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Gullit168 wrote:


以法律位階來看,高管規則的母法就是道處33條
也因為高管規則為子法,只詳細補充高速公路的使用規則,且不能牴觸母法

所以高管規則絕對不可能出現『內側車道為法定最高速限道』這種明顯牴觸母法的法條

又因為交通部為了提高內側車道的使用率
(之前也貼過學術研究報告,快車道加超車道混和模式可以提高整條道路的最高使用容量)
所以又利用法律中的『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但書』就是屬於例外法性質)


現行法條但書就不牴觸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2嗎?

Gullit168 wrote: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用在哪呢?特定事項?
這但書不是特定事項喔,公路本來就是行車,
此法條的原則法比較像特定事項喔。

Gullit168 wrote:
讓『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例如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適用例外法給予的例外原則
所以高管規則8-1-3的原則法部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符合母法對於內側車道的定義,卻利用但書生出另外一個行車原則

http://www.1968services.tw/FaqFreeway/Details/58
Q:車道使用規定?
A: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特別提醒「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內側車道的『超車原則』一直都在,只是多了一個『快車道』原則


一直都在,但你說的是,快車道讓『超車原則』變不見了,
超車原則並沒有讓快車道不見,因為等超車過了,可以會再過去。

快把你的兩個原則論拿去問羅教授,
之前不是就直接問,
現在怎麼不去問?

快把你的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堵塞前車(其實是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拿去問警政署,之前不是在民意論壇發問了?
現在怎麼又不去問?
這點看情況,你還是不問,我在幫你問。
黃色小鸭 wrote:
其實第 8 條開頭就講了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 8 條是車道使用規定 不是速限規定
速限規定在5-1和5-2
N年前就噹過H神 繼續硬拗而已


說到這個突然讓我想起以前他的獨特法律見解

根據我國的【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
(十)標點符號用法︰
1.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
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
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
已經明文『但書』之條文,是但「但書」前之「前段」

也就是說高管規則8-1-3的但書,理論上應該是但『超車道』的規定
結果他老兄但到速限特別規定
速限規定是在高管規則5-1
但是高管規則5-1本身裡面也有『但書』,那才是正牌的但『速限特別規定』

也跟他提過,如果要扯到速限的但書,那這個但書要放到高管規則5-1的後面
當然他根本聽不懂,他自創的『但書』,是但『但書』自己條文內部的規定
然後又開始一直無限循環的複製貼上

越有獨特見解的人,越愛自創奇怪的法條或規則
畢竟要把每件事情都凹到自己已經偏離法條原意的論述
總是要一點創意
Gullit168 wrote:
越有獨特見解的人,越愛自創奇怪的法條或規則
畢竟要把每件事情都凹到自己已經偏離法條原意的論述
總是要一點創意

香港來的網友見解都很獨到

問他小型車無堵塞要以最高速超車 那為啥大型車不用?
都不回答
--------------------------------------------


明明快車道不會讓『超車原則』變不見

反而是『超車原則』會讓快車道變不見

因為60+超車會堵塞100的快車 最大速差可達近40

再者
超車道可服務60~110的大小型車

快車道只可服務最高速限小型車

看也知道為啥命名超車道...

-------------------------------------

以下給搞不清速限的:

註2: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處,總重(以行照核定總重量為準,非以車輛實際載重區分)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公里。
Gullit168 wrote:
說到這個突然讓我想...(恕刪)

再PO一個以前就想到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啥?內車道?
高管規則只有內側車道...送給愛玩文字遊戲鑽牛角尖的香港朋友



再來
超車後???

依香港網友對超車的定義>>>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

因此 超車後就是指已經回中線以後 對吧?

那33-2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在寫啥咪???

香港網友腦袋邏輯又錯亂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難道你沒在中線時開110再變換車道到內線嗎?
我的看法,
法律不是分配走那一個車道,
是走那一個車道需符合法律。
..(恕刪)

沒有!
你這個是"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這和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什麼關係?

這是沒有路權概念的說法!太多自創,沒有法源依據的說法!
法律沒有分配嗎?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左轉車道, 高乘載車道,公車道,機車道, 都是這個概念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只是"速限"規定! 並非"超車道"之路權規定!

這種說法如同可以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先闖進入, 看到紅燈再停就好?
(紅燈停綠燈行就是路權, 在停止線前就要停等了,並不是進入路口才看燈)
直行車可以走左轉車道, 先直行到下個路口再左轉就好了
未坐滿三人可行駛高承載車道, 進去後再下交流道多載兩人上來就好了!


中線時開110? 已達最高速限? 再快已經超速! 要如何超車?
根本沒有進入內側車道的必要!
外面有空間為何要進入內車道?
表示這是非超車而進入超車道!
此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況且高管規則8-1-1寫的是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才進入中線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要對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車, 才進入內側車道, 依據路權, 也只分配到60m的內側車道
超出路權範圍, 即喪失路權離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白紙黑字寫的就是"速限"! "最高速限"! 即"速限標誌牌"上面那個數字
如何扭曲為"最高速度"?
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正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那個車道之後, 才須要受那個車道的速限規範!
這是很簡單"發生時間"次序的問題!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後,應該已經回到中線車道 ---這是規則,是正面表述,這是合於法規的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這是負面表述,這是不對的! 這是要受罰的!

規則和罰則本來就是在說相反的事!
如果不知道當然會混淆
herblee wrote:
中線時開110? 已達最高速限? 再快已經超速! 要如何超車?
根本沒有進入內側車道的必要!
外面有空間為何要進入內車道?
表示這是非超車而進入超車道!
此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噗嗤...

中線開110遇到100前車 不能進內車道超車?

