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900元: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紅牌車就乖一點咩,誰叫你們是少數,眼紅者多
建議政府花個幾年的時間
把民國100年以前拿到駕照(所有車種 (特種車要嗎))
全部免費招回重考(比照日本制度)
全部打到重練最快了


不然每天都有人說 兩輪怎樣怎樣的 四輪怎樣怎樣的 黃紅牌怎樣怎樣的
怎樣都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以後交通法規全面實行法家的制度 不講人情 違規就罰
這樣就沒有異音了


台灣的只是淪落型式而以
嘖嘖嘖

看到一堆眼紅症的

還有酸葡萄的

有空多去國外走走

看看人家重機怎騎的
原來這樣也可以檢舉喔
那一推4輪的沒打方向燈也可以囉~
有同感哦...別自爆啊!!!


gojen wrote:
接下來…你會很不舒服...(恕刪)
針對照片提出一些疑問:

1.民眾檢舉違規事項應該在7日之內舉發,照片中民眾檢舉日期為103年11月20日,可是填單舉發日期卻是104年1月16日,超過7日的規定。

2.依照片來看應該是以行車紀錄器拍攝,如果民眾檢舉只提供兩張照片,而未提供影片,單從照片來看,無法判斷有無打方向燈。方向燈是一亮一滅交替地閃爍,如果民眾只擷取方向燈熄滅時的影像成為靜態照片,即使有打方向燈,亦會被判斷成未打方向燈。

Mianhuayubaby wrote:
紅牌重機鑽車縫就是不...(恕刪)


汽車有空隙還不是一樣鑽~公車也一樣鑽~

為什麼只有紅黃牌不能鑽~

gpjacque wrote:
嘖嘖嘖看到一堆眼紅症...(恕刪)

台灣法規 跟 外國法規 又不一樣
老是拿外國的法規 跟 台灣法規比


這裡是台灣~~~~~~~~~~~~~~~~~~~~~~~~~~~~~

wrcconan wrote:
針對照片提出一些疑問...1.民眾檢舉違規事項應該在7日之內舉發,照片中民眾檢舉日期為103年11月20日,可是填單舉發日期卻是104年1月16日,超過7日的規定。(恕刪)


七日內舉發是「檢舉的期限」
只要在「七日內」舉發就可以成案
檢舉之後,警察判斷檢舉成立,才會開始製單
成案之後到製單填單,早就超過七天了

lion1113 wrote:
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打...(恕刪)


檢舉你也是為了你和所有用路人好~
請遵守交通規則和不危險駕駛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