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修改法律 就是要罰重才會怕應該各公立平面 橋下 地下 路邊停車場私立醫院 大賣場 遊樂場等等場所都應該有一定比例的專用停車位違法佔用 直接罰紅線停車的兩倍好了 一千八....我看誰還敢停上週載家人去北投某私力大型醫學中心那邊專用位還不少 十幾格吧每次去就是有看到名車佔用 跟醫院保全講也沒用 下次直接報警來處理好了
martin5630 wrote:你定的?...還是?...(恕刪) 你還真的離題了少數身心障礙者的行為不代表全部他們會這樣做也不願意一碼歸一碼 反觀國內的無障礙空間呢?一些福利措施都不足夠講句最實在的 國內各科技業 金融業等等現在每個月寧願罰錢 也不願晉用足夠人數的身心障礙員工他們都沒飯吃了 沒工作做有些人就會違規 於法不容 但情有可原
Garys wrote:去翻翻現在法規要停專...(恕刪) 本人就是身障人士法規了解度不輸你只是回應你51樓說明 從寬解釋法理之外 不外乎情故若是駕駛本身非身障人士碰巧同車中有人屬身障人士在私有停車場 停放在殘障車位建議 放一下殘障手冊 就不至於 受他人評議但是上述做法不適用在 公有停車場 路邊停車格等殘障車位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第九款 開罰第五十六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六、不依順行方向,或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七、於路邊劃有停車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八、自用汽車招呼停車者。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十、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或其他計費停車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由該執行勤務警察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But 非地方政府所管理之 路外停車場 (含公私立機關所設立停車場 之殘障車位)你引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警察到場是無法開罰因為 不管公立醫院 機關 私人停車場 (私人就更不用提了)都屬 土地所有權之單位管轄 含停車場也就是說 署立醫院(看似公家機關)設立之停車場 管理權責在署立醫院 不在地方警察機關警察也無權開罰單所以 針對本案例也只能回應你當車上載有身障人士於私人或公有機關停車場停放殘障車位時建議 至少放一個殘障手冊才不至於被 他人"評議"我們也只能在網上"評議"一下 又能耐何沒公德心之人呢你說是吧
白小M wrote:本人就是身障人士法規...(恕刪) 我家也有身心障礙人士我們的車有申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有載身心障礙家人時 才會去停專用位平常沒載時 車子都停一般格有時候載家人時忘了帶停車證 也就乖乖的停一般位我是有看過有人放身心障礙手冊在前檔 停停車位我是覺得那是一個勉強的做法
kevinpi wrote:實在是 每每看到這...(恕刪) 大大善為~實感敬佩~因為就是有這樣的人~貪圖一時之便~造成他人(真正有需要的人)之不便~~但是.....殘障車~不一定就是只有殘障"車牌"顯示~舊有的"殘障證明"會放在擋風玻璃左邊角落~建議大大~日後有檢舉這類白目車輛~請將其擋風玻璃證明及車牌上之輪椅符號都驗證之~這樣會免除其誤會及困擾~ps:本人對上述2臺車均非認識~也沒有針對性~只是基於"勿枉勿縱"~~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