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CUFOX wrote:
錯了,沒這回事喔。
不用證明就擺明?不如說是你夢到的好了


好笑了,沒這回事?
路上明明就一堆紛爭,
你現在也在紛爭之中。

CUFOX wrote:
錯了,這句並沒有前後矛盾喔。


你在睜眼說瞎話喔。

CUFOX wrote:
已經說過囉,
你的論點自己都站不住腳,根本還用不到啥證據就能推翻囉。


同上。

CUFOX wrote:
這樣叫囂無助於改變你論點被推翻的事實喔。


原來我的行為叫做叫囂啊,你比較像喔。

CUFOX wrote:
不可以喔,我沒這樣說過。


恩,這點是對的,那你也不可以沒證據就說別人是錯的好嗎。
黃色小鸭 wrote:
再來
超車後???

依香港網友對超車的定義>>>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

因此 超車後就是指已經回中線以後 對吧?

那33-2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在寫啥咪???

香港網友腦袋邏輯又錯亂了XD


你終於找對漏洞了,還不感謝我提示你,
他當時最一開始是說"二次"變換車道,
上去要去超車道是不是一定要...

至於你的其他的什麼類比我快車道讓超車原則變不見了,
超車道讓快車道變不見?
並沒有變不見啊,欲超車者走後,就可以回去啊,

反而是以快車佔著不走,在有超車疑義時,就會讓原則變不見,
快車超才會讓超車道變不見。

阿扣帽子勒?
直接跳過了?
快去救你的後起新秀的gullit大大啊。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的速限只有...(恕刪)

”必須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是110km 
必須是F車流,即前方有55m車距的條件下, 才能110km”

難道你開車時只有前方有55公尺車距下才能開110km?
若與前方有100公尺的車距,我就不能開110km嗎?我就不能用110的速度進入超車道,來超中線慢車,再回原中線車道嗎?
其實,中線車利用內車道(即超車道)來超中線車,再回原車道,就是兩次的變換車道了,也就是超車的動作了。
奇怪,上次問你,你會在中線開110來進入超車道嗎?你回答沒有,
這表示你連最基本的用路方式都有問題了,
也難怪你會一直認為是先進入超車道,再發生最高速限了,你時空錯亂了。

此外,在中線開110來超中線前方開100的慢車,你又說要55公尺的車距才能開在110,
怪了,那100公尺的車距就不能開110嗎?
就不能以大於55公尺的車距來提前進入超車道超車嗎?
你真的常在開車嗎?
你敢不敢用110的速度來做超車的動作?
為何你的解釋跟用路方式完全相反?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的速限只有...(恕刪)

你的回應,
”內側車道的速限只有二種, 法規只給2種選擇 (1)110km 和(2)60-110km這兩種
這個110km是速限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推論過後(借殼上市)變成 "速度" 110km ,由速度80-110km有31種當中選出1種, 把2種(速限)變成有31種(速度)選項
這是一樣嗎?”

…………
這位大哥,為何內側車道的速限又有二種了?, 法規只給2種選擇 (1)110km 和(2)60-110km這兩種??
你知道速限是甚麼嗎?
就是單一數字,曾幾何時內側車道的速限有兩種了?
你該不會把省道,快速道路的速限也放到高速公路裡面了吧?
你知道岡山路段有曾有70速限的標誌嗎?
你知道大車的速限跟小車的速限不一樣嗎?
你知道速限的牌子針對不同的車種或路段給了不同的速限嗎?而這速限只給一個數值,不是一個範圍。
60-110,這個是指速度的使用範圍,是範圍,
110才是速限。
突然發現你的文章老是拿國外來談原來是有原因的,你錯把國外的法律建立在台灣了。


文獻回顧時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27號

法官見解
---------------------------
3.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前開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 款訂有明文,
即小型車如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時,須以該車道為超車道
、或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始合於該規定。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駕駛小型車行駛於
內側車道,依前開採證光碟內容所載,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
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惟該路段容許最高
速度係時速110公里,但原告竟以時速92 公里行駛,是以原
告駕駛小型車在該路段內側車道行駛,顯違反高速公路及快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 款前開規定,從而原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

內側車主是否能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要看當時的車流是否堵塞
最基本判斷就是車主與前車的車距是否可以超過法定最高速限的安全車距
車距足,『無堵塞行車』之事實,應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車距不足,就是『有堵塞行車』之事實,自然也無法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也沒有違反高管規則8-1-3但書規定

