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7382 wrote:
怎跟我認知不一樣?...(恕刪)
2016年底已經修過法了,現在把公共停車場都納入身心障礙停車位管理辦法。佔用或是停車管理業者發現佔用不通報都要罰。
螺旋丸狗 wrote:
一堆好手好腳 車牌掛在身障人士的名下
免繳稅免繳路邊停車費停車格還優先停
這種來停有比較好?
真的有需要的人他想停就停 這才是符合他設立殘障車位的意義
眼紅去破壞別人車 如果是我 告到你叫不敢

tenbura wrote:
真的,您的言論偶很認同,特殊車位和博愛座都是為了有需求的人...(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