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您前面不是貼過了?...(恕刪)



因為你根本就是想玩遊戲的壁面提到後面那段話

小型車在不堵塞車行狀況下,容許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

這句話就說明了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即便不超車,也可以。


你講的那個案件,警察說100以下才開單,

是因如果警察說你速度105公里,

你說我就是開110,法官會認為以現在的法規,

警察沒有辦法證明駕駛人對於違反行為

有故意或過失,所以不能處罰。


你知道原因嗎 ?

要討論整個行政罰的過程,可能要對法律多點理解。

另外,這10公里的誤差,是現在主管機關可以認為可以承受的。



早期車輛少的時候,同向2車道的路段就開放最高速限行駛。

後來車子 太多了連同向3.4車道的路段也不能不開放內側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刻意開放的,如果高速公路內車道都不能用,

你真的認為以台灣的狀況會比較好?

knightcsf wrote:
因為你根本就是想玩...(恕刪)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以子之矛
攻母之盾
還能打個洞
台灣奇蹟

例外法舉證責任在哪邊
您也去查查吧

要超越多少法律原則
才能支持行政院的「說法」?
QQJOSEQQ wrote:
問題出在超車道這句話,民進黨扭曲行駛路權與行駛道德的觀念,內車道就是快車道為何扭曲為超車道,
...(恕刪)

麻煩依據法規
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 指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再重複一次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從來沒有什麼"內車道就是快車道" ?就是有這種錯誤觀念, 以為是先搶先贏嗎?
法規沒有的東西怎麼變成依據???, 請依據法規!

QQJOSEQQ wrote:
讓國人認為擋在我前面不管速度多少就是佔道,
...(恕刪)

(1)您弄錯了, 法規是 "速限" , 是請您『依限行駛』! 不是您寫的速度佔道? 速度多少就不是佔道? 完全混淆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限五是"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不是"使用權利! 是 限制事項!是義務 !
不能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並不是 【擋在我前面】 ? 道路為公用! 必須依照法規所授權的可行駛範圍行駛!超出路權範圍之外, 不是法規授權行駛的範圍 , 完全沒有侵犯路權的問題! 不稱之為 【擋在我前面】!
這稱為 "未保持安全車距, 迫進前車"
也就是, 車前方的安全車距已經侵入對方的車身

(2)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要有車讓你超! 不是你的車速多少就有路權!
超車是相對車速, 比中線快,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非路權 !
如果正在超車 ,比中線快, 當然沒有佔用問題

是完全沒在超車, 在併駛 , 比中線慢, 是55m內空無一車可超, 卻還留在內側車道上? ←違反路權
於是, 你的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你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走錯車道的違規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QQJOSEQQ wrote:
我從小灌輸的觀念就是禮讓出快車道,每個人都有行駛路權,不能讓慢速車霸佔道路,除非都以時速上限行駛,快車道可以取締低速行駛的龜車,但是要以錄影取締,台灣地狹人稠以測速照相取締慢速車有太多爭議了,政府出發點是對的但實行做法是錯的,且無任何的配套措施,大家閉門會議講一講就實行了這是多麼可怕呀!
...(恕刪)
不是錯久了就變對 !
您的觀念是錯的 ! 請回去看法規 ,高管規則 沒有快車道這種名詞
走那一個車道,應該依據"路權"(車道之使用依照法規規定 )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所謂"較慢速小型車", 是在說 外側車道 ! 不是 中/內車道 !
不是把外側道混淆到中/內車道
法規對於中/內車道,都是寫 超越前車 , 超車

不可能 每個人都有行駛路權 ????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路權依據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
這個錯誤混淆了 "人" 和"交通載具"? 也混淆了"通行權"VS"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因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結束,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有禮讓之義務!
法規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綠燈一方取得路權 ,紅燈方停等 , 等到燈號轉換時間更迭, 換成另一不同方向轉換為綠燈取得路權
"路權" 是 "時間更迭", 是輪流使用道路
幹道車先行,"時間更迭",支道車讓道後行
直行車先行,"時間更迭",轉彎車讓道後行
超車取得路權,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結束,"時間更迭"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請禮讓離開 !

8924132 wrote: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子...(恕刪)



你說規則

我想我把法律的沿革都放下面了

事先有高管規則的內容

處罰條例才修正

請先看完,再來說高管規則有問題,

高管規則修後來修正,是因為要區分 不依規速度行駛,或是以達到堵塞車道車行的態樣。

請先看完立法過程再來說什麼 法規命令的違反問題

高管規則與除罰條例變更沿革

如果你連處罰條例為何要修正的原因都不知道,就指責高管規則牴觸母法,那我想
你是過於武斷。

knightcsf wrote:
你說規則我想我把法...(恕刪)

您說小弟「武斷」
又說不出錯在哪
您不覺得很好笑

您在這表述的是自己的意見
還是貼一堆別人的「說法」?

人家連自己的「說法」
都不能「執行」
您跟著「說」有用嗎?

