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陳阿瓜~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車輛..
跨謀?
.(恕刪)


跨謀?
那就要回到法條本身
前面說過 投幣機理論 ,投30元的蘋果氣泡水,不能掉下來25元的芬達

還是要回到法條在說 啥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個法律事實, 若"涵攝"於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中, 法律效果就發生了!
即符合"亞里斯多德"邏輯推論的三段論

法條是大前題(法律劃出一個大圈圈的紅線) , 發生之"法律事實"為小前題(一個小圈圈)
"這件事實"(小圈圈), 如果能被放進(法律劃出這一個大圈圈的紅線)之內(即涵攝於其中),法律效果(或違法)就產生了!

法條不能拆字,不能選擇性的守法
只挑其中幾個字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9個字

堵塞:堵, 垣也。 垣指土矮牆, 有阻擋的意思 ; 塞是填滿空隙的意思
車流如同水流,血流,氣流 是流體
當流體碰到阻礙, 會發生減速,但是阻礙的周邊,其流體會加速
例如機翼, 當空氣通過弧型機翼,機翼上表面弧度大, 流體會加速但壓力變小,機翼下表面弧度平, 氣流速度不變,壓力不變
機翼下表面氣流壓力,就會高於上表面氣流的壓力,形成"升力",此即白努力(Bernouli's Principle)定律 !
又例如"螞蟻"搬運食物的螞蟻流,如果放阻擋物在上面,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使得阻擋前和阻檔後的蟻流平衡,才不會造成"蟻流"在"行蟻"時的"蟻禍"
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 在車流上,這就是"超車"!

堵塞:若在車道發生之"堵塞",是發生了阻擋(車流降等),造成車輛找空隙鑽(車流擾動)
所以, 堵塞 和車速是沒有關係的 ! 而是和周邊車輛之"速差" 有關!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80km,那麼車速80k並不會堵塞? 因為沒有速差!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110km.那麼車速109km也會堵塞, 因為有速差存在!
並非車速高就不堵塞!
堵塞因此和多少公里的"車速數值"(絕對車速)是無關的! 和比較的"相對車速"有關!

堵塞是要看"相對車速"! "速差", "超車","超越"這些,都是沒有數值的車速! 也就是相對車速!
"相對車速"沒有測量的數值!多少公里, 而是用眼睛看! 比較誰快誰慢! 這是符合法規,也是最準確的方法!
不會陷入每台車不同錶速,測速誤差的邏輯錯亂當中!

法規為"堵塞行車"
"堵塞"是一種衝擊波,會一台一台傳下去, 所以一台車因撞擊而停下來,後方會像聯鎖反應, 造成數台車追撞
"堵塞行車"絕對不是只牽涉到兩台車的關係 , 此種堵塞影響及車道中任一台車行車, 都可以稱為"堵塞行車"
"之狀況下",當然是指整體車況是處於何種車流狀況下

以上文字加起來
車流中沒有"堵塞",沒有速差,無車流降等,無車流擾動現象!
那就是在F-S-J相車流之下的 F 車流(自由流)的狀況之下 ,可以自由決定車速, 可以自由變換車道, 都不會有堵塞行車的狀況!
或是HCM2000分類 Level of Service 的LOS A, LOS B ,LOS C 這三種狀況之下
以上(1)小型車 (2)F 車流(自由流)的狀況之下,就是條件

若條件成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最高速限!不是什麼最高速率!最高速度!
是"速限"切換
得以『路邊速限標誌上面的數字切換成剩下110km』(沒有下面那個60了)
此時110km/h是最高, 也是最低速限
在這個條件之外,"堵塞行車之狀況下"(S車流) → 路邊速限標誌上面的數字就改回最低60和最高110km (速限)

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該法律事實的時間點
其"最高速限"之時間點, 必然是發生於車輛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路權是一種分配/排序
由法律分配 "走那一個車道"!
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有可能是車子已經在內側車道上才做出分配嗎?
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 還須要分配嗎 ?
但這個事實明明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發生!
進入之前,是一項完全不存在的事實!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法規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去指定行駛內側車道
而是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的規定!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遵守那個車道的速限切換!
不堵塞有55m車距, 遵守110←→110km/h速限
堵塞無55m車距,遵守原本速限標誌60←→110km/h速限
(根本和不知來源,不知那裏天外飛來一筆的,所謂"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完全無關,沒有這樣的法規!)
再者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指車流為 F車流 → 轉換速限為 "最高速限"行駛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原則)

將"最高速限" 擅改為"最高速度"
兩者意義已經完全不同
不能美其名為"補充", 實則完全改寫了母法的規定, 完全牴觸母法

katana057 wrote:
你要不要挺一下你的G大說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堵塞前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稱為堵塞大笑)

