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輸入的使用者名稱已被使用請改用其他名稱 wrote:樓主去年底就有回覆啦...(恕刪) 笑死,感覺就是去麵店吃麵,然後被麵太燙燙到還要反告店家,不過本來就不意外會不起訴,沒有你的違規在先你怎麼會自摔呢
Changrr wrote:Hi大家,我來回覆這(恕刪) 所以浪費大家時間????說真的這種換個角度~~~換作今天有人在你面前自摔~~~你卻被這個違規自摔的人浪費時間在現場~~~呵呵~~~也是很有趣的拉~~~
Changrr wrote:Hi大家,我來回覆這個蓋超高樓的文章了事情已經告一段落了判決結果「不起訴」(釋憲777)但是開庭的時候檢察官也有斥責被告已經知道有人受傷就應該下車查看,並等警察到場。相信他以後發生車禍了就一定會等警察到場了也感謝大家對這篇的回應還是奉勸大家不管怎樣都不要離開現場喔! 原來已有結局,跟預想的差不多...釋憲777代表「無過失肇事者,不構成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代表像樓主這種自摔的....不能歸咎到旁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