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員工0083 wrote:若樓主真要了解秒數...(恕刪) 這個方式,我前面也有提出,我幾乎能確定的是高速公路下到廟口的那兩個紅綠燈,時間都沒改過因為天天都要騎所以知道可以考慮找一天,同一個時間點去計算紅燈與綠燈的時間應該不太可能會不一樣
傲笑憐 wrote:說真的,對方闖'黃...(恕刪) 我由前一個路口騎到此路口前約10公尺,抬頭看燈號,我方就是綠燈!沒有所謂(樓主應該很遠就看到紅燈了,應該考慮減速及煞停就算快到停止線時,真的變綠燈了,再重新加速)根本就沒有紅燈顯示,綠燈我當然直行!我方車道是無法看到另一路口的號誌!我沒有理由闖紅燈!對方目前確定是(闖紅燈)!但此路口(全紅清道淨空是2秒)!我現在爭取的,就是這部份!人不是我殺的!我不會認錯!所以這一點,對我而言是 莫須有的罪名!秒差小→我判斷,我抬頭看燈號時,剛好就是我方剛綠燈,就完全沒有紅燈顯示!應該是→對方應該很遠就看到黃燈了,應該要減速及煞停,停在停止線上!
dec03kimo wrote:真的,我也覺的案情...(恕刪) 其實,我PO網不是要討拍,案情可以很單純,就是如何證明我是綠燈通行,希望大眾前輩,可以給我建議,如何在法庭上陳述,還原事實!若有人質疑說謊,那請勿留言,謝謝。(下次行經路口時,等變綠燈再加速比較安全喔)A.不好意思,這句話我是有意見的!我通過時,就是綠燈了!我前一路口綠燈直行,再到事發路口前10公尺抬頭看,也是綠燈,完全沒有紅燈顯示!所以,我不用(等變綠燈再加速).我反覆推測,我抬頭看燈號時,我方是綠燈,就是那麼剛好,且,我方車道是看不到對方燈號的,這一點,交通局願意出庭作證說明,所以,我完全是依照我方燈號行駛。(交通規則沒有闖黃燈吧!)A.對方已被確定是闖紅燈,現在是爭取我無罪!而,依據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本案被告的過失不在於「闖黃燈」本身,而在於「被告行經路口看到黃燈時,應該提高警覺注意車前狀況,並應該減速以做好隨時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但被告沒有這麼做。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換句話說,如果搶黃燈是會失去通行路權的,在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應提高警覺,不能說黃燈亮時,不顧一切的加速衝過去。簡單的一個道理,綠燈直行者→正常行況下,不會左右查看有無來車,因為是綠燈,當然是直行!闖紅燈者→因為對向是綠燈,一定會有車輛經過,勢必會左顧右盼去看另一車道的來車。影片中,我沒有減速通過,因為我看燈號就是綠燈,我坦蕩蕩,何須左顧右盼?不是我藝高人膽大,那路口約45度斜角,在我方車道,有人忽然闖出來,很難閃!我若不是昏迷了,一定當場打對方!若對您有不敬之處,敬請見諒!
這一案可以這樣玩反正監視器沒有燈號了你應該用 對方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要負全責你根本不用證明他闖紅燈他如果不想全責~~是他要證明他自己是綠燈或黃燈監視器有什麼 就是什麼監視器已經證明他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他全責 這樣就足夠了是他自己要證明他是綠燈或黃燈 那是他自己要去想辦法的而不是你要證明你自己是綠燈至於監視器拍不到燈號 那是公家的責任 根本不是你的責任法官如果訓斥你的監視器這項證據沒有燈號 你要說那是公家的責任 不是你的責任
A辣愛怕跑 wrote:這一案可以這樣玩反...(恕刪) 您的提議也是很棒的想法,4月刑事準備庭時,法官當庭播放3次影片,再次確認我、對方、撞擊的時間點,我5月要開刑事審理庭,那位法官看起來是白面書生樣,但應該是審理案件太多,本來那天就要結案,是我堅持要傳喚員警與交通局作證人,法官說:已有書面資料,不需再傳證人!我說:我要求傳喚證人,用其(專業)解釋其路口之路況!PS.我講得很大聲!因為很生氣!因那路口,我方確實無法看到對方燈號,員警與交通局會出面說明(那路況),照實陳述!對方馬上說:我傳的證人一定站在我這邊,法官說:我傳的是(公務人員),也或許是對方態度輕挑,讓法官答應我再開一次庭,並傳喚證人,對方一付完全與她無關的態度!真想打腫她的臉!我5月出庭的一周後,馬上要進行鋼板取出手術,又要住院、又要開始復健...心中超想罵髒話!感謝您的回覆與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