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劉奕兒612 wrote:
有人連子法的功能在哪?這種基本法學常識都不知道,何必認真?
否則+10可不罰也牴觸母法了,
母法可沒說有超速寬限值。
只有男人要當兵也牴觸憲法。
況且子法牴觸母法是01鄉民說了算?..(恕刪)

您可能真的沒認真看
請回到法規"實質討論"的範圍內
法治國家, 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這裡提到的就是法律位階

處罰條例33條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是三讀法律, 是內側車道之路權, 擁有路權進入, 喪失路權離開。
進入/離開 內側車道, 必須依據 內側車道 路權。
子法當然不會違反母法。
錯誤解釋才將子法牴觸母法。

"高管規則"是位階低於法律的法規命令, 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1.「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必須是在超車的情況之下,以最高速限超車, 始符合『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方不牴觸法律。
解釋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離開, 是引用廢止法規, 牴觸法律。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必須是在超車的情況之下,前方無車可超或併駛並非超車
在此情況下,卻將但書解釋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則不離開?
內側車道成為"行車道",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所以不能這樣解釋 !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劉奕兒612 wrote:
講到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法官不是講很清楚了,
是指未被前車堵塞,..(恕刪)

是啊!
所以,未被前車堵塞 ,誰沒有前車? 只有路隊長沒有前車堵塞? 路隊長面對的是 F車流
但是路隊長就是後面車群的前車! 有路隊長就是車流佇列, 已降等為S同步流 ! 後車和路隊長同步,受路隊長制約, 無法自行決定車速, 只能跟車, 後車面對的不是 F自由車流, 而是 S 同步流
台灣國道超車後都不離開, 沒有輪替, 就算車流量很低,也是一台車各自一個車道,每個車道都有路隊長!全都是S車流!3台車就能封鎖整條高速公路, 無法創造更高的車流量, 蓋再多車道都無用!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就已經是將 F 車流 降等為 S 車流 ,就已注定後方堵塞了。

若車輛密度沒有增加 ,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disturbances" , 車流擾動會造成 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 改變前車和後車"穩定"行駛的狀態 。

如果是較大的"車流擾動", 車距縮短, 同步流變為不穩定的狀況, 往 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發展 , 可能發生走走停停Stop & Go的現象,或更往阻塞的J流發展 。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 Stable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若車距有更大空間,會回到F自由車流。
"超車",駛回原車道,空出超車道,就是高速公路改變車距,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
但在有路隊長的情況下, 是無法拉車距的,無法回到 F 車流 。

法規所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車輛密度高,都擠在一起就會造成堵塞(致堵塞)
容許有路隊長存在, 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必然(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下面聯結解釋了 渋滞の原因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jyutai/jyutai_hassei/jyutai1-3.html
往下拉有動畫及短片解釋
"追越車線" 車輛過度集中, 造成內線阻塞


劉奕兒612 wrote:
很多東西政府單位都講過了,
愛在這邊硬拗的那三位網友就別理他們了!..(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77521#6242769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文義解釋, 例外應是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例外成立則排除原則
"最高速限行駛"若是例外, 例外成立排除原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1.那麼 "最高速限行駛"就排除內側車道嗎? 不是,是在內側車道行駛!
2.難道是排除"超車道"? 最高速限 是 車速限制的最高值 , 車速必然高於中線車道, 這就是正在"超車"!
和所謂的原則完全相同,如何能說是例外?
(例外豈會包含於原則之中,這個例外就不是例外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小型車。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依此文義,似乎是說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的條件!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速限本來就是80-最高速限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從而得知,就是類推了才得知,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這就是把但書類推解釋(倒過來講), 所以才產生錯誤!

您覺得這些說法正確? 沒有前後矛盾嗎 ? 例外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內側車道速限"
1.在時間上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下圖橘線),而只限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離開內側車道之前"(下圖紅線的範圍)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2.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上圖紅線),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上圖橘線),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上圖橘線)"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不是"進入/離開內側車道"之路權!

3.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 都不在"但書"明文規定之中,而是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路權(時空包含有紅線(但書))
不是依據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最高速限110(上圖紅線)只是本文速限規定的一部份(80-110超車)

4.但書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此處但書根本沒有排斥原則法"超車道"的適用, 不適用於排除"超車道","超車道"和"最高速限"非相互排除,而是共同存在。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劉奕兒612 wrote:
其中愛貼影片照片那位,
把星期日下午北返車流眾多造成大塞車,歸責於內線龜車更是可笑,
車多狀況下還內線為超車道?歐美日都沒這麼嚴格的法規!
..(恕刪)

車流需要疏導! 不是圍堵!
車多時更需要超車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超車是高速公路上, 防止壅塞的方法。
在車道上, 能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就是"超車"或"前後路段差別速限" 。

超車離開行車道之後, 行車道就是少了一台車, 密度變小,車距增大。
這樣才能脫離"S同步流" , 增加前後的車距 。

在超車道上, 也是超完車就離開, 並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如圖, 剛開始流量低,車都集中在右/外車道, 密度超過 22台車/km 之後, 開始超車後
左車道 和 右車道的 使用比率, 就穩定維持於 6 : 4 (超車道 6 : 行車道 4)的狀態 。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而且超車後離去,後車可以不斷通過,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 1.5倍
, 使用的車更多, 更有效率!

