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說,從民國88年刑法將酒醉駕車列入公共危險罪後,在法律外,一直有正反2派見解在角力。
一派是立委的主張,一派是大大的主張。
這是道德危險的問題,兩派主張都對。
我將酒駕附加險的粗略演變貼出,給你參考:
1.財政部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發文台保司(二)字第811762199號准許保險公司販賣「酗酒駕車第三人責任險」
2.財政部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發函產險公會台財保第882416690號主旨:「刑法已將酗酒駕車行為列為公共危險罪,目前仍在銷售之酗酒駕車第三人責任險批單已與汽車保險單共同條款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請轉告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之日起停止銷售該類商品,違者依法議處。」
3.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增加兩條件「出險隔年加倍加費」及「追償條款」二條件,再度准許保險公司販賣該酒醉駕車險產品,名稱更為「汽車第三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4.民國107年7月1日又停售。
另外,酒駕附加險並非只以酒精濃度標準來決定是否可以出險理賠及追償。
除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注意:
1.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緩起訴時,如何處理?
想保酒償險要如何解決?放心產險公司會想辦法解決。
事實上,關於酒償險追償法律問題,看看就好(這部分探討就可以寫篇碩士論文),產險公司幾乎沒啥動作,沒人傻到去硬碰,賺錢比較重要。
1589 wrote:
談到這個問題,要細...(恕刪)
感謝大大專業的回覆,讓我對它的演進更加清楚。
因個人非專業,有下列疑問敬請大大不吝指教(你的部分用藍字):
1.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這是指法院判決被保險人有罪,酒駕者可以被保險公司依比例追償? 如果是的話,酒駕肇事(判決有罪)理論上是要自付賠償的,而被害者會事先被賠償?我的解釋對嗎?
2.民國107年7月1日又停售。
停售的理由是違反哪一條法律?
如果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增加兩條件「出險隔年加倍加費」及「追償條款」二條件,再度准許保險公司販賣該酒醉駕車險產品,名稱更為「汽車第三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是合法的話!
3.事實上,關於追償法律問題,看看就好(這部分探討就可以寫篇碩士論文),產險公司幾乎沒啥動作,沒人傻到去硬碰,賺錢比較重要
這是指保險公司對已幫酒駕肇事判決有罪的被保險人先付出去的錢,不會花時間和力氣去追償?
如果是的話,那停辦的理由應該是因為保險公司認為投資報酬率不夠,趁著這個Slogan正熱,和立委演一齣雙簧,來戲耍民眾的不是嗎? 就因為保險公司不想去碰追償,就讓受害者自己打官司去討的概念?
我真的希望我的臆測不是真的,請告訴我我是錯的,我不願相信"上下交相賊"就是現在的台灣!
納蘭不畫扇 wrote:
1.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這是指法院判決被保險人有罪,酒駕者可以被保險公司依比例追償? 如果是的話,酒駕肇事(判決有罪)理論上是要自付賠償的,而被害者會事先被賠償?我的解釋對嗎?
此問題與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有關: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加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契約第12條、第14條。
可以直接理賠給被害人,無須被保險人同意。
但書部分,是指保險公司理賠後,法院對被保險人酒駕行為下有罪判決確定後,保險公司才能啟動追償程序,追回保險理賠金。
可是,實務上首先面臨:有罪判決確定如何獲悉?
所以理論上的確設計成酒駕肇事(判決有罪)理論上是要自付賠償的,但不一定被害者會事先被賠償。
納蘭不畫扇 wrote:
2.民國107年7月1日又停售。
停售的理由是違反哪一條法律?
如果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增加兩條件「出險隔年加倍加費」及「追償條款」二條件,再度准許保險公司販賣該酒醉駕車險產品,名稱更為「汽車第三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是合法的話!
這部分,我無法回答,我離開產險業有一段時間,要等有機會能看到金管會停售函文,才會知道金管會停售理由。
納蘭不畫扇 wrote:
3.事實上,關於追償法律問題,看看就好(這部分探討就可以寫篇碩士論文),產險公司幾乎沒啥動作,沒人傻到去硬碰,賺錢比較重要
這是指保險公司對已幫酒駕肇事判決有罪的被保險人先付出去的錢,不會花時間和力氣去追償?
