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workingdrummer wrote:
沒錯所以在不造成堵...(恕刪)

呵呵
所以,這台"最高速?"違反33-2?


會塞車是因為"車距不足"
沒人要"離開",以為空間無限啊
http://www.hpb.gov.tw/files/15-1000-2236,c98-1.php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相關說明

發布日期:2017/02/09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8924132 wrote: 所以,這台"最高速?"違反33-2?



有堵住後車嗎?沒有 就沒違規
yan886123 wrote:
沒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這是個難題
若有辦法
早獲得改善嚕

吾也認為 若將內側速限改為120
GPS實際車速110~130之間 (修訂為合法且不罰)

與實施"有適當安全距離應駛離內車道"

當然於該路段(後方車輛群至少1百公尺內 均無行車)
即不會妨礙至其他用路人(別人都不會抗議/OK的啦)

或許可以改善塞車問題!
gtr86x wrote:
反而是警方取締超速有個寬限值10公里,慢速卻沒有,似乎不公平
阿....無聊上來練練瘋話
我可是高速公路的模範生

是這樣嗎?

內側車道 規定是~僅能以最高速限行車速率~通過!

因此容許之高低速率差距,均各有放寬10(含)
以下,僅單就~車速~討論:
正常車流下,於(速限110km/hr路段)持速100~120不會受罰


假設您持錶速107於(速限110km/hr路段)之內車道,
被警方測速為GPS100
警方不會因此而開罰您!

註:基於法律之信賴原則 均假設預設駕駛人都是利用內車道來超車!

但,重點是~您可能很不值得讓大家信賴啊~

到底長時占內車道行車(不超車)者 確實已直接或間接堵塞了該路段車流!
...................................................................................

煩請模範生,簡要說明一嚇,該如何在國道突破重重路障安全開車,好嘛?

哪受得了 wrote:
保佑不要被你害到就是了
遇到技術不好的
修車 理賠 罰單 都是小事
要是沒機會再上01噴屁話就不好了

workingdrummer wrote:
不為超車的目的下行駛在超車道

8924132 wrote:
超車道的"最高速限"有一定要跟中線一樣嗎? 國外可以每個車道"速限"都不同喔 沒車可超時順順開 有車可超時,可以加速車流 您說這樣不好嗎?

workingdrummer wrote:
這條但書肯定不是多餘的

劉奕兒612 wrote: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奕兒妳好棒喔!妳抓到重點了!
)))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妳提這重點是違規處罰

不處罰 並不完全行為正確

?????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
我猜想
為避免爭議
因此
處罰從寬
則是以兩倍安全距離數據認定啦!
workingdrummer wrote:
不造成堵塞的情況下

但實際幾乎已然堵塞 駕駛人竟不知(未知)與無(感知)


workingdrummer wrote:
只要是以最高限速行駛就不違規

觀念不正確! 此行為已屬違規 但不罰

如同於國道超速也屬違規行為(但不超逾10公里/小時)行為不重大者 不予以處罰喲~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進入超車道超車時得用最高速限來超車了」!

請問 這句有(錯)誤嗎?
Kelly920925 wrote: 觀念不正確! 此行為已屬違規 但不罰

如同於國道超速也屬違規行為(但不超逾10小時/公里)行為不重大者 不予以處罰喲~



法律已經告訴你不致阻塞 得以最高速行駛超車道
你照著做 哪來違規?

你講的超速是行政裁量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附件檔案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劉奕兒612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恕刪)



這就是行政裁量
違規但不罰

所以才會有人說
反正不罰
老子爽就擋天荒地老
workingdrummer wrote:
法律已經告訴你不致阻塞 得以

劉奕兒612 wrote: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警方判定(認定)有無安全距離可駛離之數據一:
若您長時持內車行車 您車前方100公尺 或緊鄰之右車道其前方與後方各有100公尺以上安全距離 未駛離超車道。

這裡寫 即是違規樣態喔!

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不算違規行為嗎?

Kelly920925 wrote:
這裡寫 即是違規樣態喔!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你舉的例子跟法律並無衝突
有適當距離不駛離超車道 而且造成阻塞
本來就違規

跟不致阻塞以最高速行駛超車道是完全不一樣的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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