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以法律位階來看,高管規則的母法就是道處33條
也因為高管規則為子法,只詳細補充高速公路的使用規則,且不能牴觸母法
所以高管規則絕對不可能出現『內側車道為法定最高速限道』這種明顯牴觸母法的法條
又因為交通部為了提高內側車道的使用率
(之前也貼過學術研究報告,快車道加超車道混和模式可以提高整條道路的最高使用容量)
所以又利用法律中的『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但書』就是屬於例外法性質)
現行法條但書就不牴觸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2嗎?
Gullit168 wrote: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用在哪呢?特定事項?
這但書不是特定事項喔,公路本來就是行車,
此法條的原則法比較像特定事項喔。
Gullit168 wrote:
讓『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例如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適用例外法給予的例外原則
所以高管規則8-1-3的原則法部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符合母法對於內側車道的定義,卻利用但書生出另外一個行車原則
http://www.1968services.tw/FaqFreeway/Details/58
Q:車道使用規定?
A: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特別提醒「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內側車道的『超車原則』一直都在,只是多了一個『快車道』原則
一直都在,但你說的是,快車道讓『超車原則』變不見了,
超車原則並沒有讓快車道不見,因為等超車過了,可以會再過去。
快把你的兩個原則論拿去問羅教授,
之前不是就直接問,
現在怎麼不去問?
快把你的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堵塞前車(其實是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拿去問警政署,之前不是在民意論壇發問了?
現在怎麼又不去問?
這點看情況,你還是不問,我在幫你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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