剛看了

他並沒有這樣講

你老是愛幫人戴帽子
黃色小鸭 wrote:
剛看了

他並沒有這樣講

你老是愛幫人戴帽子


又亂扣帽子,
還好文被刪了還有備份文,
自己看圖片最下面的反紅框,

還有什麼"本人"與"別人"論,
兩個原則論,請他去問羅教授,他也不敢,
明明之前就問得好起來,此但書是例外加限制,
沒錯,是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
並非前項原則規定之例外。


若是這文章敘述不是假造的,
寫得比較仔細的子法來補充基本大方向的母法,兩者根本不會衝突,反而還能達到補充的目的。
也難怪這麼多的判決,這麼多的法官根本不認為超車道的問題其子,母法會有抵觸的問題。
或許有些人只看到最基本的”內車道為超車道,超完快滾開”。
但細節的部份在超車道其他使用方式,合法使用,幹嘛滾?
其實看來,真的沒有抵觸的問題,”足夠的速度速限,根本沒有堵塞的問題”。
道德問題就見人見智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若是這文章敘述不是假造的,
寫得比較仔細的子法來補充基本大方向的母法,兩者根本不會衝突,反而還能達到補充的目的。
也難怪這麼多的判決,這麼多的法官根本不認為超車道的問題其子,母法會有抵觸的問題。


判決不是教書好嗎...
當然不會提到母法與子法。
katana057 wrote:
判決不是教書好嗎....(恕刪)

那判決要依法來判嗎?
總覺得你的堅持,像鑽牛角尖。
我的堅持,比較大而化之。

herblee wrote:
跨謀?那就要回到法...(恕刪)

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該法律事實的時間點
其"最高速限"之時間點, 必然是發生於車輛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路權是一種分配/排序
由法律分配 "走那一個車道"!
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有可能是車子已經在內側車道上才做出分配嗎?
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 還須要分配嗎 ?


難道你沒在中線時開110再變換車道到內線嗎?
我的看法,
法律不是分配走那一個車道,
是走那一個車道需符合法律。

看到小賢子 wrote:
若是這文章敘述不是假造的,
寫得比較仔細的子法來補充基本大方向的母法,兩者根本不會衝突,反而還能達到補充的目的。
也難怪這麼多的判決,這麼多的法官根本不認為超車道的問題其子,母法會有抵觸的問題。
或許有些人只看到最基本的”內車道為超車道,超完快滾開”。
但細節的部份在超車道其他使用方式,合法使用,幹嘛滾?
其實看來,真的沒有抵觸的問題,”足夠的速度速限,根本沒有堵塞的問題”。
道德問題就見人見智了。

啊...這掌好重...

看來我的法律SENSE和法學素養是不錯的

502樓 黃色小鸭wrote:
整天在那邊學H神說子法抵觸母法 明明子法只是補充說明母法涵義的不足

懂法規的都知道處罰條例只是簡單說明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 實際【詳細】違規行為還是要以道安和高管規則等為準
看到小賢子 wrote:
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該法律事實的時間點
其"最高速限"之時間點, 必然是發生於車輛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路權是一種分配/排序
由法律分配 "走那一個車道"!
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有可能是車子已經在內側車道上才做出分配嗎?
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 還須要分配嗎 ?


難道你沒在中線時開110再變換車道到內線嗎?
我的看法,
法律不是分配走那一個車道,
是走那一個車道需符合法律。

其實第 8 條開頭就講了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 8 條是車道使用規定 不是速限規定

速限規定在第 5 條

N年前就噹過H神 繼續硬拗而已


看到小賢子 wrote:
若是這文章敘述不是假造的,
寫得比較仔細的子法來補充基本大方向的母法,兩者根本不會衝突,反而還能達到補充的目的。
也難怪這麼多的判決,這麼多的法官根本不認為超車道的問題其子,母法會有抵觸的問題。
或許有些人只看到最基本的”內車道為超車道,超完快滾開”。
但細節的部份在超車道其他使用方式,合法使用,幹嘛滾?
其實看來,真的沒有抵觸的問題,”足夠的速度速限,根本沒有堵塞的問題”。
道德問題就見人見智了。


以法律位階來看,高管規則的母法就是道處33條
也因為高管規則為子法,只詳細補充高速公路的使用規則,且不能牴觸母法

所以高管規則絕對不可能出現『內側車道為法定最高速限道』這種明顯牴觸母法的法條

又因為交通部為了提高內側車道的使用率
(之前也貼過學術研究報告,行車兼超車道混和模式可以提高整條道路的最高使用容量)
所以又利用法律中的『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但書』就是屬於例外法性質)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讓『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例如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適用例外法給予的例外原則
所以高管規則8-1-3的原則法部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符合母法對於內側車道的定義,卻利用但書生出另外一個行車原則

http://www.1968services.tw/FaqFreeway/Details/58
Q:車道使用規定?
A: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特別提醒「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內側車道的『超車原則』一直都在,只是多了一個『快車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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