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x1412 wrote:
等人家車撞在你身上...(恕刪)


什麼樣的車禍
開車的話
只要是人家來撞你
也確定是人家的錯的話
直接去代位求償即可
除非你沒保全險
那真的
國道3號有段速限只有90,在那段,於法……90不能算龜車…………
去了美國跟日本之後,一直在想台灣的交通有沒有辦法像他們一樣,這麼守交通規則~~~~~~

我猜應該是不太可能~~~~~~

Foxx1412 wrote:
1. 高速公路內側道比最外道滿很多,很多慢速低於90以下的車子在內線道,這些駕駛可能認為內線道比較安全吧。現在都直接開外線道。
2. 換道或者轉彎不打燈,這個真的很危險,不要把騎機車的習慣帶到開車啊。
3. 不看周圍的環境隨意換換車道。
4. 逆向行駛,不管機車還是汽車都有。
5. 邊開車邊找路, 而且還是霸佔2個車道。
6. 將車直接停在路口或者轉彎死角。
7. 不管機車還是汽車,轉綠燈後左轉車就直接衝。
8. 要換道還是轉彎的時候,其他駕駛卻加速,尤其左轉的時候。
9. UBike,沒有帶安全帽,完全無視交通規則(恕刪)



10.目幹,前面就公車站然後有公車還死命黏在公車後面,停下來又不想等硬切
11.目幹2,轉彎道直行車道,兩邊互占不是直行車去占轉彎道被叭到死就是轉彎車去占直行車道結果轉不過去後面整個塞住
12.目幹3,快速/高速公路,前面明明就立牌跟你說有匝道了,一堆要下去的車還龜在裡面,快到了就當螃蟹。
13.腦包行人,從樹叢跑出來。
千金女:我才開140诶 警察找我麻煩!
檢舉吧!
如果國民的水準低、素質差,是沒辦法單靠政府執法的。
不可能24小時有員警站在每個路口值勤。
檢舉才能讓明天更美好
http://blog.yam.com/charles629
沒有見過世面,我覺得台灣還好

歡迎來到大陸 來看看這邊怎麼開車

你會覺得台灣已經算是不錯啦

要不然要一趟印尼

抗壓性不好的孩是不要來這幾個地方

更別說墨西哥

tom7615 wrote:
多一點耐心.多原諒...(恕刪)

本日最狂耶!
這種的應該常常違規
看到某些人與現實脫軌 真替他感到悲哀~
個人一直覺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實在是有必要修改一下

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
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
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1.為什麼有交通違規行為卻不用記點?而是先挑一些輕.中.重 來分落?且最容易犯的55.56條也就是(臨)停車竟然不會被記點?
(應當把現行的記點上調1點.在把所有未提及的都得記1點吧?)

2.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才一個月就可領回.確定符合現狀?

3.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都已經在1年內吊扣2次了.還能寬容再違反)

整個63條看完.真的....對違規駕駛人太.......好不過了
個人認為交通亂象最大的問題在於公權力不彰

警察常常出來開罰單,會被說是國家搶錢

要是執法放鬆,又被批評不作為

再加上時不時有議員,委員的來關心一下"選民權益"

對警察施加壓力!!

看之前新聞,警察追飆車,飆車的人自摔,也要追究警察責任....等等問題!!!

會不會讓警察心灰意冷.....多做多錯,少做少錯,那就乾脆過得去就好,那麼認真幹嘛!!!

不少國人抱著僥倖的心態,反正我不會這麼倒楣,偶而小違規一下也不會怎樣

因此路邊違停,闖紅燈,走路肩.........甚至於酒駕等,種種違規時而可見!!!

就是因為這些自認為無關緊要的"小違規",導致目前的交通亂象

當真的將公權力還給警察,讓警察可以沒有後顧之憂的執法

相信台灣的種種亂象會降低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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