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有沒有胡說八道拿例子來打我的臉啊!
被測速槍測到道路允許的最高速限的速度還能堵塞的內側車道的罰單拿來看看如何?
33-1的速限規定跟你貼的內容無關!

不管後車如何超速前車要讓的法條依據在哪?
哪條法律是允許超速的?哪條法律說超速車路權最大,也請拿出法條指教!

拿不出就是你在胡說八道囉!


不要文不對題胡亂回答好嗎?
我是說你說的子法母法關係,是胡說八道,
也清楚拿出對應證據,
前面引言引得清楚好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在滿足最高速限標誌的速度(33-1)下,法律上就已經不會造成堵塞(33-2)了
...(恕刪)

說法要有依據
什麼是"滿足最高速限標誌的速度(33-1)? " 根本沒有這種法規也能講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一種「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請遵守
不是一再說一些牴觸法規的東西?
8-1-3但書是 ○○情況下 → 適用"那一種速限 ?"

錯很多次了! 高管規則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 ! 不是相反的"用路權利"?
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為"最高速限"! 不是反過來的 "合法車速的用路權利"?
這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不能只想到自己的權利! 忘了路權也有義務!

前面已經說明過了, 這種說法有三項錯誤
1.違反但書規則
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 就 不堵塞 這種法規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
這是把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滿足有55m 車距的這個條件) → 此時的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110km行駛
完全反過來講成是 "最高速限"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這是倒推法規, 違反但書規則


2.違反高管規則6
法規並非是前車堵塞後車, 整條車道只有二台車
有這種情況是違反高管規則6,和高管規則8-1-3但書有甚麼關係???
高管規則8-1-3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事實)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指整體車流處於堵塞? 或是 不堵塞?
是相對於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車流
因此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法規但書說明的是何種情況適用何種速限
有安全車距5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為速限之例外)
前後車都各自擁有自己的55米前方路權,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行駛(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當然是互不影響, 互不堵塞
無安全車距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50m → 降速為110km/h, 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為速限之原則)

依法, 是否堵塞標準為55m車距,然後, 換成最高速限那面速限標誌!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要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因此, 車距多少, 就是堵塞或不堵塞的標準
內側車道要採取 "最高速限"之速限規定? 還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之速限規定?
當然以55m為標準 ,沒有55m,只能降速低於"最高速限",於是(-a)產生了! 是不可能符合"最高速限",當然屬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當車速110km,前方車距卻不足?無法保持車距, 只能換一個車道行駛! 這(變換車道)就是超車的第一步!
再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依法, 無安全車距是不能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的
超車是因為車速高於前車,於是產生速差,造成車距縮短, 無法保持對應該車速之車距,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而(變換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反之, 如果不是因為和前車有速差,前方有安全車距, 並沒有進入內側車道"變換車道"的"法規依據"!中線車道的速限80-110, 同樣可以"最高速限"。

當無55m車距時,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8-1-3但書不成立,此時內側車道的速限回到"速限標誌指示"的最低 -最高速限區間。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行駛"內側車道"的路權依據
而是超車進入內側車道後, 必須遵守的速限規定! 即以"最高速限"行駛,發生在超車的情況之下 !

用1km內有17車以上的情況去驗證就能知道, 這是違反安全車距而硬要"最高速限"行駛


3.違反車流理論,也違反HCM 2000的說明, 並非高速限行駛就不會堵塞

何謂堵塞? 無論 F-S-J車流或是 HCM , 都是以"車距"變化,來憑估將來會不會堵塞
不是看車速多少
如果前方沒有車距, 開再快也要剎車降速(依高管規則6)

因為前方若沒有車距可以行駛, 車距降到30m, 車速必然降至 60km
是否堵塞行車,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
如圖, 車速110km在LOS C(車距縮短為約61m)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 是 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若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是不可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但LOS 受到車輛密度影響, 車都擠在一起, LOS就會降等

容許有路隊長存在, 都不離開, 車輛密度是越來越高, LOS是往 D,E,F 走
必然造成堵塞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有沒有胡說八道拿例子來打我的臉啊!
被測速槍測到道路允許的最高速限的速度還能堵塞的內側車道的罰單拿來看看如何?
33-1的速限規定跟你貼的內容無關!

