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老先生 wrote:突然想起來,去年有次車子在行進間壞掉,速度只能到80就上不去,開去維修廠的路途,沿路開雙黃燈,高速公路也是開最外側(因為只能開到80),還是被不少車輛按喇叭.閃大燈及特別經過加速刷卡我的車~唉 所以大大應該擔心的,不是檢舉達人,而是違規達人吧,哈哈真的有正當理由,保留修方向燈單據,真收到罰單就合法申訴,提出修車證據,不覺得申訴不會過如果真的擔心只有修車單證據力不足,那建議當天由家中出發至修車廠的路程,行車紀錄器備份證明當天真的只有開從家中出發至修車廠這段路程加上當天修方向燈的修車單不覺得申訴單位會刁難真的刁難,就上行政法院,只要證據夠,也不覺得法官會刁難要不然真的怕這樣證據力還是不足,建議你先打電話問你們警察局,把情形問他們,該如何做較好你事前問警察也是一個證據(人證),記得是問哪位員警的名字,真的要申訴,或行政法院,都可當證據其實在路上比較要擔心的,應該是違規達人亂開車吧,哈哈
這讓我想起來,前不久看到一則新聞,好像是說為了見親人最後一面然後闖紅燈或超速啥的,希望撤銷處罰...台灣真的要加強全民的法治教育與訓練,輔導全民端正守法的觀念。不能因理由而違規違例,車輛不符規定行駛,就立即應受舉發處份,不能因一己之便利而徒增其他用路人的交通事故風險。車輛應完成修復後方得行駛,若簡易故障者,可以自行或請人協助就地修理,如更換燈泡、打氣換胎..等,若嚴重故障者,應立即停止行駛,並委由救援業者運載拖吊至車輛維修廠。以上若想圖方便,節省時間、省錢,在車輛未符合規定仍違規駕駛上路,那就應該勇於承擔被舉發、或其他用路人依循檢舉管道檢舉。沒被檢舉到,就算方便到了,賺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