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duan wrote:筆錄中我也有說明我有減速(但是畫面中不明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事實認定需要證據,如果畫面中減速不明顯,檢察官或許是認為版大沒減速吧!這樣的話就真的不能怪檢察官啦~
台灣不是恐龍法官很多,是恐龍檢察官很多,因為法官都是依照檢查官起訴內容和證據再判,檢察官亂起訴又不認真查案,到法院審理時出乎意料之外的狀況一定有。樓主問個問題,超速可以用行車記錄器的影片反推嗎?一個沒經過檢驗機構認證的機器所判讀的數據可信度應該是零才對。
maxduan wrote:本來我是想打到底,反正有紀錄但是不會有廣義的前科,這個也很重要,在這邊機會教育大家,我一開始也是怕說有前科很可怕之類的,其實要有前科的門檻不低,我們大家都被騙了,連很多律師都以為只要被告就會有前科,其實只要肇事主因不在你,加上對方沒死,能夠拚拘役兩個月以下,你在警察的良民證上就是空白的,就可以照樣移民、照樣當保全、照樣開Uber….請參考這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744073&p=1 讓這篇再浮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