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920925 wrote:
不然 儘可能~增補...(恕刪)
yurue wrote:
交管條例中的[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這些文字,就是要開扇後門,讓特定車輛,可以一直行駛在內側車道。
...(恕刪)
這不是後門, 是弄錯超車的對象了!
說文解字 :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車流(前後車同步之同步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超車對象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是堵塞超車道 超 中線車道,妨礙 超車道 超 中線車道! 不是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超車道上並不是超同車道(內側車道上)的前車? 超車道是超越中線車道, 位於右側車道上的車!
(根本不能誤解為同車道超車! 根本就不是同車道前車堵塞後車? )
所有車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保持安全車距! 每台車前方都有安全車距,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 "前車堵塞後車" 這種事?????
(除非造成安全車距縮小, 由F自由流變成同步流(後車車速受到前車制約)
妨礙 超車道 超 中線車道! 就構成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超越的是中線車道!
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
超車道 相對VS 中/外車道, 不是同一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高管規則8-1-3但書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生效的時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車在中線車道(橘線), 不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紅線)!

侵入內側道之時(橘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紅線) 根本就還未生效! 這不是法律分配那一個車道之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 是因為和中線車道的前車產生速差, 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車距不足了, 所以變換車道,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每一個步驟, 都必須有法律之依據
規則(正面表述)←VS→罰則(負面表述)
規則是正面表述
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是相對車速! 用肉眼即能判定 ,超車道 超 中線車道 )
超車擁有路權!非超車喪失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路權不是基隆到高雄?
車在台北圓山路段,卻宣稱要對林口路段的中線車超車? 這樣能有超車道路權嗎?
這超出路權範圍了! 並非讓特定車輛,可以一直行駛在內側車道。
非超車是喪失路權! 並非讓特定車輛,可以一直行駛在內側車道。(超出路權範圍是回到原車道)
超出路權範圍不回到原車道,走錯車道了!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若造成堵塞? 33-2 是更重! 比33-1 超過一倍的罰款
高管規則8-1-3但書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是 行政機關設立之 "速限標誌"

在高管規則6之規定, 無55m車距時是不適用的! 不能最高速限行駛!
因此 內側車道 有二種速限!
(有超過55m車距)→ 最高速限
(無55m車距)→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沒有反過來取改變速限的的可能!
並沒有反過來的邏輯? 並非讓特定車輛,可以一直行駛在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第7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外側車到速限為 60-110km
高管規則第8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速限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都是標誌
速限 只是前後↑↓方向路權,並非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左←→右那一個車道?之車道路權
並非遵速限就為所欲為? 不能前後↑↓左右←→方向不分!
行政機關設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或設立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是正面表述
設立那一種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規則,是正面表述
駕駛人違反速限,是負面表述,是符合罰則的負面表述 !
不是將罰則倒過來就變成規則 !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將8-1-3但書, 行政機關設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倒過來變成用路人的車速
用路人的車速是以相對於"速限標誌"正面表述 的 負面表述型式 呈現
用路人的車速 不受罰 這件事 ! 並不能反過來變成 行政機關設立何種"速限標誌"?
此時根本不是負負得正! 這又是再次將 罰則和規則混淆!
規則是正面表述,規定要這樣做
高管規則8-1-3但書, 行政機關設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若不適用, 是 行政機關設立另外一種"速限標誌"(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因為本來就有另外的規則 高管規則5
錯誤發生是將 罰則倒過來變成規則 ? 以為負負得正!
並不是不罰就變成另外一條規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正面表述)規則 VS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負面表述)適用罰則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正面表述)規則 VS 未達速限/超速行駛於內側車道 (負面表述)適用罰則
並不是負負得正!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非適用罰則) 變成 非行駛於內側車道?
處罰條例33 是負面表述的罰則, 必然先有正面表述的規則, 違反規則後才有適用罰則的問題
兩者必然是相互配合, 不可能是規則有寫,違反規則卻找不到罰則?
這必然是違反了邏輯推論的原則, 將法規未依規則推論, 產生了錯誤的推論 !
違反該車道速限受罰是一回事! 走錯車道是另外一回事 ?
