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瓜~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車輛..
跨謀?
.(恕刪)
跨謀?
那就要回到法條本身
前面說過 投幣機理論 ,投30元的蘋果氣泡水,不能掉下來25元的芬達
還是要回到法條在說 啥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個法律事實, 若"涵攝"於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中, 法律效果就發生了!
即符合"亞里斯多德"邏輯推論的三段論
法條是大前題(法律劃出一個大圈圈的紅線) , 發生之"法律事實"為小前題(一個小圈圈)
"這件事實"(小圈圈), 如果能被放進(法律劃出這一個大圈圈的紅線)之內(即涵攝於其中),法律效果(或違法)就產生了!
法條不能拆字,不能選擇性的守法
只挑其中幾個字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9個字
堵塞:堵, 垣也。 垣指土矮牆, 有阻擋的意思 ; 塞是填滿空隙的意思
車流如同水流,血流,氣流 是流體
當流體碰到阻礙, 會發生減速,但是阻礙的周邊,其流體會加速
例如機翼, 當空氣通過弧型機翼,機翼上表面弧度大, 流體會加速但壓力變小,機翼下表面弧度平, 氣流速度不變,壓力不變
機翼下表面氣流壓力,就會高於上表面氣流的壓力,形成"升力",此即白努力(Bernouli's Principle)定律 !
又例如"螞蟻"搬運食物的螞蟻流,如果放阻擋物在上面,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使得阻擋前和阻檔後的蟻流平衡,才不會造成"蟻流"在"行蟻"時的"蟻禍"
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 在車流上,這就是"超車"!
堵塞:若在車道發生之"堵塞",是發生了阻擋(車流降等),造成車輛找空隙鑽(車流擾動)
所以, 堵塞 和車速是沒有關係的 ! 而是和周邊車輛之"速差" 有關!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80km,那麼車速80k並不會堵塞? 因為沒有速差!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110km.那麼車速109km也會堵塞, 因為有速差存在!
並非車速高就不堵塞!
堵塞因此和多少公里的"車速數值"(絕對車速)是無關的! 和比較的"相對車速"有關!
堵塞是要看"相對車速"! "速差", "超車","超越"這些,都是沒有數值的車速! 也就是相對車速!
"相對車速"沒有測量的數值!多少公里, 而是用眼睛看! 比較誰快誰慢! 這是符合法規,也是最準確的方法!
不會陷入每台車不同錶速,測速誤差的邏輯錯亂當中!
法規為"堵塞行車"
"堵塞"是一種衝擊波,會一台一台傳下去, 所以一台車因撞擊而停下來,後方會像聯鎖反應, 造成數台車追撞
"堵塞行車"絕對不是只牽涉到兩台車的關係 , 此種堵塞影響及車道中任一台車行車, 都可以稱為"堵塞行車"
"之狀況下",當然是指整體車況是處於何種車流狀況下
以上文字加起來
車流中沒有"堵塞",沒有速差,無車流降等,無車流擾動現象!
那就是在F-S-J相車流之下的 F 車流(自由流)的狀況之下 ,可以自由決定車速, 可以自由變換車道, 都不會有堵塞行車的狀況!
或是HCM2000分類 Level of Service 的LOS A, LOS B ,LOS C 這三種狀況之下
以上(1)小型車 (2)F 車流(自由流)的狀況之下,就是條件
若條件成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最高速限!不是什麼最高速率!最高速度!
是"速限"切換
得以『路邊速限標誌上面的數字切換成剩下110km』(沒有下面那個60了)
此時110km/h是最高, 也是最低速限
在這個條件之外,"堵塞行車之狀況下"(S車流) → 路邊速限標誌上面的數字就改回最低60和最高110km (速限)
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該法律事實的時間點
其"最高速限"之時間點, 必然是發生於車輛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路權是一種分配/排序
由法律分配 "走那一個車道"!
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有可能是車子已經在內側車道上才做出分配嗎?
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 還須要分配嗎 ?
但這個事實明明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發生!
進入之前,是一項完全不存在的事實!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法規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去指定行駛內側車道
而是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的規定!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遵守那個車道的速限切換!
不堵塞有55m車距, 遵守110←→110km/h速限
堵塞無55m車距,遵守原本速限標誌60←→110km/h速限
(根本和不知來源,不知那裏天外飛來一筆的,所謂"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完全無關,沒有這樣的法規!)
再者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指車流為 F車流 → 轉換速限為 "最高速限"行駛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原則)
將"最高速限" 擅改為"最高速度"
兩者意義已經完全不同
不能美其名為"補充", 實則完全改寫了母法的規定, 完全牴觸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