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道理要吵幾年啊...

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龜龜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目前行政單位的錯誤執法,根本把他變為懶人專用道
已經背離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第2項,
甚至用子法竄改(整個違背法律位階)。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藍色這句就說明了,仍可以是例外性質,但"""並非"""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這點會有人把它當作"補充規定性質",但...並不是!!!
因這麼看"附加"成為贅詞,若單為"補充規定性質",應照"補充法"寫)

以上看不懂? 那舉例刑法正當防衛,
刑法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防衛行為過當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防衛過當,並沒有讓正當防衛失效,
正當防衛的效力仍然存在於"減輕"或"免除其刑"。
超車道你不禮讓? 那超車道的效力就不在了,
也就是你以但書讓原則完全無效,已經違背法條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不受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當然即使以但書違背原則,也沒有對應罰則,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慢車應行使外側車道一樣,沒有對應罰則。

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沒有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行車,且同條33條第6項,是授權33條第1項由交通部與內政部訂之,
並沒有授權 33條第2項 ,也就是交通部沒有權利"私自"解釋或定義33條第2項。

三、 速限法定寬限值是超速10公里免予舉發!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此法條但書並沒有說可以以最高速限以下行駛,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且道路最高速限110,是真實速度110,並不是你的錶速110。。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36,c1.php?Lang=zh-tw
內政部交通科說的 : 一、 ..............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四、 法定速率計可以有合法誤差範圍(原廠誤差),
錶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錶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錶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錶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錶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五、 超車道要比喻,可以拿挖土機、逃生門、籃球場等等,
同為形容行為的動詞(or形容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結論(當然對看不進去or看不懂or裝文盲的人沒用) :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任何超車道明確的國家,A1事故率都低於我國非常多,
說難聽點,我國交通就是個便利大於人命的國家。

katana057 wrote:
這道理要吵幾年啊....(恕刪)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錯 真的不用吵了
只要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不用讓
其他要違規超速行駛的 自己變換車道去超車就對了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ahph_gmail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恕刪)


你何時產生了你是以最高速行駛的幻覺?

你的錶速有經過校驗嗎?

我常常開110也是追到一堆內線龜車

這些自我感覺良好的都跟你有同樣的幻覺




別再相信網路複製文這些流言的不實消息了,
相信法官就可以了!
我會讓
別人超速是他家的事
湊15字
katana057 wrote: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不受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網路上資料很多,google一下不難...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第二適用』
原則法與例外法是『適用原則、就不適用例外 或是 適用例外、就不適用原則』二選一

這不是在拍食神,可以"普通法與特別法"與"原則法與例外法"兩者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的法律規則


刑法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正當防衛 =>適用『不罰(法律上無罪)』、不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上有罪)』
防衛過當 =>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上有罪)』、不適用『不罰(法律上無罪)』
====


高管規則
====
超車 => 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完回原車道)、不適用但書規定(得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下 => 適用但書規定『得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完回原車道)
====


hadesczw wrote:
你何時產生了你是以最高速行駛的幻覺?
你的錶速有經過校驗嗎?...(恕刪)

大大何時產生了小弟不是以最高速行駛的幻覺
大大的眼睛有經過校驗嗎?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看到小賢子 wrote:
別再相信網路複製文這些流言的不實消息了,
相信法官就可以了!...(恕刪)

沒錯 大大先找出一條判例
上頭明白寫著駕駛人的速度經國道警察測出來已經超過100公里或110公里以上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然後被開單開罰 然後還被法官說罰得沒問題的
不用多 一件就好 而且是判決定讞的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hadesczw wrote:
這個討論串完整呈現台灣人其實和中共本身一家人的螂性,只要不違法,再下三濫的事都可以做
甚至以正義自居...(恕刪)

大大在說那些硬要別人讓的駕駛嗎

一個駕駛 好好的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後保持安全距離 不亂變換車道 也沒有造成車流阻塞 為何要讓?

大大懂不懂排隊禮貌? 是先排的人要禮讓後排的人嗎? 是乖乖排隊的要禮讓插隊想超車的嗎?
大大懂不懂交通規則? 同一車道行駛時 是前車要讓後車 還是後車要讓前車?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ahph_gmail wrote:
大大再說那些硬要別..
也沒有造成車流阻塞 為何要讓?.(恕刪)


看來龜車都是有閱讀障礙的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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