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多數駕駛人
包括美國,日本,歐洲等
的確很多駕駛都沒有把速限當一回事
(的確讓人很不解,因為也聽過有人超速被抓,不知道是警察不想抓,還是寬限值很高?)
也因此內線超速的車很多
加上右側超車違規的觀念比較明確
(就像STOP的標誌在國外和台灣大不同)
所以佔用內線的狀況比較少
但至少自己的經驗
有時在內線也會遇到比較快且明顯超速的車
大部份並不會閃燈或是喇叭逼你讓開
只是會跟在後面等你自己讓開再超車
因為大部份駕駛知道
自己其實也是超速行車
並沒有什麼立場去指責開內線的人
台灣則大不同
超速寬限值很少,測速多,警察抓的也兇
(不過也不夠兇,才會造成這麼多人覺得自己超速飆車無罪)
內線的極慢車比例也多
內線問題本來要找的是速度低於最高速限甚多的真正內線龜車
這個是很明確的
但有些人就是為了避開超速這個更危險,更需要被撻伐的違規行為
把規定硬是錯誤解讀及扭曲
讓合法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的用路人
也硬柪成是違規
為了就是成就真正有重大違規的超速
整個討論下來變成超速無罪
合法行車卻變成罪大惡極的龜車
錯誤的行車觀念一再被刻意誤導
是要讓整個交通更亂嗎?
錯的事情, 即使有1000個人異口同聲,即使打了一萬字,即使貼了無數次
他還是錯的
CUFOX wrote:
高速公路並沒有規定必須從左側超車喔。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三款
不要再散佈錯誤訊息了,還在整天想打別人臉,連法條都不知道就笑人沒法律常識
katana057 wrote:
國道內側車速100 罰3千元
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佔道 影響超車
2007年03月05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林志明去年十月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以時速一百公里行駛,被警察攔下,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開單處罰五千元,林男認為時速一百公里竟被視為慢速車,處罰理由荒唐,他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官認定時速一百不算慢速車,但林男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未達該路段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仍然違規,改裁定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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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線都有警告標誌
判決指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而林志明當時行經路段的最高速限是一百一十公里,且林男持續佔用內側車道,既然如此,就應該開到時速一百一十公里,但警察當時測速,林男時速只有一百,因此應依小型車未依規定的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罰三千元,不該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處罰五千元。
處理林男交通違規案的許姓警務員昨說:「國道三號沿線都有黃色警告標誌寫著內側車道僅供超車,但如果車速達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就可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實際執行上,只要在內側車道開到時速一百零五至一百二十之間,就不會開罰。」
慢速車限行駛外側
國道警察隊強調,內側車道規定速限,是基於維護路權,因為內側車道僅供超車,如果被開得較慢的車輛佔用,會影響其他車輛超車,但如果在內側車道速度已達最高速限,理論上不會影響他人超車,所以不會開罰。
國道警察隊提醒,時速八十公里以下,就算慢速車,慢速車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不能行駛在中間或內側車道,否則最高可罰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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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國道速限注意事項
※內側車道
◎僅供超車或車速達該路段最高速限的小型車行駛
◎國道一號最高速限100公里(寬容值時速100~110公里)
◎國道三號最高速限110公里(寬容值時速105~120公里)
※中間車道
最低速限80公里(寬容值時速75公里以上)
※外側車道
時速80公里以下車輛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註:各路段最高、低速限以交通標誌為準
資料來源:國道警察隊
以上新聞藍色區塊部分為K大未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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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新聞同K大提供之案件
國道內側車速100 罰3千元
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佔道 影響超車
2007年03月05日
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上國道三號,當時他行駛內側車道,雖然時速保持100公里,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林姓駕駛開太慢,開罰5千元,林姓駕駛氣的到法院聲請異議,法官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應保持在最高線速,林姓駕駛雖然不慢,但還是違規,但罰款降到3千元。
TVBS記者楊致中:「為了讓高速公路更順暢,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3千到6千元。」
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在內側車道,警察發現後,2次測速,分別是100和97公里,加起來平均只有98公里左右,警察認為,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110公里,開罰5千元。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明明時速近百公里,卻被警察嫌太慢,駕駛氣的到法院理論,但根據最新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速有規定,以中山高為例,不得低於80公里。
在二高,時速也得保持在110公里,林姓駕駛開的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3千元。兵界力:「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
另外時速70公里,只能開外側車道,不同車道,限速不同,走對的車道才能避免荷包失血。
所以,以這2007年發生的真實案例,依據法院的判定,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是可以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持據行駛內側車道.到了法官這一關,最高速限就是110,沒有寬容值。而第一線執法員警實際執行是會考量儀器誤差給予寬容值,如同超速,測到111,實際違法但不舉發.
至於內側車道要改為純超車道,唯有修法一途,最好是跟路肩一樣,全面淨空,非超車禁行駛於內側車道.而用路人重新記憶歸零,高速公路就是兩線道,以前的三線道四線道是試用版.在修法之前,唯有靠用路人自律,勿超速勿龜速多禮讓.執法單位勤於取締.
Icome2getU wrote:
所以,以這2007年發生的真實案例,依據法院的判定,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是可以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持據行駛內側車道,到了法官這一關,最高速限就是110,沒有寬容值。而第一線執法員警實際執行是會考量儀器誤差給予寬容值,如同超速,測到111,實際違法但不舉發.
至於內側車道要改為純超車道,唯有修法一途,最好是跟路肩一樣,全面淨空,非超車禁行駛於內側車道.而用路人重新記憶歸零,高速公路就是兩線道,以前的三線道四線道是試用版.在修法之前,唯有靠用路人自律,勿超速勿龜速多禮讓.執法單位勤於取締.
這新聞前面早打臉過囉。
法官說的那句,不是報導錯就是法官錯囉。
不然按照這樣解釋,根本沒有人是合法行駛的。
且這案例有一點很重要,他其實是被兩次測速,平均98公里。
已經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記者卻一再強調車速100,
記者的程度可想而知。
且記者號稱來自國道警察隊的寬容值資料寫下限是100/105公里,
但實際上從來沒有人是未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就被開罰的,
就算是被測速確定低於最高速限7公里,也沒有開罰的紀錄。
總之,從記者的程度來看,
若這篇提供的數據沒有其他佐證,搞不好連這部分都是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