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01的神人幫忙小妹看下我這張很冤的罰單


super woman wrote:
承辦人員回覆,民眾是具名檢舉,因此民眾提供的時間算數,不需懷疑...(恕刪)


具名檢舉 與 行車紀錄器時間 有啥正相關??? 有人能說明一下嗎?
super woman wrote:
小妹最近收到一張罰單...(恕刪)


高速公路南下89k只是快到竹北交流道(91k),
開放路肩是竹北到新竹A(公道五),
所以該路段應該是沒開放路肩吧!
如果沒開放當然就沒有時間的問題呀!
樓主就算你在這裡爭辯1萬樓,4000元還是得繳。

去申訴+行政訴訟,請自行舉證有利證據。


水能載舟,亦能煮粥! wrote:
具名檢舉 與 行車紀錄器時間 有啥正相關??? 有人能說明一下嗎?
大概只能先繳錢再申訴,勞民又傷財

super woman wrote:
小妹最近收到一張罰單...(恕刪)
super woman wrote:
小妹最近收到一張罰單是經民眾檢舉5月某日違規行駛國一南下89K(竹北交流道附近)路肩,違規時間是在8:04AM(這是重點,下面會提到)
常行駛該路段的駕駛應該知道竹北交流道每天早上車流都挺大的,今年5月31號前都是機動性開放路肩行駛,我也確定當天是看了電子看板顯示路肩開放才走的.
於是我向高公局申訴得到的回覆是,當天確實在8:10~11:12開放路肩,我的違規時間8:04是依據檢舉人行車記錄器時間為準. 我又打電話給該承辦人員問,測速照相或紅燈越線的儀器都要經過檢驗合格才可使用,為什麼單憑民眾的行車記錄器就可當做規違依據,承辦人員回覆,民眾是具名檢舉,因此民眾提供的時間算數,不需懷疑.

難道我就應該認命繳交4000元罰金給國庫嗎?

...(恕刪)


啊你不是"輸潑窩們" 認命點吧
這就是台灣、一堆人裝個行車記錄器就變的跟東廠一樣... 警察現在看網路辦案、在辦公室吹冷氣等人檢舉就有業績
那麼,有人裝台攝影機,針對1700時過後不可左轉的路口,故意把時間調個往後10分鐘,然後來檢舉 ....

哇,那害人真容易。

不知道同意以上證據有效的人是否願意呢 ? 有辦法自己舉證嗎 !? 這就是你要的社會嗎 ?

super woman wrote:
我承認我是過熟的小妹...(恕刪)

不是合法取得的證據,都不能當做證據。
私人的行車記錄器,不能保證時間的絕對性,當做證據絕對是有瑕疵的。

建議妳去抗議吧!但是,如何抗議,我不太清楚!
誰的行車記錄還有五月的檔案啊??

這種被冤枉的事情只會越來越多而已.....


我今天檢舉.... 對方可能幾個月後才知道,對方也無從舉證.....

除非你家開硬碟廠....XD
flickr https://www.flickr.com/photos/88862088@N00/
樓主論點是對的, 辦事員不是法官, 本國的公務員或許是便宜行事, 具名檢舉不等同證劇有效性, 建議開庭以維護大眾權益, 公部問要處罰應在高速公路 LED 在道路二邊標記, 以召公信,如此檢舉也可以看LED來決定是否有效, 也可建全開放路燈的時效性

這種做為比做秀的交通科專來的有用多了 (如工X院)

等年紀大了或許就會發現公部門從納稅民眾努力找錢,卻又不積極做為的一些事情了

要處罰又沒有可靠的證據

這種樓主一定要爆給媒體,不要想公務員和人民是同路的,實際上你可以看這次洪員事件,

這類大有為政府的擾民行為,一定要爆出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