不是反過來推論,不違反 該車道速限(前後↑↓方向路權) 不受罰, 就能倒推為 走對車道(符合左←→右方向路權) ???
這種論證是邏輯謬誤 !
yurue wrote:
謝謝你的說文解字,...(恕刪)
對不起
那是"行政解釋" 乃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所為關於本機關對於法令的見解及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為之解釋。
也就是官式回覆
通常,此種行政解釋只在上級機關及其所轄下級機關發生拘束力。
我們現在說的是針對 學理解釋
針對法條的 文義解釋 ,針對當中的用字遣詞,有其特別之定義(專業名詞),對此專業名詞的解釋,法律概念間的關聯性
凡屬法律的解釋,應始於法律文句的研究,方能探知該法條之立法意旨。
解釋
超車/超越
超車道
內側車道
堵塞?壅塞
不堵塞行車
最高速限
清楚這些"專有名詞"在說什麼? 就能發現官式用語存在許多的錯誤!
您代表行政機關所說的? 卻是反面解釋
或稱「反對解釋」,即從法律所規定的反面意義來加以解釋
反面解釋的適用,應以法律未另作規定者為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行政機關設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若不適用, 是 行政機關設立另外一種"速限標誌"(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之規定)
最高速限的反面是最低速限! 並不是超車道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例外!
無論那一種速限
超車道也有最高速限! "超車道"根本就不是"最高速限"之反面或例外 , 將但書視為本文例外? 推論還是錯的!
怎麼會變成"最高速限"就不必超車? 您也從來沒解釋這是如何變出來的?
因為本來就有另外的規則 高管規則5
錯誤發生是將 罰則倒過來變成規則 ? 已有高管規則5之規定! 這是不能「反面解釋」
將但書「推理解釋」,「擴充解釋」? 導致發生錯誤的「邏輯」錯誤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herblee wrote:
不罰就變成另外一條規則
謝謝herblee大大 詳細解說
(無法可管)無法規範時
即自然演變成另外一條潛在規則
yurue wrote:
可以一直行駛在內側車道。
用路人須明瞭
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可供使用車道不多
一般而言
單向多為3~4條車道(快速道路為2車道)
所以才必須分配一條可活絡應用的超車道
藉以提供小型車可適時靈活地切換進入(內側)
進而超越當時中線前方車輛後
而後返回中線(以外)車道喲
所以不得長時持續...
將高速公路要道(超車道)佔為己用
......................................................................................
換個說法,譬如"安全逃生門"是為安全(緊急疏散)用
在安全門通道路線..尤其是安全門(門口)
被刻意囤積與擺設妨礙逃生~障礙物~
(附近唯一出入口)
(主通道被封堵住);
大量人潮 遇緊急時 將無法適時疏離
逃生捷徑,無法及時開通 後面肯定塞(爆慘)
11911 wrote:
不是很明白為何一定要挑內車道巡航?
大致可~歸類~為以下原因:
1. 若不是眼盲 就是心盲
或不認識中文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八個字)
2. 要切換車道 別人去切就好(關我啥事?)
3. 省油啊 也省麻煩/不需頻繁變換車道
只要臉皮夠厚 長時一路從台北嚕至高雄或屏東 沒人管得了我
4. 的確不明白..超車道功能
5. 豬隊友開車技術差 把切換車道的風險/轉移在其他用路人
殊不知
長時占用內車道(自己不通過)也不讓人順利通行
才是高速公路車禍主要肇因一呀!
G-PLUS wrote:
現行法規才是被佔用內線的龜車亂解釋,
就算內線可以以最高速行駛,
結果反客為主變成龜車專用車道,
說得好~哇!sblack1108 wrote:
前後五百公尺完全沒車狀況不能開內側車道??
不影響與妨礙他人權益 可以使用(沒問題)
以不妨礙與堵塞行車為標準(肯定錯不了)
sblack1108 wrote:
搞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另,比較想請問樓主意見
您認為
影片中內側車輛 長時間持續占用內側
是否影響整體行車與安全?
PART-1
PART-2
單輛車 即可堵住一條活絡通道(指超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