不管後車如何超速前車要讓的法條依據在哪?
哪條法律是允許超速的?哪條法律說超速車路權最大,也請拿出法條指教!

拿不出就是你在胡說八道囉!

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是規則 ,想知道"最高速限"多少? 正面解釋是看"速限標誌" 用眼睛看,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
根本就不必反面解釋(用測速槍測車速), 以用路人車速?如何能反證"最高速限"是多少嗎?
為何 "最高速限" 要反過來以用路人的車速來反證?
8-1-3但書"是規則 , 又不是罰則! 何以須要反過來? 被測速槍測車速??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高管規則 8-1-3 是規則, 是正面表述 , 根本就不是倒過來負面解釋的罰則
講規則(正面表述)? 怎麼會說成罰則(負面解釋)?
為何要看罰單?到底在說甚麼?

罰則直接看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講來過倒規法把是不

herblee wrote:
說法要有依據什麼是...(恕刪)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這是法律對速限的規定!
看到小賢子 wrote: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這是法律對速限的規定!
...(恕刪)

這是 處罰條例 33-1-1 不是你前面寫的 處罰條例33-1
請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 條的規定

規定是寫在規則! 違反規定才有罰則!
"速限"? 有兩種

想知道"最高速限"多少? 正面解釋是看"速限標誌" 用眼睛看,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

處罰條例是罰則, 不是規則
現在說的是高管規則(正面表述)? 怎麼會說成罰則(負面表述))?

最高速限(正面表述)
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負面表述) , 是反對解釋
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負面表述) , 是反面解釋

分清楚了嗎 ? 不是把規則和罰則混在一起講

8-1-3但書,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法規但書說明的是何種情況適用何種速限
再依據高管規則6
有安全車距5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為速限之例外法)
無安全車距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50m → 降速為110km/h, 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為速限之原則法)
講規則時就是正面表述

和罰則有什麼關係 ? 非要倒過來講? 把規則講成負面表述 ?

katana057 wrote:
不要文不對題胡亂回...(恕刪)

不對喔!
子母法間只有你們認為是抵觸,33-2與33-1可沒有誰高誰低之別呢,因此33-1授權的管制規則,主管機關可不認為是抵觸喔!

測速槍的測速已經是執法標準了,
速度再快就是超速囉!

herblee wrote:
這是 處罰條例 33...(恕刪)

所以囉!符合最高速限的最高速度(被測速槍測到110)的堵塞罰則在哪?
33-1-1不就是33-1內的一條,整個條例都貼給你看了,
車速再快,還是得在最高速限的範圍,再上去就超速囉!
遵守速限就能任我行?

駕駛人車上有測速槍?

沒把握的事也敢說嘴
呵呵

-----
沒車可超,還堅持走超車道是另一個故事了
有人就是不懂什麼叫"原則"

使用原則概念的有科學、哲學、宗教、法律等。原則通常被定義為與事實或實在有潛在可推論性。

上面說的,小弟玩過一輪了
人家還是聽不進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C7OtrK564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P6phWRtOB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mFUNf1Qb7Q&t=13s

網路上隨便找都能找到一堆新聞來判斷到底內線該怎麼用
不知道為何還能討論這個久?
太多人自我感覺良好
覺得自己可以去當警察?

總結來說

1.車多的時候
占用內線要不被警察抓
只要你不是第一台然後前面沒車的情況
時速多少不是重點

2.車少的時候
你占用內線要不被警察抓
請以時速上限再加5~10公里行駛
不然妳就算不被抓也會被一直閃燈超車

簡單說
只要你前面沒車(沒理由說前面車子擋住的情況)
你在內線或是中線
就要隨時注意自己的時速表
維持在最高速行駛

連警察抓內線龜車
都要持續跟車一段時間
判斷其時速過低且前方無車的情況持續一段時間
才能攔車舉發
一堆網路魔人自以為在這放放話就能改變全國駕駛模式?

