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10 wrote:
1.我不是法律專家,我沒辦法回答"過失"該怎麼判
我想問的是,被擴大濫用的法律是重機的問題嗎? 好像不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天條是專門為重機立法的嗎? 好像不是
我很喜歡舉例,就再舉個例子好了
政府宣布身障人士禁止出現公共場所
因為我怕其他人走路完寶可夢沒注意到你們,把你們撞倒撞傷
為了保護身障人士,請等到其他人不再邊走邊玩寶可夢,身障人士再上路
咦...為什麼不禁止邊走邊玩寶可夢? 這樣就不用禁止身障人士了啊
解決問題,請解決root cause
既然有700萬汽車的民意,何不要求修法?
2.鑽車就依照法律辦理,國道快速公路敢鑽就要接受被罰,我沒意見
3.最高罰則,同意
4.我無權干涉他人作法,衝撞體制也是手段之一,沒有意見
(恕刪)
1. 當然不是為重機立法,但其他用路人怕,這個我不用多說,討論已經很多了,除非你不看新聞,不看討論串
走路撞到身障人士不會把人家撞死,不用被死者家屬追討賠償,不用一輩子背過失致死的官司
2. 同意
3. 同意
4. 同意,後果自己承擔就好
重點,你們先集合要求立法院把應注意未注意這條修改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