今天下雨,管子幾乎是冷的= =)
再來
須由監理人員檢測後始得舉發
如監理人員依照"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
測出溫度超過70度標準才能開單
最後!
必須舉出我的"碳纖維"隔熱裝置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並通過上述步驟始得舉發
以上我的說法警察完全認同
會怕的人
就換回原廠管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