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二更)從機車待轉看台灣的民主觀念


8924132 wrote: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

你有自己去司法院網站,輸入這些東西嗎?
還是去其他網站,剪別人貼的東西
8924132 wrote:
法院的法官都說無禁止機車右側超車之可能

法官寫的是「原無...之適用」,不等於機車不用遵守現行交通規則(後面分析)
8924132 wrote:
您怎麼認為台灣人騎機車左轉會排隊呢?

別人不守法,怪我囉?
8924132 wrote: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

你有自己去司法院網站,輸入這些東西嗎?
還是去其他網站,剪別人貼的東西

因為目前交易字22號是不公開的
8924132 wrote:
「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依臺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並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

這裡談同車道並行
交通法規沒禁止,那就是合法駕駛行為
8924132 wrote: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于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超越」其他並行機車之駕駛行為,與一般「汽車超車」系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

法官認為,機車超車,跟汽車超車,不同
8924132 wrote: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之適用..」

法官說的是:『原無...之適用』

原無? 所以現行法規呢?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有針對機車超車做不同的規定嗎?
沒有的話,機車依規定就是要「比照汽車」(101條規定)的方式超車喔

wetty wrote:
法官寫的是「原無....(恕刪)

當然是去推廣機車要鑽車縫的網站撈的啊

您跟小弟說不能鑽沒用啊
路上一海票不會理您的

小弟都乖乖騎在車子後面
有人幫忙"趟雷"超讚的
前不久才有一台幫小弟擋掉一台闖紅燈的機車
8924132 wrote:
您跟小弟說不能鑽沒用啊
路上一海票不會理您的

因為警察不取締/抓不到,就是沒用的話
那,大部份的酒駕,也都不會被抓到,發現酒駕,通常都是肇事

規定酒後不開車,是有用/沒用?




wetty wrote:
因為警察不取締/抓...(恕刪)

您被媒體訓練成"見樹不見林"了
酒駕發生事故,騎機車的遠遠超過開車的

8924132 wrote:
您被媒體訓練成"見樹不見林"了
酒駕發生事故,騎機車的遠遠超過開車的...(恕刪)

你是指件數還是比例?
通常會舉這樣的例子都是用件數來算的,
遇到重機時就要改為用比例了;
不過比較少見到騎車酒駕把別人一家老小通通撞死的案例。

tansywen wrote:
你是指件數還是比例...(恕刪)

如果騎機車遇到酒駕的
就算對方是騎機車
結果也不是很樂觀吧
就是愛嘴砲喜歡標新立異 以追求自由之名行妨礙他人權利之實....
你對自由的理解就是 你想爭取就可以去亂別人?
兜了一堆文字 好像很有學問 但其實只是曲解真義...簡單講就是瞎掰
pabo0113 wrote:
就是愛嘴砲喜歡標新立...(恕刪)

妨礙別人爭取不強制兩段轉的權利嗎?這樓很多喔。

tansywen wrote:
妨礙別人爭取不強制...(恕刪)

您有爭取的權利
難道人家沒有反對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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