如果是的話,那停辦的理由應該是因為保險公司認為投資報酬率不夠,趁著這個Slogan正熱,和立委演一齣雙簧,來戲耍民眾的不是嗎? 就因為保險公司不想去碰追償,就讓受害者自己打官司去討的概念?
酒償險追償問題,會在法院面臨的問題,就如上所述,尤其個資法造成查詢法院刑事判決書困難,加上緩起訴、認罪協商....等等,產險公司根本無法掌握被保險人有罪判決確定,又如何依保險契約主張追償?如果被害人賠償是以和解方式處理,那幾乎看不到有罪判決確定書。
應該去想該附加條款為什麼如此設計。
你實在是太認真了,不得不佩服你。
我個人將酒償險附加條款內文貼上,讓你參考。
建議看一下第四條,因為第四條有約定: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所以可以跳脫保險法第53條(物之代位)所述之內容。
另外,所謂的代位求償概念,實務上真正的進行追償,還是要回歸到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討論。如果駕駛者於此次事故中有酒駕行為的話,是無肇事因素,請問可以向其進行追償嗎?
所以: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這個判決有罪係指加害者對受害者是有有肇事因素(肇事責任),始得有追償的要件產生。
以下是酒償險附加條款內容: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自用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 時,本公司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不受「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條第三款之約束。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第二條 除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第三條 肇事加費
被保險汽車前一年發生本附加條款承保事故,第二年續保時保險費加倍計算。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以上,個人淺見,提供大家討論參考,如有錯誤,尚請指正。
早期,能夠開車的人,在社會上,原則上是有一定的程度與基礎。沒有車階級的人屬於較為弱勢團體。
另外,受害者通常也會被定義為弱勢團體之一方,基於此等概念,才會衍生出一種不成文俗成約定的概念,保護弱勢的人。例如:大車賠小車、開車賠機車、開車賠行人等,這是很早期的社會結構的一些文化或不成文之做法。
但,隨著時代進步、演進,許多人意識抬頭了,很多觀念都回歸到從法律面來探討,大家開始有法治概念了。
所以,有些保險商品,在很早期設計時,是有溶入所謂的善意保護第三人的概念在裡面。
保險的功能,也是在協助許多受害者能夠早一點獲得賠償或補償,進而減少一些社會問題,有穩定社會經濟的功能。
若要從法律面來討論,當然沒有錯,酒駕本來就不該上路,為何要有這個保險商品來幫酒駕者來賠償給受害者。這樣的說法絕對沒有錯。
若從實務面來討論,商業保險是由被保險人購買,來將此等風險事故轉嫁給保險公司,某種程度,萬一駕駛者有酒駕行為造成第三人傷亡時,可以透過保險機制來進行對受害者賠償或補償,是否有一種可以安定社會的層面存在呢?
要知道,主管機關其實很在意輿論壓力,也很尊重民意代表(應該沒什麼能力與民意代表抗衡),只能從善如流的要求保險業者,將該商品下架囉。
以上說法,不一定是對的,不過就參考參考囉。
布老師 wrote:
這位納蘭不畫扇樓主...(恕刪)
謝謝布老師大大資料。
個人有時候有些偏執,可以接受任何人告訴我說: "不要","不喜歡","老子就是不願意你咬我啊",大家明著來 !
我沒資格談對等時,我認了,拳頭大就是道理。
但是無法接受被當槍使,被當傻子玩!
在這件事上,"民氣可用(酒駕零容忍)" 這個句話被做了最好的詮釋 ,
只可惜我認為是負面使用。
我讀了各位賢達的論述,有專業的,有誠心的,有廉價的,
我都感謝!
最起碼我看到了上01會回應這麼冷硬問題的大大們對社會事務的深入及關心程度。
讀了大大PO 的條文,和我原先理解的是一致的。
我最在意的是教育問題,這個問題我和我女兒討論過,動機是什麼?
依現在的資料,我無法將官方的說法自圓其說。
我真不知道要如何回答我女兒立委的說法和金管會的說法是合理的!
還是告訴她我的臆測,那不是太沉重了嗎?




























































