此時內側車道的車主應保持與前車安全車距所對應的車速
然後變成使用『超車路權』,要超內側前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法官見解
----------------------------------
3.又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
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前
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定有明文,即小型車如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時,須以該
車道為超車道、或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以該路段容許
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該規定。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
駕駛小型車行駛於內側車道,依前述採證光碟內容所載,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
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
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
則之規定,惟該路段容許最高速度係時速一00公里,但
原告竟以時速七十八公里行駛,是以原告駕駛小型車在該
路段內側車道行駛,顯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
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前開規定,從而原告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甚明。
4.再依上述說明,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小型車行駛於內側車道時,須
以該車道為超車道、或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以該路段
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該規定。故以內側車道超車
或有堵塞行車時,不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度行駛時,始為
合法
,如未有上述二種事由時,而不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
度行駛時,自難認為合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
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是本件原告遭舉發時,其
駕駛系爭車輛所行駛之內側車道,既無堵塞行車之情況,
自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度行駛,始為合法。
-----------------------------------


如果但書的『不堵塞行車』是指堵塞到後車的話

那這篇法官說法更直白
以內側車道超車或有堵塞行車時,不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度行駛時,始為合法。

居然堵塞後車,且不以最高速限行駛,法官居然說合法?
那整天愛喊讓車的人將更啞口無言,


看到小賢子 wrote:
”必須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是110km
必須是F車流,即前方有55m車距的條件下, 才能110km”
難道你開車時只有前方有55公尺車距下才能開110km?
若與前方有100公尺的車距,我就不能開110km嗎?我就不能用110的速度進入超車道,來超中線慢車,再回原中線車道嗎?
..(恕刪)

車在哪一個車道上? 就遵守哪個車道的速限!
但書不能類推解釋!
怎麼又是速度! 但書已經禁止"借殼上市", 明文規定只有速限!速限!速限!不能擅改為"速度"!

速度不是"路權"! 路權是依法律分配, 而不是搶頭香!先搶先贏! 不能毫無路權觀念?
中華民國的法規,從來沒有一條說當你速度多少公里時, 用速度分配你去內側車道!
法規說的都是沒有數值的相對車速!
請勿與強國的法規混淆
(再說一次, 但書只能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規是"速限"! 是擁有路權,進入那個車道之後, 才要遵守的"速限"規定!
怎麼又倒過來?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可能無限延伸!
1.當然車速可以110km,但這不是進入內側車道的路權!
因為110km是三個車道都可以去, 並沒有指定行駛內側車道!而排除其他車道!
2.你的車速不是200km/h? 100m超出路權範圍了!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3.所以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超車的車速是高於中線即可進入, 但因為還有但書規定, 進入後,如果有55m車距,必須符合速限,將車速提高為110k/h


看到小賢子 wrote:
奇怪,上次問你,你會在中線開110來進入超車道嗎?你回答沒有,
這表示你連最基本的用路方式都有問題了,
也難怪你會一直認為是先進入超車道,再發生最高速限了,你時空錯亂了。
..(恕刪)

不會,因為車速多少公里不是路權
而是車速高於中線即可進入!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 11個字, 請全數讀完,請勿斷章取義!
車在中線車道上,是遵守中線車道的速限? 還是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時空錯亂?看不懂?

中線車道之路權: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超越是相對車速高於外側車道
中線車道之速限: 由於80公里以下都被分配去外側車道(高管規則8-1-1), 超越外側車道的車速必須是(高於80km)-(110km)

內側車道之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處罰條例33)超車是相對車速高於外側車道
內側車道之速限:(1)若有55m →速限110km(高管規則8-1-3但書,高管規則6) (2)若無55m車距 →速限60-110km(高管規則8-1-3但書,高管規則5,高管規則6)

沒有路權可以進入超車道?
如果連基本路權都講了這麼多? 還不知道, 還能說什麼?這超出個人口語能力範圍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外,在中線開110來超中線前方開100的慢車,你又說要55公尺的車距才能開在110,
怪了,那100公尺的車距就不能開110嗎?
就不能以大於55公尺的車距來提前進入超車道超車嗎?
你真的常在開車嗎?
你敢不敢用110的速度來做超車的動作?
為何你的解釋跟用路方式完全相反?
..(恕刪)

超車是和右邊的車比較車速!是"相對車速", 不必寫出是多少公里! 那是無關的!

前面花了很大的篇幅在294樓說明"路權",想必完全沒看...
當然可以110km行駛, 但這不是進入內側車道的門票(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依據高管規則6
車速110km/h須保持55m車距,車速100km/h須保持50m車距,車速90km/h須保持45m車距,車速80km/h須保持40m車距,..以此類推
進入超車道是為了超車
超車是超安全車距範圍內(55m), 中線車道上的車
不是整條內側車道都是路權! 依法,每台車最多只分配到60m長的內側車道!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只能在法規所規定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外,即喪失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位大哥,為何內側車道的速限又有二種了?, 法規只給2種選擇 (1)110km 和(2)60-110km這兩種??
你知道速限是甚麼嗎?
就是單一數字,曾幾何時內側車道的速限有兩種了?
..(恕刪)

