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shifumi wrote:但只要T牌有落實轉彎讓直行的規定,不管對向車時速都少都不會撞上!...(恕刪) 那可不一定........設想, B車時速150KM (約每秒42M), 當時遠在200M外, A車到達路口要轉彎, 依目視, 100M內沒有車(當時的視距約100M)A車想沒車可以過的, 所以往前開一點, 約2秒, B車還在約110M左右, A車再看還是沒車, 所以A車就直接要彎, 待彎出去時, 突然看到B車出現(110M外大約2秒就到路口), 所以 A車稍停, 讓B車過, 結果B車就直接撞上若是您開車, 看不到車(如果100M不夠, 那要多少才夠?), 會不會認為沒車?? 你會想到有一台車在4秒前還在200M外, 4秒後已到路口?? 在市區限速60KM的道路(其實60KM速度大約30M內可以完全停止), 我認為50M~80M沒車就是安全距離了
maxsanta wrote:那可不一定.......(恕刪) 你傻了?人家會跟你說外國200公尺外有車,轉彎車就會完全停下來讓直行車先過(雖然我不知道要怎麼判斷,有時根本看不到,大概要練一下順風耳吧?)(另一個我不知道的地方是,在紐約市區,他要怎麼左轉?200m,等3天3夜也不可能吧)
z759134628 wrote:你傻了?人家會跟你說外國200公尺外有車,轉彎車就會完全停下來讓直行車先過(雖然我不知道要怎麼判斷,有時根本看不到,大概要練一下順風耳吧?)(另一個我不知道的地方是,在紐約市區,他要怎麼左轉?200m,等3天3夜也不可能吧) 就說除了馬路三寶,還有鍵盤一寶,有梗的是這些鍵盤一寶上路時常常也不會看到對向無車還繼續等下去!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BMW 負過失致死罪但左轉車 絕對是 肇事主因!不是死人就沒有肇事責任! 別鬧了!簡單的辯證法就可以確立BMW必須負擔100%責任。今天阻擋在BMW前方的不是ALTIS那個方向的左轉車,而是兩三台與BMW同方向行進的左轉待轉車,即使如此BMW照樣會撞上這待轉車的車尾,因為該速度是一個無法及時進行反應與處理的速度。一個紅綠燈口的內側車道有兩三台左彎待轉車是正常的,內側車道必然會因此受到阻礙,因此到達路口的車子通常會減速或是提早轉到外車道以通過這路口,而不是在看不到前方路況下超高速通過路口。
z759134628 wrote:人家會跟你說外國200公尺外有車,轉彎車就會完全停下來讓直行車先過...(恕刪) 所以看不到有車, 你也會一直等直行車過??? 等你過一點點的時候, 說不定就突然跑出一輛車來.....
maxsanta wrote:所以看不到有車, ...(恕刪) 突然想到一個老笑話..小美要去她朋友家她媽媽說:過馬路的時候要等車過了再走後來小美出門了過了幾分鐘...小美哭著回到家她媽媽問:妳怎麼了?小美說:妳說等車過了再走,可是我等了很久都沒有車過...
G-PLUS wrote:突然想到一個老笑話..小美要去她朋友家她媽媽說:過馬路的時候要等車過了再走後來小美出門了過了幾分鐘...小美哭著回到家她媽媽問:妳怎麼了?小美說:妳說等車過了再走,可是我等了很久都沒有車過... 過了幾分鐘改成過了幾小時比較有梗....
maxsanta wrote:所以看不到有車, ...(恕刪) 不會,我是主張立法禁止汽車左轉的200m或以上也要等的話基本上可以立法禁止汽車左轉了因為在台北你還能左轉嗎?反正照他們說的,直行車絕對路權神聖不可侵犯,但直行車嚴重超速就算開300/400也是小事一樁....抱歉,我覺得這些都是,狗屎...直行車絕對路權...可笑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是錯,但法律不會抓你去關直行車嚴重超速/酒駕,是公共危險罪,法律會抓你去關所以你說那個違規程度比較嚴重?明明就很清楚....
就法論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至於這是良法, 或是惡法, 或是腦殘法, 且先不論, 法條反正就這麼訂.只要記錄影片(客觀證據)呈現違反上述 102-五及 102-七, A 車就 "可能" 有責任.為什麼我說可能? 我認為影片無法告訴我們, A車(B車)是否看見對方 -- 法條中並未定義 "看見對方" 這個前提. 所以這是可以吵的灰色地帶."在我可視範圍內, 沒看見對向直行車迎來, 那就沒什麼不禮讓的問題, 當然可以開過去!""我在可視範圍內, 沒看見對向直行車迎來, 我禮讓一個不存在的東西, 會阻礙車流, 當然開過去!"這可以拿來解釋 A 車行為, 至於 A 車究竟有沒有看見 B, 待調查人員在現場實地模擬看 A 車待轉的位置恰不恰當, 以及符合法規的 "交岔路口中心處" 的可視範圍來判定 A 車是 "應看見而未注意",還是 "客觀環境可視範圍就是看不見(即使是在交岔路口中心處) x 公尺外的對向車"...若就A車駕駛主觀而論, 他就是在可視範圍內看不到 B 車, 那要怎麼論定 A 車違反 102-七(禮讓條款)? 很可惜的是, 影片無法告訴我們這些資訊, 那要實地去調查.反過來由 B 車來看, 正常人開車都是不會去撞東西, 這大概沒有異議, 且不論 B 車超速與否,B 車主觀地在何時(何地)才看到 A 車? 又於見到 A 車後採取了什麼行動? (再加速衝過? 開始煞車?)這同樣也要考慮道路環境視野對於一台時速 100~150km/h 的車輛駕駛夠不夠廣.-----若以直行車路權無限大, 超速不重要的論點來推: 那假定有一對向直行車以時速 3600km/h(1000m/s) 駛來, 道路交岔路口中心處(符合法規)面向對向的可視距離為 500 公尺, 那表示現在這一秒我看 500 公尺外沒車, 一起步過去, 一下秒就立馬被撞死(還不知道是怎麼死的), 而且還要被判違反 102-七... 我不知道這算不算合理?所以, 在直行車流太大太密集, 或者直行車速限太快情況下, 要嘛禁左, 要嘛設定左轉燈相, 方能減少此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