別說不抓只是因為警察不執法而已
我想帶官帽的敢在新聞記者訪問時
明確說出的遵守規則方式
不會是違法的方式
除非他想辭職了

8924132 wrote:
遵守速限就能任我行...(恕刪)

亂扯車內有沒有測速槍的意義是甚麼?
我是開在110以上,違而不罰的速度即可!

我只問,當行車速度被測速槍測速,剛好滿足於最高速限標誌110的速度時,構不構成「堵塞」?
法律33-1的第一條要求遵守速限規定!
法律33-2是指「堵塞超車道行車」!
當兩者碰在一起時,
根本就沒有甚麼子母法抵觸的問題!
因為車速再快,還是得開在容許速限!

台灣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也只有台灣獨特的法律讓內側車道可以在非超車時行駛!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囉!符合最高速限的最高速度(被測速槍測到110)的堵塞罰則在哪?
...(恕刪)

你到底知道還是不知道? 到底在說規則? 還是在說罰則?
規則根本沒有 被測速槍測到110 的必要! 為何 "最高速限" 要反過來以用路人的車速來反證?
速限標誌寫 100, 最高速限就是 100 ! 根本不必測速槍測! 用眼睛看就知道了!
你要拿測速槍去打那一面速限標誌 ? 才能知道該路段容許 110km 還是 100km 行駛嗎 ???

高管規則是規則 , 不是罰則 , 到底在說什麼 ?
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
這是把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滿足有55m(或50/45/49m) 車距的這個條件) → 此時的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110km或(100或90或80km)行駛
完全反過來講
就算是反過來的負面解釋,"最高速限"的相反是另外一種速限(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根本就不是"超車道"的相反或例外 !(超車道也有最高速限!不是例外!)
反面解釋僅以法律無明文規定者為限! 既然已有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怎麼能自創出法規所沒有的"最高速行駛就不離開"? 背離法律/法規太多了!

為何可以不超車 ?????
不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是走錯車道了! 就已經違反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33-2是不同的條文?
這罰則33-1-1 , 說的是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這和33-2是不同條文, 有什麼關係? 不知所云
33-2 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 "最低速限"

混在一起在說什麼 ?

看到小賢子 wrote:
33-1-1不就是33-1內的一條,整個條例都貼給你看了,
車速再快,還是得在最高速限的範圍,再上去就超速囉!
...(恕刪)

把「款」說成『項』? 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實?也能全部混在一起講?
法規能選擇性得玩成"排列組合"的遊戲?

看到小賢子 wrote:
亂扯車內有沒有測速槍的意義是甚麼?
我是開在110以上,違而不罰的速度即可!
...(恕刪)

上述說法顯示兩件事
1. 完全弄錯規則和罰則? 把應該正面表述的條文, 完全反過來講, 說成反對解釋?
2.車道路權和車道速限完全混淆? 毫無路權觀念!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只問,當行車速度被測速槍測速,剛好滿足於最高速限標誌110的速度時,構不構成「堵塞」?
...(恕刪)

完全無關的兩回事!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33-1的第一條要求遵守速限規定!
法律33-2是指「堵塞超車道行車」!
當兩者碰在一起時,

碰在一起時?
兩者根本沒有交集 ,完全是不同條文, 描述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實"!
33-2 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 "最低速限"
混在一起在說什麼 ?

看到小賢子 wrote:
根本就沒有甚麼子母法抵觸的問題!
因為車速再快,還是得開在容許速限!

本來就沒有 子母法抵觸的問題!
但是當函釋 不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 當裁罰基準表 不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當然發生牴觸
這些錯誤在上方都已經說明
把內側車道當成『"行車道"』不超車! 就發生抵觸 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抵觸" 車道路權" !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台灣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也只有台灣獨特的法律讓內側車道可以在非超車時行駛!

中華民國的法規根本沒這樣寫
是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 在錯誤解釋之下, 才會將超車道誤為能定速行駛不離開? 將超車道誤為行車道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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