謊言重複千遍就是真理




-------------
母法與子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效力上的相互影響上。因子法係源自母法而生,二者具有淵源關係,故母法如有修正或廢止,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反之,倘若子法有修正或廢止,母法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反而子法應注意是否有牴觸矛盾情事。

所以,您說哪邊「先」修有甚麼關係?
knightcsf wrote:
你說規則

我想我把法律的沿革都放下面了

事先有高管規則的內容

處罰條例才修正

請先看完,再來說高管規則有問題,

高管規則修後來修正,是因為要區分 不依規速度行駛,或是以達到堵塞車道車行的態樣。

請先看完立法過程再來說什麼 法規命令的違反問題

高管規則與除罰條例變更沿革

如果你連處罰條例為何要修正的原因都不知道,就指責高管規則牴觸母法,那我想
你是過於武斷。
...(恕刪)

依法律位階, 處罰條例 (法律) 授權 高管規則 (法規命令), 不是倒過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 條 開宗明義就說了
本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您弄錯方向了

是行政機關的函釋錯誤 , 還有 裁罰基準表錯誤

這些錯誤牴觸了 處罰條例 (法律) 以及 高管規則 (法規命令)

這"裁罰基準表" 出錯 !沒有路權觀念, 時空倒置, 違反現行法規的錯誤非常之多.在上面192樓已經說明過了

8924132 wrote:
您說小弟「武斷」又...(恕刪)



我引文的地方,有說明當時修法的時候 行政機關代表有說明

修正的內容其實跟高速公路管理規則內容一致,

立法委員並未否認。

你說牴觸,那裡牴觸也沒有說阿,

你怎麼沒有去跟立法院陳情說高管規則有牴觸呢?

人家就是為了讓處罰有依據,所以依據高管規則修正了處罰條例,

因為當初處罰條例是空白法律,完全授權高管規則去訂定,

後來才覺得這樣不妥,用法律寫得更清楚,

你不懂立法過程在這裡自己說,法官的判決也確定高速公路內車道就是
依據最高速限行駛,也未曾認為高管規則有違背法律,你自己這樣主張
我想也是對法律不了解。

理由都寫在那邊了,你只看到先後 沒有看內容,那不是武斷那是甚麼?

你舉一個文件上,不是網友說的,說高管規則這部分有牴觸法律來看看吧。


我想你並不是真正想要討論,你只是要堅持而已。

herblee wrote:
依法律位階, 處罰...(恕刪)


你也是阿,你可以找到除了你們兩個在01上面這樣主張外,

有哪個學者,法官曾經認為這個條文有牴觸嗎?

忽略立法過程及立法院討論過程,完全自己主張,

我起碼拿出了立法院的文書,你除了自己說之外,還有甚麼?

你怎麼不去立法院問問呢?
knightcsf wrote:
你也是阿,你可以找到除了你們兩個在01上面這樣主張外,

有哪個學者,法官曾經認為這個條文有牴觸嗎?

忽略立法過程及立法院討論過程,完全自己主張,

我起碼拿出了立法院的文書,你除了自己說之外,還有甚麼?

你怎麼不去立法院問問呢?
...(恕刪)

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 全部都有引用的來源及法條可查, 那一點是 "自己說之外,還有甚麼?"
您完全搞錯了 法律位階

問立法院 ?

行政機關的函釋錯誤 ,那一點錯誤, 還有 裁罰基準表錯誤 ,那一處錯誤 , 該錯誤和白紙黑字 的法條不同 , 那裏牴觸了法條,寫在192樓, 您不敢回答這些錯誤? 卻把問題推回給立法院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是行政機關 的錯誤, 怎麼推回立法院??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knightcsf wrote:
交通部居然又訂出了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因此認為交通部
簡直是無視法律規定,基本上就是造成現在龜車的亂源,
其實這樣的想法只是想當然而沒根據,實際上,交通部早在九十四年三月的時候就已經全面
開放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九十四年底處罰條例才把「內車道為
超車道」這部分抄近了法律裡面,這樣說來,就可以知道交通部根本就沒有也不可能違反處罰
條例的規定,大部分鄉民的認之,其實是對事實的不了解。

因此台灣地區的高速公路,早在九十四年一月的時候就已經開放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既然在還沒有立法處罰前就小行車就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那所謂的致堵塞,也肯定就
不是指已經達到最高速限的車輛了。...(恕刪)


可見您毫無路權概念 , 不知道"超車道"是 道路之通行區分←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那面速限標誌之80/90/100/110km/h行車時速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論為何種速限, 都是遵守義務 !而非路權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速限, 完全是"道路使用正當性"(←這是遵守義務) ,不是權利,只能無條件遵守, 完全無關 "路權"!
無關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路權沒有絕對 , 只有相對 (對比)
是"內側車道" 相對 "中線車道" , 是內側車道 超 中線車道 ! 不是內側車道 絕對 自己內側車道 ? 不是 內側車道 超 內側車道 ! 每一台因為超車進入內側車道的車都被法規授予45-60m長度的路權,受到路權的保障! 各自超越這 45 - 60m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可再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如果前車沒有路權, 那根本是違法侵入內側車道, 當然有讓離內側車道之義務!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

而且 您還混淆了不同年代法規 , 不同年代的法規能匯集在一起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不是拿廢止之歷史法規 充當 現行法規
請依據現行法規
高管規則第8條 明訂"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規定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此為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的規定。

8-1-3但書是依限行駛,是"速限規定"(義務!)! 並非8-1-3本文"超車道"之路權(車道使用權利)
唉呦,別吵了!

只要不會被警察直接開罰,或是政府架設的科學儀器舉發開罰,或是用路人檢舉開罰....都是ok的,

滿街滿路違符合開罰標準規車,不先去檢討嗎? 快快快,快去檢舉違規增國庫收入,別浪費時間,快去車上拔記憶卡檢舉!
我家小妞蛀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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