在高速公路上, 車流是整體相互影響的!
車速受限於車距, 車距是所有用路人"禮讓"出來的! 單一駕駛人以為內側車道的車距是天上掉下來的! 所以,一定有足夠車距,能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以為只要自己高速限行駛, 就不會造成後方堵塞? 這種錯誤邏輯毫無科學根據!
殊不知,這是前方的用路人,超車後就離開, 共同禮讓出來這個空間

交通學上有個Braess's paradox(布雷司悖論)現象, 可以說明最高速就不離開,超車道兼行車道,反而降低了流量及車速。
當然,經典的囚徒困境, 基於人性的自私, 是一定會有此現象。
囚徒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囚徒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問題在於車流擾動 !
選擇合作,把車道禮讓給其它用路人,每台車超完就離開,中線車速仍然是最高速,永遠都有一條bypass內車道,供後車使用,彼此的車速都能增加, 也不會造成堵塞。
選擇背叛其它用路人,不讓道,只有佔用者自己的車速能暫時保持, 因為這是一個活動中的瓶頸(bottleneck),瓶頸效應就依舊存在,於是發生車流擾動, 擾動到整體車流後, 佔用者自己也在車流之中, 並無法倖免。
最後, 佔用者和旁車的車速, 是通通受到影響!

也就是"單一駕駛人選擇自認最有利的模式開車", 卻和整體車流的利益不符, 最後就是拖累整體的車速!
茉莉奶茶 wrote:
前幾天中午 收到了...(恕刪)


我每周都要上國道兩三次,南征北討近5年來沒收過超速罰單。

我的訣竅是開在內側時速定速維持在GPS速度119(依速限調整),遇到後方來車速比我快我會視車況讓他。


所以定速功能很重要。

所以定速功能很重要。

所以定速功能很重要。

之前開沒定速的車時常被三腳架擊落
看來你邏輯問題真的很嚴重,
子法牴觸母法不是你說的嗎?
你說的回你:交通部會自打嘴巴?
你去查子法的功能了嗎?

你開表速120,也有可能是真實速度120,
沒收罰單代表你在120內,可不是代表你在110內,
所以哪來的自信和幻想比你慢就是沒最高速限?
你這沒邏輯的理論之前就被其他網友糾正過了,
你還敢繼續拿出來說嘴?你只有這101招?
貼一張別人的車速照片是想向大家講什麼?
每輛車都一樣表速120=真實速度109.5?
這種論調只能騙騙三歲小孩......

看來你跟其他兩位都一樣,
只會把錯的東西一直重複貼上來,無限迴圈!
理解能力薄弱...............難怪一直鬧笑話..............
高管規則第八條沒有這個字眼。

且暫時的定義就跟堵塞的定義一樣,
法規也沒寫清楚,安全車距怎擅自解釋成堵塞定義,匪夷所思。
別拿某人自己編的論述回應嘿。
你的文章看膩了啦!根本不值一顧!
盡是拼拼湊湊,亂解釋法條!
活像台無牌拼裝車一樣,自己敲敲打打,補補貼貼,改改裝裝,
違法又不安全,只能鄉間小路自己開爽的,根本走不出去開上高速公路!
走不出去就算了,內容還前後不一,自相矛盾!

看來三位都有嚴重的邏輯問題和強迫症!
強迫症:
正常人在執行完特定的動作或思考後在大腦的神經迴路上產生回饋,降低迴路的活性而降低慾望 ,但患者在執行完特定行為後迴路持續活化使其執行行為的慾望無法獲得解放,進而重複而無意義執行同樣行為。
患者有時能夠了解內在思考行為與外在動作的不合理也能直接控制身體姿體與思考卻無法抵抗慾望的控制 。
三位還是盡早去看醫生好!
劉奕兒612 wrote:
你的文章看膩了啦!...(恕刪)
看來三位都有嚴重的邏輯問題和強迫症!


你不要亂貼標籤,

"內側車道空空的很好走, 是其他人犧牲自己方便換來的", 有真實性

自己爽爽走內側不讓, 是很自私的,
即使法律許可, 有道德問題

建議最高速走內車的, 後面沒車, 要走請繼續,
後車來, 可以讓就讓, 因為每個人的最高速多少有誤差
你的說法不就打臉那三位了嗎?
那三位可是以為最高速走內側不讓是違規的!!!
劉奕兒612 wrote:
你的說法不就打臉那..
你的說法不就打臉那三位了嗎?
那三位可是以為最高速走內側不讓是違規的!!!
.(恕刪)

上面看不出"法律常識"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用路人的"最高速" 不是法規, 法規是最高速限, 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 不是用路人
速限合法 和路權違法是兩回事!
這不是前言不對後語嗎?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這是速限!
前面明明說最高速限行駛, 後一句怎麼變成 "最高速走內側不讓" ?
法規是"速限" , 不是在說"最高速"!
採取那一種"速限"的問題,並不是時速問題!

寫在速限標誌上的數字才是速限, 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法規8-1-3但書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不是用路人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法規是由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切換為8-1-3但書最高速限
儀表板,GPS,等儀器呈現的是速度, 並不稱為速限


"讓"是基於路權
最高速走內側 合法 , 不讓, 路權違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範圍, 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劃出路權前後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
法律授權(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給了這台車這一段長度的內側車道,在"劃定的範圍內行駛" , 自然就超越了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則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

路權是有範圍的,並非無限延伸(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必須於法規規定的路權範圍內行駛, 超出範圍違反路權

請依據法規
但是法規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違反則有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即已違規! 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即已違法!

規定為超車道!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即已違規! 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即已違法!
(1).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不是違反速限的違規
(2).走錯車道,這是33第一項的違規, 不是33第二項"堵塞"!
herblee wrote:
上面看不出'法律常...(恕刪)

又在玩文字遊戲講一堆似是而非的東西了啊?
可惜你也只能窩在01玩......不用PO那麼多,腦袋清醒的人不會想看!
走出這邊你的理論也只是個屁!邏輯清楚能明辯是非的正常人都知道!
交通部早該檢討高速公路現行車速限制,最低60(市區都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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