因為又將法規漏字了!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9個字, 每個字都要解釋, 不是跳過去不看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該不會把省道,快速道路的速限也放到高速公路裡面了吧?
你知道岡山路段有曾有70速限的標誌嗎?
你知道大車的速限跟小車的速限不一樣嗎?
你知道速限的牌子針對不同的車種或路段給了不同的速限嗎?而這速限只給一個數值,不是一個範圍。
60-110,這個是指速度的使用範圍,是範圍,
110才是速限。
突然發現你的文章老是拿國外來談原來是有原因的,你錯把國外的法律建立在台灣了。
..(恕刪)

看不懂要表達什麼?
這是台灣國道

Gullit168 wrote:
如果但書的『不堵塞行車』是指堵塞到後車的話

那這篇法官說法更直白
以內側車道超車或有堵塞行車時,不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度行駛時,始為合法。

居然堵塞後車,且不以最高速限行駛,法官居然說合法?
那整天愛喊讓車的人將更啞口無言,大笑大笑大笑


你的國文老師表示

8-2就說了交通壅塞不被8-1-3限制了好嗎,
一條一文主義又去哪了?

還有對於最高速限行駛,都只說合於該規定,從來沒說過最高速限行駛就一定合法。
katana057 wrote:
好笑了,沒這回事?

是的,沒這回事。

katana057 wrote:
路上明明就一堆紛爭,

路上一堆紛爭,不代表讓車就會減少紛爭喔,你也無法證明讓車不會增加紛爭。

另外,讓車是不是一定比較安全,你到現在也證不出來喔。

katana057 wrote:
你現在也在紛爭之中。

我主要在打臉部對法規有錯誤觀念或邏輯有問題的人,
就算大家都讓車,也不代表這種人會消失喔。

katana057 wrote:
那你也不可以沒證據就說別人是錯的好嗎。


已經說過囉,
你的論點自己都站不住腳,根本還用不到啥證據就能推翻囉。


katana057 wrote:
你在睜眼說瞎話喔。

不是喔,是你喔。

katana057 wrote:
原來我的行為叫做叫囂啊

是的。

katana057 wrote:
你比較像喔。

不是喔,是你喔。

要叫可以陪你叫叫,但這樣無助於改變你論點被推翻的事實喔。

CUFOX wrote:
是的,沒這回事。


那你在做啥?

CUFOX wrote:
路上一堆紛爭,不代表讓車就會減少紛爭喔,你也無法證明讓車不會增加紛爭。

另外,讓車是不是一定比較安全,你到現在也證不出來喔。


我說不用證明就已經擺明了這法條與實務有紛爭,
然後你說沒這回事,後面又說有一堆紛爭,不是說沒這回事?然後又有這回事

那死亡率你不是看了嗎?
死亡率較低比較安全,還是較高比較安全?

CUFOX wrote:
我主要在打臉部對法規有錯誤觀念或邏輯有問題的人,
就算大家都讓車,也不代表這種人會消失喔。


你是說你這種人不會消失嗎?喔,對啊。

CUFOX wrote:
已經說過囉,
你的論點自己都站不住腳,根本還用不到啥證據就能推翻囉。


已經說過囉,
你的論點都是個人主觀,我也沒被你推翻唷,是你自己在幻想。

CUFOX wrote:
不是喔,是你喔。


是你喔,說最高速限是範圍不是單一數字的就是你。

CUFOX wrote:
是的。


叫囂 : 1. 大聲喊叫、吵嚷。 2. 口出狂言。
原來拿出資訊與法源基礎是這兩種行為啊。

CUFOX wrote:
不是喔,是你喔。

要叫可以陪你叫叫,但這樣無助於改變你論點被推翻的事實喔。


哪邊被推翻了?警政署、實務取締,都說法是說單一數字好嗎,
法源基礎也是我說的那樣好嗎。
katana057 wrote:
那你在做啥?

打臉錯誤觀念囉。

katana057 wrote:
我說不用證明就已經擺明了這法條與實務有紛爭,
然後你說沒這回事,後面又說有一堆紛爭,不是說沒這回事?然後又有這回事

法條與實務有紛爭,不代表讓車就會減少紛爭喔,你也無法證明讓車不會增加紛爭。

katana057 wrote:
那死亡率你不是看了嗎?
死亡率較低比較安全,還是較高比較安全?

這前面打臉過囉,你無法證明死亡率差異是讓車造成的。

katana057 wrote:
是你喔,說最高速限是範圍不是單一數字的就是你。

若不解釋為範圍,而是要求0誤差,那根本沒人能合法使用內線。
這種解釋有多愚蠢,前面都已經打臉過囉。

katana057 wrote:
哪邊被推翻了?警政署、實務取締,都說法是說單一數字好嗎,
法源基礎也是我說的那樣好嗎。

你跳針囉,這是你之前被打臉的論點,
現在被推翻的部分是你想證明讓車一定比較好。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