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你真的想太多了如果檢方今天用證人的方式傳喚你 你敢不不到嗎?生活在法治社會 該盡的義務還是有的 別以為天底下你自己最大.... 一、必須是檢方或法官的「依法」傳喚才需要去,警方沒這樣大的權力,一通電話就要誰怎樣怎樣。二、依法,證人可以請假三、依法,證人可以請領有收據或票根的旅費與日費https://www.follaw.tw/f06/13001/另,補充律師友人友情提供的相關司法院公報資料:https://www.judicial.gov.tw/publish/paperd/10107/pdf/10107%E3%80%80(6)四、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四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條文.pdf?fbclid=IwAR2GAOEwarnC6WjKGQMoElxF3qhpNRLtpZEaQnuUNd8vP9lnRU_YGMLpmL0----跳脫這一切,單純回覆樓主:你的不爽,我非常能感同身受,只能安慰您說,就當作是學了一次沒有付出太多學費的教訓,下次就知道怎處理不會吃虧了。首先,警方絕對沒有這樣大的權力,用任何理由一通電話就要你怎樣怎樣。下次有警察這樣打電話給你,你可以直接回說:「我怎知你是不是詐騙集團,請你行正式公文來我家,既然你查得到我的電話,必定有我的地址。等公文來,我讓我的律師看過,我再決定怎樣處理。」中間他跟你說啥,試圖威脅你啥,你都無須理他。在台灣的所有刑事相關的法規裡,看的都是「白紙黑字」的證據,這種嘴皮子一碰就要你怎樣怎樣的,基本上,你不理他,他也不能拿你怎樣。更遑論這只是民事,沒上到法院判決確定之前,你都不會有任何被法律定案的問題出現,就算那個自稱被撞的車主要告你,警方要做筆錄,這也都是得白紙黑字出來的東西。就算警察到你家門口敲門,說要查水表,你也可以要求看到白紙黑字的搜索令才開始做決定,就算你看到搜索令,你還可以要求要現場打電話到地方法院確定這張搜索令的合法性。甚至,你還可以打電話給110,要求他們正式派另一組你管區的警察來搞清楚眼前這些自稱是檢察官或警察的人是不是真的。不需要被幾通電話就嚇得六神無主,台灣解嚴很久了。協助辦案當然是好事,但,也得要知道怎保護自己。這世上有太多詐騙集團,台灣雖然好警察很多,可是也難保沒有壞警察。上次花蓮某檢察官不就為了私事,帶了兩個警察便服私闖某幼兒園?最後,那兩個警察不就違法被處罰了?公權力是很大,所以才不能隨便無限上綱。
我覺得台灣法律很不周全~像樓主這個狀況,浪費了自己的時間,油錢應該要有強制賠償機制,不然以後每個人只要發生任何事件就將附近的可疑人士全部提供給警察那些嫌疑人不是很倒楣嗎?又花時間又花油錢來洗清嫌疑或許你只是剛好經過,那麼不是很雖嗎.....而且既然警察是公僕,應該是和嫌疑人連隙,確認好時間去詢問嫌疑人而不是讓嫌疑人浪費自己的時間和油錢來洗清嫌疑還有樓上網友說的這種鳥事之前還有看錯車牌號碼罰單開錯還要民眾親自去監理站申訴撤銷罰單這民眾比樓主更幹吧?這個更應該強制賠償車主吧~所以台灣法律真的很不週全對於公僕的保障倒很齊全公僕搞錯了,連懲罰都沒卻要人民浪費自己的時間去配合公僕難道人民繳了稅金,還必須自己去保障自己的權利那也太可悲了~
要提賠償就去提阿看是什麼權益損失了支持統計一下你的損失去處理!!!不過呢~有沒有得賠是另外一回事對於案件部分你不來確認釐清,最後被告或怎麼樣,你會比較開心嗎回答你的問題1.如果確認自己沒撞機車,不去警局確認,待對方提出調解庭再證明不是自己,這樣可以要求對方賠償?A:可以阿但到底你想要求賠償什麼?畢竟這件事若不是子虛烏有就是把嫌疑的人事物釐清而已又不是被冤枉了2.車牌號碼是對方判讀,還是與警方一起共同判讀?難道警方不用非常確認時才進行通知嗎?交通違規舉發的時候只要稍微不清楚都會回覆不足以舉證了。A:萬一監視器就不清楚,要怎麼"非常確認"?還不如把當事人請來確認一下,比對一下便是。交通部分還真的需要詳細點(畢竟開出去就是要罰錢了)時間、地點、車牌號碼、人有沒有在車上、標誌標線有沒有拍的明確等等我就被退貨過3.如果真的"壯"了對方,對方如何舉證他的車損?難道他每天拍照片,不然怎麼能全部賴給我?A:是"撞"一般來說新的痕跡跟舊的痕跡不管在外觀還是摸起來都有差別自己的車哪裡有傷應該不難察覺吧(除非你都不關心你的車)
ren4747 wrote:是我的話我會叫警察直接來我家看車型牌照是對方要求我們配合 那就你們人要來 不是我要過去我才懶得出門咧 警察無責管民間停車場他已經說是協助民眾如果警察去你家查車牌這不就鬧更大.........如果當時選擇不去可能會收到對方提民事求償的票子或是叫你請假去某地調解委員會調解到時應該更花時間有誤會早解開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