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車禍不用怕有前科?車禍被撞後被告,碰到不理性檢察官的經過與分享,有問題檢察官洪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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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duan wrote:
筆錄中我也有說明我有減速(但是畫面中不明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事實認定需要證據,
如果畫面中減速不明顯,
檢察官或許是認為版大沒減速吧!
這樣的話就真的不能怪檢察官啦~
台灣不是恐龍法官很多,是恐龍檢察官很多,因為法官都是依照檢查官起訴內容和證據再判,檢察官亂起訴又不認真查案,到法院審理時出乎意料之外的狀況一定有。
樓主問個問題,超速可以用行車記錄器的影片反推嗎?一個沒經過檢驗機構認證的機器所判讀的數據可信度應該是零才對。

Drango wrote:
台灣不是恐龍法官很...(恕刪)


我看實務都是從單位時間行徑多少距離來算
如果只有行車記錄器畫面
你拿儀器大概也是這樣算吧

強森老爹 wrote:
沒想到對方竟然還想跟我要10天計程車資
一付死皮爛臉樣;搞到我發火
..(恕刪)


他本來就可要求代步車資,今天如撞到營業車,對方還會要求營業損失,怎說人家死皮賴臉
贊成法官和檢察官在審判人民的同時

亦須被人民公審其審判素質

maxduan wrote:
本來我是想打到底,反正有紀錄但是不會有廣義的前科,這個也很重要,在這邊機會教育大家,我一開始也是怕說有前科很可怕之類的,其實要有前科的門檻不低,我們大家都被騙了,連很多律師都以為只要被告就會有前科,其實只要肇事主因不在你,加上對方沒死,能夠拚拘役兩個月以下,你在警察的良民證上就是空白的,就可以照樣移民、照樣當保全、照樣開Uber….
請參考這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744073&p=1


讓這篇再浮起來
類似的案件我也遇過,不過我覺得車鑑會比檢察官更可怕。

而我碰到的檢察官本身是還算不錯,而且是個美女
brad339911 wrote:
Tag 這篇...為...(恕刪)

有道理 攤出來大家看一看
不是檢察官一定對
廉正公署在那理
幫高調 這種檢察官知道有注意但來不及反應這類的法條嗎?

感覺他就是要找你查 而且對方不送件 還硬要你出錢 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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