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哪來的「公認」呢...(恕刪)

一兩年前我才跟三百多位網友大戰過,在內線車道保持安全車距就是錯會被砲,任意變換車道蛇行一推人護航。
很多駕駛人還是只在乎速度的"數值"

而不是一路開在內側超車道上的問題

算啦,這跟些蠢貨永遠計較不完的

牠們的特徵就是路隊長

前方永遠都是無車狀態

數值這東西根本不精確

不過很多蠢貨倒是很相信車上的儀表板指針呢

你能開109,我不能開109.9?

你能開109.9,我不能開109.99?

誰的精確? 誰都不曉得

low咖才會超完車繼續開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龜車駕駛們以為抓到浮木

其實抓到的一條漂浮的狗屎

超完車就回去中外線,根本不存在讓或不讓的問題
frogghoul wrote:
一兩年前我才跟三百多位網友大戰過,在內線車道保持安全車距就是錯會被砲,任意變換車道蛇行一推人護航。

您那時說錶速比GPS還準也是令人耳目一新啊

超車道比中線還慢
的確是台灣高速公路日常啊


不就是「路隊長」
害您兩面不是人?
8924132 wrote:

您那時說錶速比GP...(恕刪)

隧道內GPS還有用?這時不看時速錶,要不看什麼?還是近隧道不用遵守速限?,我上面說了安全車距,遊覽車假如速限100與前車的安全車距就要80公尺,以地上的白線就要八條,影片內很清楚與前車就沒八條
我的前面那台車要說路隊長還很難說勒,因為中間還有連結車切入。
問題出在超車道這句話,民進黨扭曲行駛路權與行駛道德的觀念,內車道就是快車道為何扭曲為超車道,讓國人認為擋在我前面不管速度多少就是佔道,我從小灌輸的觀念就是禮讓出快車道,每個人都有行駛路權,不能讓慢速車霸佔道路,除非都以時速上限行駛,快車道可以取締低速行駛的龜車,但是要以錄影取締,台灣地狹人稠以測速照相取締慢速車有太多爭議了,政府出發點是對的但實行做法是錯的,且無任何的配套措施,大家閉門會議講一講就實行了這是多麼可怕呀!

herblee wrote:
您忘記有車流擾動這...(恕刪)


你說得這麼多,都沒有辦法憾動法院見解,實際上實務上完全沒有
採用你的見解,立法理由寫的就很清楚。

實際上你自己的回應都在在說明,你承認自己見解與行政機關,
法院是不同的,但你從不承認,也不明講,只想說自己的想法。

你可以去發動一個改法條的建議,這比你在這裡講這些有用多了。


為何說一聲,你的看法跟現行主管機關法院不同會這麼困難?

又不是要你說自己錯。

只是承認不同,讓大家了解你的想法是你與行政機關或法院不同,

這是應該是你的義務,不要讓人家誤解。

至於你要怎麼批判,那就是自由不是嗎?




8924132 wrote:
所以,您沒看小弟給...(恕刪)


請你舉一個案例時達到最高速限,被警察開一個堵塞車流或是不按規則行駛的
事實的案例。

網友舉出來的判例都說明了,法院也認定內線車道小型車可以在不堵塞車流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就是不會堵塞車流)行駛,為何都不看一下呢?


你有研究過這個法規的立法過程嗎?


你知道在民國94年之前高管規則其實
對不同車道數的高速公路路段內車道有著不同規定,
同向3、4車道的路段,內車道是

「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
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同向2車道路段,內車道
「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
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可以看的出來,
1.內車道可以連續使用是很早期的作法。
2.所謂的超車,意思是中線車輛超越前車。
此時的處罰條例33條內容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根本沒有任何說明,只是完全依據高管規則去律定。

九十四年三月高管規則修正為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

當年處罰條例在立法院修正,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高管規則恣意處罰,而無法律授權,原本的條文也沒有這部份,幸男堅持「內車道」如果不特別處罰,會有很多慢車(真的是用烏龜車這樣的文字),因此經過協商後,多增加了幾項,其中第十七項就是內車道為超車道,並且將罰款提高到一萬二。並且根據交通部列席官員所說:本次提案修正其餘與五屆第六會期第六次會議審查通過不同內容之項次部分,主要係將現行規範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重要規範改列舉明訂於條文,惟此與規範於管制規則並無差異...。另外規定這個條文可以做更重的處罰。之後在經過過協商,把原本的十七款改到第二項,就成了現在的條文。

所94年底處罰條例33條就修成了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從歷史的演變來看,不論其他國家法令如何,交通部對於高速公路的態度,一直都有內車道可以用最高速行駛的概念,民國九十四年把這個概念擴大到了同向三、四線車道。並且直接使用超車道的「符號」,依據過去的規則內容,所謂超車,指的是中線車輛超越前車使用內車道,所以超車道意思是指中線車道的超車道,絕對不是內線車道的超車道,很多人在以超車道的文字,衍伸成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這是擴張解釋了「超車道」的概念。

如果要討論法律的問題,能了解這些法律沿革的歷史,或許能對如何解釋法律文字有更符合行政機關的看法。

因此目前行政機關、司法實務都認為內線車道是可以讓小型車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最高速限在法律上或行政機關
看法中也絕對不會堵塞車道。

實際上,所謂的堵塞車道,是因為要明訂內車道使用的狀況到何時才會變成處罰加重(就是處罰烏龜車路隊長),因此修訂這樣的內容。
警察舉發時如果單純為達到最高速限駛以未按規定速限行駛,但如果已經達到堵塞車道行車,就可以罰6000到12000元。



QQJOSEQQ wrote:
問題出在超車道這句...(恕刪)


請看看這一篇介紹喔

高管規則修正沿革

這跟其實只是把過去的文字做濃縮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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