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法規文義也可以被大師竄改
蝦透了
連報導說的他都說懷疑造假
有哪家媒體
敢對國家主管機關的話造假!!!
再看一次科長說的
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長閻秉文說,若該路段最高速限一一○公里,內車道就要開一一○公里,低於此限會受罰。高速公路局指,台灣道路容量飽和,才開放內側當「超車道」兼「快車道」,主要供超車之用,超完就讓出,若要開須以最高速,不能阻礙超車,「是因應台灣路況的彈性措施。」
再打臉一次,
1.從來沒有人未低於最速限10公里就因此法受罰。
2.若法律真規定是必須無誤差以最高速限行駛,那根本沒有人能合法行駛。
光是這兩點就能打臉這篇報導了,
不是那科長說錯,就是記者亂寫。
稍微有點法律和判例常識的人,都知道這報導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