不愧是神人...

herblee wrote:
白紙黑字寫的就是"速限"! "最高速限"! 即"速限標誌牌"上面那個數字
如何扭曲為"最高速度"?
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誰講"最高速度"了啊???

herblee wrote: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後,應該已經回到中線車道 ---這是規則,是正面表述,這是合於法規的
超車後,若有安全車距未回原車道,.......這是負面表述, 這是要受罰的!

規則和罰則本來就是在說相反的事!
如果不知道當然會混淆

你看你看

人家在說東 他在說西

還自己前後矛盾

啥叫【應該已經】???

前面說【超車後,應該已經回到中線車道】
後面卻說【超車後,若有安全車距未回原車道】又變超車後沒回去???

合在一起變>>>【回到中線車道後,若有安全車距未回原車道】變四不像?

超車後沒回去還叫超車?

依你的歪理 超車後沒回去那叫超越

回顧:
herblee wrote:
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第一次變換車道
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在超車道上超越
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第二次變換車道
Overtaking
過程 : 二次變換車道+ 超越
結果 : 後車,前車互換位置
Overpassing
變換車道超越 , 只有一次變換車道, 沒有回到原行駛路線, 沒有後車,前車互換位置
這只是Overpassing 超越 , 不是 Overtaking 超車

還要我幫你想起來啊?

想睡了嗎?

對照組: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katana057 wrote:
前面就說了罰則重取締嚴囉,你還在說什麼東東…
我不用證明就擺明了增加紛爭,多了一份危險因素,

錯了,沒這回事喔。
不用證明就擺明?不如說是你夢到的好了

katana057 wrote:
你這句根本前後矛盾,

錯了,這句並沒有前後矛盾喔。

katana057 wrote:
不是用個人主觀,但根本沒有相對證據,
那不是個人主觀是什麼?

已經說過囉,
你的論點自己都站不住腳,根本還用不到啥證據就能推翻囉。

katana057 wrote:
且我有被你推翻過? 沒有喔,
是你自己在幻想喔,

這樣叫囂無助於改變你論點被推翻的事實喔。

katana057 wrote:
那我也可以說,你的論點根本就在說地球是方的。

不可以喔,我沒這樣說過。
herblee wrote:
沒有!你這個是'最...(恕刪)

”中線時開110? 已達最高速限? 再快已經超速! 要如何超車?
根本沒有進入內側車道的必要! ”

…………

中線車開110時,也會遇到中線前面的慢車,
此時中線車以110的速度進入超車道來超越中線慢車,再回中線,
這方式就是超車道最基本的定義,
原中線車,使用超車道超中線前面的慢車後,
再回中線。
你怎麼傻傻的連超車道最基本的超完回原車道都不懂?
中線車開110如何超前車?當然是利用超車道來超車,這個是最基本的超車道使用方式。

第一次聽到到110無法超前車的,
那我常常用110的速度在中線,利用旁邊超車道超越中線前面的慢車,是超假的?

路權不是靠分配,是適合法律即可使用該車道。
路權是誰定義的,是法律。
速限就是速度限制,速限當然跟速度有關係。
所以法律允許小型車以速限使用超車道,
就已經提到使用的速度限制了。









herblee wrote:
沒有!你這個是'最...(恕刪)

”白紙黑字寫的就是"速限"! "最高速限"! 即"速限標誌牌"上面那個數字
如何扭曲為"最高速度"? 
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速限就是速度的限制,為何是不當聯結?
當你看到標誌寫110時,意思就是你速度最快,就是開110,請問,110的標誌是不是最高速度的限制?
不當聯結是如何不當,可以說明嗎?好奇。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速限就是速度的限制,為何是不當聯結?
...(恕刪)


內側車道的速限只有二種, 法規只給2種選擇 (1)110km 和(2)60-110km這兩種
這個110km是速限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推論過後(借殼上市)變成 "速度" 110km ,由速度80-110km有31種當中選出1種, 把2種(速限)變成有31種(速度)選項
這是一樣嗎?
更不要說再投資的子公司,孫公司, 衍生出更多 最高速就不離開,持續行駛..等等,
這都不是以"但書"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依附於內側車道的速限規定!
離開這個車道! 就沒有這條規定!
離開或不離開的規定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附於車道的"速限"!

看到小賢子 wrote:
當你看到標誌寫110時,意思就是你速度最快,就是開110,請問,110的標誌是不是最高速度的限制?
不當聯結是如何不當,可以說明嗎?好奇。
...(恕刪)

有條件的速限, 須符合條件, 速限才是110←→110km
必須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是110km
必須是F車流,即前方有55m車距的條件下, 才能110km
不符條件,速限回到 60-110km
這是"這個車道"的速限變化,速限更換,換標誌牌上的數字,如此而已 (但書不得擴大解釋)

"當你看到標誌寫110時,意思就是你速度最快" , 不是, 這就是類推解釋(不得如此解釋)
(1)你的110km速度,是同時符合上面兩個速限,所以並不是"依法"符合速限2選一的規定!
根本沒有在"速限規定區分"當中,做出區分/選擇,反而是在速度的31選1之中選擇???這是有差別的!

(2)文明社會是依照法規排次序, 不是搶頭香,先搶先贏! 我速度最快就先衝進去!
速度最快是內/中/外三個車道都可以
但是超車道只有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是"超越"! 不是超車 !

(3)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法規會做出分配, 把不同種類的車分配於三個車道
遵守法規, 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都有分配!
沒被法律分配到, 卻搶進去, 就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就算(超車=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被法律分配到,路權是有範圍的,
左右以車道為範圍設定,前後共60m, 超出路權範圍,一樣是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路權範圍只有60m, 超出範圍路權就消失(自動消失), 超車後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依附於車道的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消失了!
怎麼能反過來主張"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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