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和騎腳踏車最大你不知道嗎????
在台灣
不管誰對誰錯 你給對方撞到受傷 你沒受傷 對方就可以告你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是要被抓去關的 就算役科罰金 也是有前科
結論:
在台灣
沒錢的時候就去給汽機車撞一下
然後告他過失傷害 私下和解時要求對方陪10萬
PS.小心不要撞到西天
calidof wrote:
台灣.....一堆爛...(恕刪)
現在沒有大車讓小車這種東西了
不過是變成A方讓B方 受傷 A方叫要準備和解金
意思就是說機車騎士和汽車駕駛人發生車禍
駕駛人被機車騎士撞到受傷 機車騎士沒受傷
汽車駕駛人就可以告機車騎士過失傷害
機車騎士就要準備和解金 給汽車駕駛人了
只是這種事...........應該不可能發生吧

rall206 wrote:
讓我想到
看裝備...(恕刪)
在台灣
連結車駕駛人>砂石車駕駛人>行人>腳踏車騎士>機車騎士>汽車駕駛人>貨車駕駛人
以後大家都開連結車出門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